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2025
特教生的家長真的需要多和老師討論,如何一起幫助小孩接受規範,避免小孩傷及他人。特別是從小就應該教育任何狀況都不可以打人,家長更需要以身作則,不可以打小孩
特教生暴力傷師 法院認定家長監督不周應連帶賠償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案件性質: 損害賠償
當事人
原告: A(班導師)
被告: B(10 歲男童,有注意力過動缺失)
被告法定代理人: C(B 之父)
案件背景
原告為某國小四年級班導師,被告 B 為班上學生,患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被告 B 在學期間多次攻擊原告,造成原告受傷。
侵害事件
事件一(113 年 5 月 6 日上午 8 時 45 分):
原告將被告 B 用透明盒倒蓋捕捉的螳螂放生
被告 B 得知後情緒激動
被告 B 以左手揮拳連續攻擊原告臉部
致原告右眼右下角、鼻樑受傷需縫合
事件二(112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11 時 30 分):
班級大隊接力賽落後,被告 B 責怪前一棒同學
被告 B 起身攻擊該同學,原告上前保護該學生
被告 B 咬傷原告右手,揮拳打傷原告左手臂(瘀青)
事件三(112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12 時):
同學不慎碰撞被告 B
被告 B 對該同學揮拳連續捶打
原告上前阻止,被告 B 轉而攻擊原告頭部多次
被告 B 持手上小盆栽朝原告丟擲
被告 B 再次攻擊,揪住原告頭髮
被告 B 又朝原告頭部揮拳(原告躲過)
雙方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
醫療費用(含醫療用品):24,554 元
自付代課費用(回診請假 8 次):13,872 元
未來醫療費用:8,024 元
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
合計: 246,450 元(原告誤載 238,426 元)
被告答辯
被告 B 及其父 C 主張:
第一次衝突係原告先挑釁,未經被告 B 同意即放生其螳螂
原告違反學校專家建議(不得未經同意拿取物品、應用溫柔言語溝通)
被告 B 有注意力過動缺失、亞斯伯格症及憂鬱症
事發後被告 C 當場同意賠償醫藥費
原告休假近 2 個月無醫囑支持,因果關係不明
學校未妥善安排特教資源為過失方
被告 C 事不在現場,無監督責任
賠償額度過高應酌減
法院判決
侵權行為成立認定
被告 B 之責任:
被告 B 有注意力過動缺失,但此不影響其故意
無論起因為何,被告 B 主觀上故意攻擊原告
故意侵害原告身體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與有過失之駁回:
損害之發生須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行為係造成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
本件損害係被告 B 故意不法行為引起
原告放生螳螂雖未經被告 B 同意,但非造成損害之直接原因
原告與無過失,被告此抗辯無據
被告 C(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
被告 B 為 10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義務
被告 C 應證明已盡監督義務始得免責
被告 C 雖事不在現場,但應教導被告 B 控制情緒、避免傷人
第一次事件後,被告 C 獲知螳螂被放生,有時間緩和被告 B 情緒但未為
被告 C 未能舉證已盡監督義務
認定被告 C 應連帶負責
損害賠償項目認定
1. 醫療費用(含醫療用品):24,554 元 准許
原告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電子發票等證據
支出費用確實,予以認定
2. 未來醫療費用:8,024 元 駁回
原告主張未來需再支出此費用
但未提出證據證明確實需要進行未來治療
無據駁回
3. 自付代課費用:13,872 元 駁回
原告主張因回診請假 8 次,須自負代課費用
但未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支出此費用
無從知悉原告是否真實支出
無據駁回
4. 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 核減至 90,000 元
法院考量因素:
被告 B 因放生螳螂事件情緒激動,起因於原告行為
被告 B 有注意力過動特殊身分
被告 C 未妥善安撫被告 B 情緒之過失
被告 B 融合教育理念於一般班級,未入特教班
雙方地位差異(教師 vs. 學生)
原告所受精神傷害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核定為 90,000 元(分別計算:7 萬元+1 萬元+1 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554 元
(醫療費用 24,554 元 + 精神慰撫金 9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