11/21/2025
唔投好過投。
今天我被 #中國香港政府 #跨境控告及通緝,控罪全名是: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剛看到時差點看錯是無定向喪心病狂。。。。。。。
這句法例簡單來說,就是:
在選舉期間,如果有人透過公開行動呼籲他人不要投票,或是投白票、廢票,就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對像我這種普通市民來說,第一個反應不只是「條文有多反智」,還有一個直覺性的問題:
「不投票本身都不是犯罪,為什麼叫人不投票,反而會變成犯罪?」
在一般民主社會的常識裡,投票是一種權利,而不是強制行為。
既然是權利,理論上應該包括幾種選擇:
1, 投某個候選人
2, 投白票或廢票,表達「都不滿意」
3, 甚至選擇不去投票,藉此表達對制度或選舉的質疑
如果法律上沒有規定「不投票」是犯罪,那麼一個人選擇不投票,就是一個合法行為。
在這個前提下,我會問:
「既然我可以合法選擇不投票,為什麼我不可以公開表達這個立場,甚至呼籲別人一樣這樣做?」
現在這條罪行的邏輯是:
行為本身:不投票 → 合法
鼓勵別人做同一件合法的事 → 卻可能變成犯罪
這在日常生活裡幾乎很難找到類似的例子。
這種「結果合法、呼籲卻違法」的組合,讓人很難不覺得「違反常識」。
在我理解選舉本來就是公共事務的一部分。
支持某個候選人、批評候選人、覺得選舉不公平、甚至主張杯葛選舉,本質上都是意見的表達。
在一個應該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裡,人們可以:
公開呼籲大家去投票
也可以公開呼籲大家用白票、廢票,甚至不參與投票
但現在的中國香港卻是:
政府主張的那一套:鼓勵投票、營造「踴躍參加」的形象,是被容許的。而任何對選舉認受性提出質疑、呼籲不參與的聲音,則會被視為「煽惑」而遭刑事追究。
換句話說,同樣是談論選舉:
說「大家出來投票吧」是合法、被鼓勵的言論;
說「這個制度不公義,我選擇不投票,你也可以考慮不投」卻變成罪行。
這種只容許一種「正確立場」的言論環境,對普通市民來說,感覺上已經不是在「保障選舉」,而是用法律去配合政權所需要的參與率與「合法性形象」。
還有一個違反常理之處,在於罪名用上了「煽惑」這個概念。
一般人很難清楚分辨:
什麼算是「單純表達個人立場」?
什麼會被當成「煽惑」?
例如:
「我對這場選舉完全沒有信心,我自己不會去投。」
「如果你也覺得制度不公義,你可以選擇不去投票。」
「這是一場假選舉,我主張杯葛。」
在普通人的理解裡,這些都是意見表達,頂多是立場鮮明一點。
但在一條寫著「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罪行之下,有多少句說話會被解讀成犯罪證據?
當界線模糊、標準掌握在執法與檢控機關手中,對市民而言,最終的效果是:
「我不知道哪句說話會出事,最安全就是什麼都不要講。」
這就是典型的「寒蟬效應」
法律不一定天天落刀,但只要可能落刀,很多人就會選擇沉默。
一條讓人不敢談論選舉、制度、公平性質疑的法律,跟「保障選舉健康發展」之間,到底有多少關聯?這是很多平常人會自然問的一個問題。
如果有一天,選舉投票率很低、白票廢票很高,一個正常政府的反應應該是檢討:
為什麼民意不信任這場選舉?
度是否太封閉、不公平?
候選人有沒有真正代表性?
社會對管治是否極度不滿?
但在這條罪行的架構下,責任似乎被倒轉了:
問題是那些說「選舉有問題」的人,
所以要用刑罰去對付呼籲杯葛的人。
直白的說,就是:
「不去解決問題,而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
還有一個問題:
「這條罪行,到底在保護『選舉本身的公正』,還是在保護『政權需要的畫面』?」
如果選舉真的公平、開放、有真正選擇,
那麼就算有人呼籲杯葛,多數人未必會理會,制度本身也站得住腳。
但如果只是一場假選舉,有沒有人呼籲,都不會有人投票,那何來煽惑他人不投票呢
要靠刑事罪行去防止別人主張不參與,
在本人眼中,只是一種心虛的表現:
怕的不只是沒有人投票,還有怕有人揭穿「這場選舉只是一場演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