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學基金會

台灣法學基金會 本會是由法務部許可設立的財團法人,成立於2014年8月,由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謝哲勝、張進德、吳小燕、許兆慶、林家祺、李兆環、錢世傑、謝昆峯等熱心公益人士捐助,以弘揚法治為宗旨。

台灣法學基金會於民國103年9月正式設立,設有不動產法研究中心、政府採購法研究中心、勞動法及社會法研究中心、法律推廣中心、爭端解決研究中心、人權保障暨刑事法研究中心、財經法研究中心、公證法研究中心、人工智能法制研究中心、醫療法律研究中心、國際公司治理中心、財政金融暨稅務法律研究中心、專業學程中心,以及南部辦公室、東部辦公室、秘書處。

本會一年舉辦約四十場研討會、座談會、論壇及講座,其中大型法律研討會超過十場,常見三、四百人以上與會的盛況;舉辦地點不限於台北市,也在北中南東部及外島等各地舉辦,並辦理兩岸法律學術與實務交流活動。

本會積極參與各種立法與修法建議活動,已出版三十三本重要法律議題專書及六十三期財產法暨經濟法季刊。本會舉辦的活動和出版的專書、期刊均受到產官學以及廣大民眾的重視,而對法律與政策形成產生實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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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2026

女告母返還寄款 母辯孝親費 女敗訴
#舉證責任 #經驗法則
女每月匯款5萬給母,如無法舉證證明當事人間真意,則應推定為贈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要旨:「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故當事人主張有金錢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移轉占有及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當事人移轉金錢占有之原因容有多端,或為買賣, #或為贈與,或為借貸或為其他之法律關係,尚不得僅以金錢之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倘僅證明有金錢之移轉占有,而未證明該雙方當事人有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能認為其已成立消費寄託關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認上開款項確為原告所匯,亦無從據以推論兩造間存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之意思合致,業如前述。原告既 #未能舉證證明 兩造間已有金錢消費寄託之意思表示合致,則其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寄託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12/07/2026

法官論壇開戰
權貴酷吏不知反省 #刑罰謙抑 #可罰違法性
只有還(司法)權於民才能治本

AI 助長作弊?其實,在任何考試,大至國家考試,小至班級期中等考試,都無法完全排除作弊。人們在科技限制下,以前作弊成本高,所以作弊總數較少,現在有AI等科技輔助,作弊成本極低,因此,作弊總數急遽上升。因此,在AI等科技普及下,判斷一個人的專...
12/07/2026

AI 助長作弊?

其實,在任何考試,大至國家考試,小至班級期中等考試,都無法完全排除作弊。
人們在科技限制下,以前作弊成本高,所以作弊總數較少,現在有AI等科技輔助,作弊成本極低,因此,作弊總數急遽上升。

因此,在AI等科技普及下,判斷一個人的專業能力,顯然不能只靠書面的資料,以及無法確認是否由其單獨完成的任何成果。

11/07/2026

#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所有 #違反民法第71條無效 #規範目的解釋 #規避法律規定意旨無效
#不具原住民法律資格或地位承受原住民保留地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皆無效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10 號民事判決要旨:「山坡地條例第37條‧‧‧,修正後該條第2項亦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及依該條授權訂定之原保地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避免非原住民脫法取巧,使原住民流離失所而制定之法規,自屬禁止規定,如有違反,依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應屬 #無效。又當事人為 #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以迂迴方法達成該規定所禁止相同效果之行為,既違反其 #規定意旨,亦屬 #無效。再 #民法第71條所指之法律行為,並 #未限於物權行為。‧‧‧,#不具原住民身分關係者,自不能享有存在於原保地上利益之 #法律資格或地位,包括對原保地之使用收益權及實質控制權能。為免非原住民藉由約定移轉原保地之債權行為,得有權占有原保地,以此取得原保地之實質控制權能,致喪失原保地之設置目的,自 #規範目的解釋,約定移轉原保地之 #債權行為,亦應屬 #無效。」

11/07/2026

#個別磋商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者其牴觸部分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竹小字第 747 號民事判決:「縱認兩造成立「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而有消保法之適用。‧‧‧惟兩造間就被告收取停車費、拆估費之約定,乃係在定型化契約之外,基於 #個別磋商 而協議成立之內容,參之消保法第15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 牴觸 #個別磋商條款 之約定者,其 #牴觸部分無效」,#個別磋商條款 之效力仍優先於 #定型化契約條款,且亦無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審閱期、第12條或民法第247條之1關於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之規定適用。」

11/07/2026

調查局:全球最佳防制洗錢案例!→最大洗錢國度??→最大詐騙國度???喜????憂?????

10/07/2026

貼文者:錢世傑
現在工具很多,本基金會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仍積極投入 ,將「原本要靠人記、靠人翻、靠人念」等項目轉型為 #自動化 、 ,可以達到降低錯誤率、省去人工耗時費力的問題。
也希望透過自身的經驗,可以 #幫助有需要導入的機構 ...
從小地方做起,大家知道好處後,就可以順利導入
僅附上我最近執行AI導入改善既有行政流程的做法,
說明如下👇👇👇(留言區)

08/07/2026

#建築專業 #法律專業 有限報酬扛無限責任?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嗎?哪個專門職業享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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