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26
女告母返還寄款 母辯孝親費 女敗訴
#舉證責任 #經驗法則
女每月匯款5萬給母,如無法舉證證明當事人間真意,則應推定為贈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46 號民事判決要旨:「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故當事人主張有金錢消費寄託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移轉占有及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當事人移轉金錢占有之原因容有多端,或為買賣, #或為贈與,或為借貸或為其他之法律關係,尚不得僅以金錢之移轉占有,即可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間當然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倘僅證明有金錢之移轉占有,而未證明該雙方當事人有寄託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仍不能認為其已成立消費寄託關係(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3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縱認上開款項確為原告所匯,亦無從據以推論兩造間存有成立消費寄託契約之意思合致,業如前述。原告既 #未能舉證證明 兩造間已有金錢消費寄託之意思表示合致,則其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寄託物,於法無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