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親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過去只要有愛心就可以擔任志工服務別人,現代則要有經過國家考試合格的社工師來提供專業服務。社工師事務所則是資深的社工師,經過政府核准設立,依據專長來獨立執行社工師業務。

兒童情緒行為評估與輔導

(例如:愛哭、愛鬧、不聽話、受虐、受性侵等)
身心障礙兒童行為評估與療育

(例如:不看人、學得慢、不太會說話等)
個人/家庭困擾諮商

(例如:經濟問題、親子溝通、婚姻關係、工作問題等)
社會工作訓練/督導

(包含個別督導、團體督導、方案督導、教育訓練等)
特教研習/督導

(包含個別療育、在宅親職教育、融合教育推廣與訓練等)

107/1/26親愛社工師事務所因應長照2.0,附設成立了宜蘭縣私立親愛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羅東、五結、三星地區的老人、身障者居家服務.經過了整整8年6個月,走過了疫情,但是由於和政府的政策理念差異與經營不善,目前已非缺乏資源...
26/07/2026

107/1/26親愛社工師事務所因應長照2.0,附設成立了宜蘭縣私立親愛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提供羅東、五結、三星地區的老人、身障者居家服務.經過了整整8年6個月,走過了疫情,但是由於和政府的政策理念差異與經營不善,目前已非缺乏資源提供,決定於今日申請歇業閉幕。感謝過去曾經一起打拼的夥伴,以及協助我們成長的服務對象,未來仍將以96.3.8成立即將滿20年的親愛社工師事務所,秉持原本相親相愛互助的理念,以自由回饋的收費方式,盡力提供我們專業的服務。

感謝大家踴躍且熱情的參與,目前報名已額滿,先暫停報名囉!🫶🫶👏👏親愛辦活動囉,歡迎大手牽小手一起來參加~😊☆免費的唷☆
22/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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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辦活動囉,歡迎大手牽小手一起來參加~😊
☆免費的唷☆

感謝善心人士捐贈的愛心娃娃,我們提供免費的二手娃娃交換,可以讓小朋友帶小娃娃來換等重的大娃娃喔
30/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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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親愛社工師事務所創辦人何立博博士於今年獲得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
04/05/2026

恭喜親愛社工師事務所創辦人何立博博士於今年獲得全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

期待社福界的政府標案真的能夠全盤檢討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4270188.aspx
28/04/2026

期待社福界的政府標案真的能夠全盤檢討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4270188.aspx

監察院表示,台灣社會福利服務多透過政府補助或委辦民間社福團體提供,但得標團體在執行過程頻傳不合理之處,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制定指引,使現行社福服務採購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影響社福品質及效能,因此糾正...

特教生的家長真的需要多和老師討論,如何一起幫助小孩接受規範,避免小孩傷及他人。特別是從小就應該教育任何狀況都不可以打人,家長更需要以身作則,不可以打小孩
30/11/2025

特教生的家長真的需要多和老師討論,如何一起幫助小孩接受規範,避免小孩傷及他人。特別是從小就應該教育任何狀況都不可以打人,家長更需要以身作則,不可以打小孩

特教生暴力傷師 法院認定家長監督不周應連帶賠償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簡字第 1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案件性質: 損害賠償

當事人
原告: A(班導師)
被告: B(10 歲男童,有注意力過動缺失)
被告法定代理人: C(B 之父)

案件背景
原告為某國小四年級班導師,被告 B 為班上學生,患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被告 B 在學期間多次攻擊原告,造成原告受傷。
侵害事件
事件一(113 年 5 月 6 日上午 8 時 45 分):
原告將被告 B 用透明盒倒蓋捕捉的螳螂放生
被告 B 得知後情緒激動
被告 B 以左手揮拳連續攻擊原告臉部
致原告右眼右下角、鼻樑受傷需縫合

事件二(112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11 時 30 分):
班級大隊接力賽落後,被告 B 責怪前一棒同學
被告 B 起身攻擊該同學,原告上前保護該學生
被告 B 咬傷原告右手,揮拳打傷原告左手臂(瘀青)

事件三(112 年 10 月 23 日上午 12 時):
同學不慎碰撞被告 B
被告 B 對該同學揮拳連續捶打
原告上前阻止,被告 B 轉而攻擊原告頭部多次
被告 B 持手上小盆栽朝原告丟擲
被告 B 再次攻擊,揪住原告頭髮
被告 B 又朝原告頭部揮拳(原告躲過)

雙方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
醫療費用(含醫療用品):24,554 元
自付代課費用(回診請假 8 次):13,872 元
未來醫療費用:8,024 元
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
合計: 246,450 元(原告誤載 238,426 元)

被告答辯
被告 B 及其父 C 主張:
第一次衝突係原告先挑釁,未經被告 B 同意即放生其螳螂
原告違反學校專家建議(不得未經同意拿取物品、應用溫柔言語溝通)
被告 B 有注意力過動缺失、亞斯伯格症及憂鬱症
事發後被告 C 當場同意賠償醫藥費
原告休假近 2 個月無醫囑支持,因果關係不明
學校未妥善安排特教資源為過失方
被告 C 事不在現場,無監督責任
賠償額度過高應酌減

法院判決
侵權行為成立認定
被告 B 之責任:
被告 B 有注意力過動缺失,但此不影響其故意
無論起因為何,被告 B 主觀上故意攻擊原告
故意侵害原告身體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與有過失之駁回:
損害之發生須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行為係造成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
本件損害係被告 B 故意不法行為引起
原告放生螳螂雖未經被告 B 同意,但非造成損害之直接原因
原告與無過失,被告此抗辯無據

被告 C(法定代理人)之連帶責任:
被告 B 為 10 歲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律推定法定代理人未盡監督義務
被告 C 應證明已盡監督義務始得免責
被告 C 雖事不在現場,但應教導被告 B 控制情緒、避免傷人
第一次事件後,被告 C 獲知螳螂被放生,有時間緩和被告 B 情緒但未為
被告 C 未能舉證已盡監督義務
認定被告 C 應連帶負責

損害賠償項目認定
1. 醫療費用(含醫療用品):24,554 元 准許
原告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電子發票等證據
支出費用確實,予以認定

2. 未來醫療費用:8,024 元 駁回
原告主張未來需再支出此費用
但未提出證據證明確實需要進行未來治療
無據駁回

3. 自付代課費用:13,872 元 駁回
原告主張因回診請假 8 次,須自負代課費用
但未提出證據證明確實支出此費用
無從知悉原告是否真實支出
無據駁回

4. 精神慰撫金:200,000 元 核減至 90,000 元
法院考量因素:
被告 B 因放生螳螂事件情緒激動,起因於原告行為
被告 B 有注意力過動特殊身分
被告 C 未妥善安撫被告 B 情緒之過失
被告 B 融合教育理念於一般班級,未入特教班
雙方地位差異(教師 vs. 學生)
原告所受精神傷害程度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核定為 90,000 元(分別計算:7 萬元+1 萬元+1 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4,554 元
(醫療費用 24,554 元 + 精神慰撫金 9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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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宜蘭縣五結鄉台興路131號1樓
Yilan City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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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08:30 - 17:00
Wednesday 08:3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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