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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金融與法稅制研究發展暨顧問協會,簡稱FLTA
是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提升專業人士於金融、法制、稅制領域之實務應用及跨域合作。
協助專業人士建立與民眾的知識網絡。

02/10/2026

轉發自 本會 FLTA家族辦公室顧問-吳挺絹律師

有遺囑、有意定監護,為什麼人生下半場仍可能出現爭議?我們談資產傳承時,常常把焦點放在「身後」:遺囑怎麼寫?房子留給誰?財產怎麼分配?但其實,真正棘手的問題,有時不是「離開之後」,而是——當一個人還活著,卻因為失智、失能,已經沒有能力替自己做...
30/09/2026

有遺囑、有意定監護,為什麼人生下半場仍可能出現爭議?

我們談資產傳承時,常常把焦點放在「身後」:

遺囑怎麼寫?
房子留給誰?
財產怎麼分配?

但其實,真正棘手的問題,有時不是「離開之後」,而是——

當一個人還活著,卻因為失智、失能,已經沒有能力替自己做決定時,他的生活與財產,會怎麼被安排?

《FLTA 傳承有意思》EP.4,邀請吳挺絹律師,從李鍾桂女士的案例出發,談談一個許多人容易忽略的人生課題:

「有遺囑、有意定監護,真的就代表規劃完整了嗎?」

意定監護,處理的是「誰替我做決定」;
安養信託,處理的是「我的錢怎麼被使用」。

但真正完整的人生下半場安排,還包括居住、醫療、照護、社交與生活方式。

因為有錢,不一定代表晚年就能按照自己的意思生活;
有文件,也不代表每一個重要細節都已經被安排。

吳挺絹律師也提醒我們,趁自己現在還能理解、判斷、表達的時候,提前把「人」與「錢」都安排好,並透過角色分工與相互制衡,讓未來的自己仍有機會按照自己的價值觀生活。

「把未來的自主權,留給今天的自己。」

這一集,送給正在思考退休、長照、失智風險,以及資產傳承的你。

🎧 《FLTA 傳承有意思》EP4 吳挺絹律師
📌 本期主題:
有遺囑、有意定監護,為什麼還是不夠?從李鍾桂案談人生下半場的「人與錢」安排
🔗收聽連結: https://open.firstory.fm/story/cmuds59it000h01uyfgl53eqr

現在就來聽這一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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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自 本會 FLTA家族辦公室顧問-吳孟修律師
24/09/2026

轉發自 本會 FLTA家族辦公室顧問-吳孟修律師

「房子明明已經給另一半了,為什麼房貸還是我要繳?」
最近陳幸妤、趙建銘的離婚事件,讓很多人開始注意「夫妻財產」這個問題。

其中一個非常值得一般夫妻注意的問題:
👉 房子是誰的?跟銀行要找誰還錢?是兩回事。

很多夫妻結婚後買房子,可能因為貸款、稅務、工作或其他原因,把房子只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
感情好的時候覺得:「都是夫妻,寫誰的名字有什麼差?」

但到了離婚時,問題全部跑出來:
✔️ 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嗎?
✔️ 房子過戶給另一半,房貸會一起過去嗎?
✔️ 房子不是我的,可以乾脆不繳貸款嗎?
✔️ 我出錢、房子卻登記另一半名字,可以主張借名登記拿回來嗎?

尤其最後一個問題非常重要。
你認為是「借名登記」,對方可能認為是「你送給我的」。
如果當初沒有留下契約、對話、金流及其他證據,幾年甚至十幾年後,結果可能完全超乎你的預期。

👉 完整影片:請看留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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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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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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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9/2026

認識您的家族辦公室顧問|人物專訪系列

劉榮富地政士|把土地的事,做到人的心裡

「一個地政士,為什麼總是在處理土地問題時,先看見『人』?」

這句話,或許正是認識劉榮富地政士最好的開始。

深耕土地開發、都市更新、資產傳承與家族信託多年,劉榮富地政士處理過的,從來不只是土地、房屋與權狀。

一場談不攏的都市更新,背後可能是一位長者對晚年生活的想像;一次看似單純的財產分配,背後可能牽動的是一整個家庭的關係。

所以對劉榮富而言,專業的價值,不只是知道「法律上可以怎麼做」,而是能不能在事情還沒有走到無法挽回之前,看見問題真正的核心。

他始終相信——
「土地承載的,其實是家人。」

也因此,他所守護的,不只是客戶手上的土地與資產,更是交易安全、家庭關係,以及每一個人在重要人生選擇裡,應該擁有的權益與尊嚴。

這一次,讓我們一起認識劉榮富地政士,看見一位專業工作者,如何從土地出發,走進人的人生。

📍【有關 FLTA 協會】
📖 完整人物專訪|https://flta.org.tw/liou-rong-fu/
🎬 FLTA短影音|https://youtube.com/shorts/GKz64jnHj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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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修法大補帖:誰拿財產誰繳稅,配偶扣除額升級與三大救急繳稅管道文/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林怡均大家常說「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但其實法律的修正,往往是為了讓社會變得更公平。過去,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存在一些不合...
12/09/2026

《遺贈稅法》修法大補帖:誰拿財產誰繳稅,配偶扣除額升級與三大救急繳稅管道
文/ 國際認證高級理財規劃顧問CFP® 林怡均

大家常說「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但其實法律的修正,往往是為了讓社會變得更公平。過去,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最典型的就是 #擬制遺產 制度。舉例來說,「明明是大哥在父親過世前兩年拿走了大筆贈與(如房產),遺產稅金卻要所有弟妹從剩下的遺產中共同分擔」,這對沒拿到贈與的繼承人而言,無疑是雙重打擊。

這次修法主要響應「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憲法法庭指出,過去的課稅機制在擬制遺產(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的負擔上欠缺明確規範,且未能反映配偶共同家計的貢獻,這已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與「財產權」。新法上路後,將徹底解決「財產別人拿,稅卻扣到繼承人」的公平性問題,讓家產傳承更有溫度且合乎法理。

🟡變革一:分別發單,落實 #誰拿財產誰繳稅(修正條文第6條)
過去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 #特定親屬(含被繼承人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必須併入 #遺產總額 課稅。在舊法下,這筆稅款往往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導致「財產別人拿,稅金大家繳」的矛盾現象。

特定親屬範圍:含被繼承人之 #配偶、 #各順序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 #上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兒媳、女婿、弟媳、大嫂)等。

新法修正後:
(1)各別發單申報:稽徵機關會按受贈財產佔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出對應稅額,並直接對 #受贈人(拿錢的人)發單,落實權責相符。

(2)責任上限保障:為了公平起見,訂定受贈人的繳稅義務「以受贈財產之價值為限」。即便該筆財產(如股票或房產)已移轉或滅失,仍按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 計算其負擔上限。

(3)拋棄繼承仍須負責:不論受贈人最終是否 #拋棄繼承、 #喪失繼承權,只要曾拿過生前2年贈與,就必須 #自行負擔 該比例的稅款。

📌案例解說:假設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死亡時現存遺產 4,000萬元(遺產總額合計5,000萬元),全案應納稅額為200萬元。

✅受贈比例: 配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20% 【1,000萬 ÷ 5,000萬 = 20%】。

✅個別稅額: 配偶(受贈人)需負擔40萬元【200萬元 * ( 1,000萬 ÷ 5,000萬) = 40萬元】,稽徵機關將直接對 #配偶發單(其餘 80%,即160萬元由 #全體繼承人依遺產比例負擔)。且受贈人即便拋棄繼承,仍須負責這筆稅款,但配偶的繳納義務以該受贈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1,000 萬元)」為限,確保不會讓受贈人因繳稅而倒貼個人原有財產。

🟡變革二、配偶扣除額升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增加(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過去配偶獲贈的 #生前2年贈與 雖併計遺產課稅(擬制遺產),但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卻不能算作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導致「課稅要算它,扣除額卻不給算」的不對等現象,損及生存配偶權益。

✍️新法修正後,將 #擬制遺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納入「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扣除額 的計算。如此一來,可使扣除的金額變大,進而 #降低遺產稅稅基,減輕遺產稅負擔。因為遺產稅的計算方式是先將「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後得出「遺產淨額」,再乘以稅率,因此可扣除的金額越高,遺產淨額就會越少,繳納的稅金自然跟著降低。

📌案例分析:
被繼承人死亡時剩餘財產4,000萬元,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1,000萬元(擬制遺產),配偶剩餘財產為 2,500萬元。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1,0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250萬元。【(4,000萬 + 1,000萬 - 2,500萬) / 2 = 1,250萬元】

👉扣除額由750萬元提升至1,250萬元,可扣除金額增加500萬元,課稅遺產淨額減少了500萬元。若以遺產稅率10%~20%計算,等於直接為家族省下50萬至100萬元的稅金,落實對生存配偶經濟貢獻的尊重與財產權保障!

注意⚠️:繼承人 #實際給付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條規定請求權金額750萬元【(4,000萬 - 2,500萬) / 2 = 750萬元】給被繼承人配偶時, #不能 用配偶生前受贈的1,000萬來抵銷,必須用其他遺產來支付。

🟡變革三:繳稅程序更彈性—分期免門檻、存款繳稅採多數決(修正條文第30條)
算清楚稅金後,萬一現金不夠繳怎麼辦?過去常發生「看得到房產遺產,卻拿不出錢繳稅」的尷尬情況。新法讓繳稅方式變得更有彈性。

(1)分期繳納 #零門檻: 刪除原本需「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的限制。未來不論稅額高低,只要有繳納困難,皆可申請分期。

(2)存款繳稅 #多數決(106年函釋正式入法):繼承人只要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 2/3)同意,即可向銀行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

⚠️例外:如果 #受贈人(如配偶)想拿遺產中的「存款」或申請「實物抵繳」,來支付自己個人的「擬制遺產稅額」,因為這涉及動用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資產,法律為了保障其他繼承人的財產權,明確規定不適用多數決,強制回歸民法,⚠️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100%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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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現金繳遺產稅怎麼辦❓ 可善用「三大救急繳稅管道」:
(1) #分期繳稅:無金額門檻限制,只要有困難即可申請,最高可分 18 期,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

(2) #實物抵繳:若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可申請實物(如土地、房屋、股票等)抵繳。但需注意,若 #受贈人 想用「共同遺產」來抵繳其「擬制遺產」部分的稅額,為了保護其他人的財產權,必須取得 #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

(3) #提供相當擔保,先處分再繳稅: 若需變賣資產繳稅,可向國稅局提供「相當擔保」(如設定抵押),先行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過戶出售再繳稅。修正條文第41條明確規範,繼承人可以將 #應稅不動產本身 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作為擔保,以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可直接解決「名下多不動產、少現金」家庭的籌稅困境。

💡關於擔保價值的認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與認定辦法第5條):
土地、房屋擔保:原則按公告現值(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若覺得被低估,可主動檢附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或銀行貸款評定之價格,經查明屬實可「核實」認定。
其他擔保:黃金按九折、上市櫃股票按八折、銀行存單按本金計值。

⚠️務必留意: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自動展延,若忽視繳款期限仍會被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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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遺贈稅修法展現了「公平、保障、彈性」三大核心價值。它不僅導正了過去稅額分配不公的亂象,也給予生存配偶更實質的法理支持,並讓繳稅程序更具人性化。掌握稅法脈動,是守護家族資產的第一步,希望這份修法大補帖,能陪伴你走過傳承規劃的每一步—讓複雜的稅務變清晰,讓資產傳承更安心。🥰🥳

「歡迎原文分享,轉載請註明出處,請勿擅自下載、節錄或改作。」
-----------------------------
若有任何細節想進一步瞭解,歡迎在下方留言,或私訊預約諮詢。
邀請您進入「FLTA金法稅協會」官網,更加認識我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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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新制 #大老婆條款 #誰受益誰繳稅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三大救急繳稅管道 #113年憲判字第11號

10/09/2026

節錄轉發自 本會 FLTA家族辦公室顧問-許朱賢律師 threads貼文:

💡「婚前協議」這樣寫,馬上進入「婚後地獄」
結婚前,因為真愛什麼都不怕,小瑩、阿金簽下協議,約定:
1️⃣只要二人離婚,阿金當時名下房產全歸小瑩,不然就給小瑩「1億元」懲罰性違約金。
2️⃣二人婚後必須在某地址履行同居義務,誰離家出走,就賠對方「300萬元」違約金。
3️⃣阿金婚後如有通姦或逾越男女正常往來分際的行為,應賠付小瑩「2,000萬元」。
一語成讖。

說好的愛情保證,加速戳破了浪漫的粉紅泡泡。
婚後的小瑩,張牙舞爪,完全沒在客氣的:
「你他媽的,把事情做好,有這麼困難嗎?」
「白癡,你不爽嗎,去後面跪一小時!」……

一心急著離婚的小瑩,就等億萬房產或現金爽爽落袋。
阿金果然受不了,離家出走,發生婚外情。結婚才2年時間,小瑩、阿金離婚了。
阿金上億的房產都是「婚前取得」,當然不甘心過戶給小瑩。
於是,小瑩起訴,要阿金拿錢出來。

你覺得:阿金應該說話算話、願賭服輸,拿多少錢出來?

法官判決:阿金只要給80萬元。
💡合約,不是簽了都有效。違背公序良俗的約定,無效。

❌ 地雷一:【離婚就給1億元】
➡️ 無效!
「鼓勵離婚」發大財的約定,阻礙婚姻維繫。

❌ 地雷二:【不同居就賠300萬】
➡️ 無效!
比起同居義務,人身自由更重要。就算法院判決必須同居,《強制執行法》也不准怠金(罰錢)逼迫履行。

❌ 地雷三:【出軌就賠2,000萬】
➡️ 有效,減低違約金
這項約定有效,但減低違約金為80萬元。

💡租約最長才20年。「結婚」卻是永久共同生活的約定。因此,真心「永浴愛河」的人,不會只想最凶狠的條款罰死對手。
除了愛,還可以選擇登記「分別財產制」,合理協議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民法1004、1003-1、1018-1)、出軌外遇慰撫金。

諮詢專業律師,傳承平安有希望
🔊許朱賢律師

本文章撰寫之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某號、111年度家上易字某號、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某號等判決。

原文連結🔗https://www.threads.com/share/_zbt2Ai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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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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