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我們要團結高等教育機構的所有受雇勞動者,共同來:
(1) 維護勞動條件與尊嚴,
(2) 推動大學治理民主化,
(3) 促進學術自由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正義。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成立宣言
2012 年 2 月 18 日成立大會通過

我們要以無比堅定的語調和高昂的鬥志宣示,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於公元二0一二年二月十八日正式成立!
台灣高教現況正面臨空前的危機,但這也是高教撥亂反正的契機。現有的高教弊病已結構化為有違公平正義的體制,並成為社會進步的阻力。對此,個人已無力扭轉,反成為被操弄的對象。曾經,熱血的高教工作者們與廣大勞動者們共同攜手,打造台灣社會的民主化和幸福繁榮。但令人痛心的是,近年來,我們被有形無形的枷鎖束縛,而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缺席了。

各式的結構矛盾和扭曲,使高教勞動者受到層層權力和制度的制約和囿限,而失去了作為知識分子的勇氣。在異化的勞動條件下,勞動者忘記了傳道授業解惑學術作為一種志業的天職,社會實踐的熱情也早已被澆熄。高教勞動者不但與自己的人性疏離、也與他人、社會和世界疏離。更嚴重地,我們更與自己的勞動過程和勞動產品

疏離。高教淪落至此,我們根本無法期待其對社會的福祉、國家的前途和人類的處境提出甚麼具有根本性的創見和貢獻。

今日大學被顢頇僵化的國家官僚系統和庸俗的市場機制所牽制,而失去了自主性和整體性。部分大學行政主管階層,屈服於外在權威和利益誘惑,而成為諾諾之輩。他們獨斷地以績效主義的評鑑邏輯和商品化的市場價值治校,使校園成為全控機構和拍賣場的合體。有機知識分子被切割成孤立的原子,如囚犯般被監禁在一間間窄小的牢籠中待價而沽。囚徒困境的理性選擇是,人人自顧不暇、順從宰制並出賣尊嚴以換取蠅頭小利。從此,他律取代了自律,自我主義凌駕於利他主義。這樣的高教現況對社會整體發展非常不利。

諸多高教亂象已盤根錯節成為超穩定結構,並繁衍出極端保守的既得利益者,繼續侵蝕著台灣高等教育的基石。如,有違正義的高教資源分配,為社會貧富差距和階級兩極化種下惡因;獨尊僵化的知識生產方式和不合理的大學評鑑形式,使學術自由淪喪並遠離社會發展的道路;重研究輕教學的偏頗,犧牲了莘莘學子的受教權;高教商品化的擴張,造成供需失衡並衍生高教人力派遣化和惡意解聘、不續聘等亂象。

面對以上弊病,斯可忍,孰不可忍?我們必須覺醒,知識分子若要成為社會進步的動力,首先要革除造成自身墮落的病徵。大 學若要扮演公民社會民主化的推手,首先要斬斷社會制度、教育體系和校園中那些看不見的反民主黑手。高教若要以追求社會正義為己任,首先要消滅自身處境中的不公不義。

為了台灣社會最大的公義,工會除了將以論述之筆針砭高教亂象外,也應捲起袖子伸出雙手,清除高教道路上的碎石和汙泥,打造一條讓整體社會進步的康莊大道。

我們期待台灣高教勞動者,秉持公共知識分子的良知和責任,跳脫短視近利的格局,以社會的共善和真理的追求作為生涯最高的目標。為了這個利他的目標,工會將堅決地捍衛高教受雇者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尊嚴,以及合理的評鑑制度和競爭條件。工會也將發揮鞭策的力量,挑戰任何損害大學治理民主化、學術自由和資源分配正義的墮落勢力,讓高教勞動者能在有尊嚴的環境中,重新成為台灣社會永不缺席的進步動力。

高教產業工會成立以後,我們將以神聖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為基礎,追求以下目標:
達成公平的高教資源分配,追求社會正義。
營造進步的高教校園民主,落實大學自主。
匡正扭曲的高教評鑑制度,提升高教品質。
捍衛基本的高教勞動條件,保障勞動尊嚴。

為了達成以上目標,讓我們大聲疾呼:「全國高等教育勞動者們,聯合起來!」

24/07/2026
【新聞稿 】捍衛私校教師行政救濟權利!拒絕以民事架空教育部監督職能!過去私校教師受到解聘或不續聘之對待時,可以對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訴訟,以保障自身的勞動權益。然而近日法界卻發現最高行政法院想變更過去的見解,讓私校教師未來面對同樣的處境時,...
26/06/2026

【新聞稿 】
捍衛私校教師行政救濟權利!
拒絕以民事架空教育部監督職能!
過去私校教師受到解聘或不續聘之對待時,可以對教育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訴訟,以保障自身的勞動權益。然而近日法界卻發現最高行政法院想變更過去的見解,讓私校教師未來面對同樣的處境時,只能對學校提出民事訴訟。針對這次見解的變更,法界與高教工會提出嚴厲反駁,直指該新見解恐怕實質架空國家對私校行政的監督機制,對全台私校教師的工作權與程序正義造成不可逆的重大傷害。
▶教師工作權具高度公益性,不分公私皆應受公法保障

依據《教師法》第16條與第27條規定,私立學校對教師作成解聘、不續聘或資遣決議後,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予以處置。過去私校教師面臨學校惡意解聘或資遣的狀況,一方面可針對學校的私法契約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因教育部的「核准」具有使學校處分發生效力的實質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所以也能以教育部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林旭峰律師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近期透過徵詢書,擬變更長期以來之法律見解,將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學校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決定」之性質,由原本認定為「產生私法效果的行政處分」,變更為單純的「終止聘約生效要件」。此一見解一旦確立,未來私立學校教師遭單純解聘或不續聘(未涉一定期間不得聘任)時,相關爭訟原則上均須移由民事法院審理,而不得再就主管機關核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這不僅將剝奪了私校教師選擇進入行政法院尋求公法救濟之權利,更將導致目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私校教師案件,面臨被移送民事法院重新審理的命運,而影響私校教師之救濟權利。
然而,本次徵詢程序爭議所涉層次,並非僅是單純之法院管轄權問題,背後也同時牽涉到我國公私立學校教師的工作權救濟保障制度設計。長期以來,我國教師法就公、私立學校教師均採取相同規範架構,而一體適用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16條解聘規定,亦即除非教師有法定重大不適任事由外,否則學校不得任意解聘、不續聘教師。蓋教師的解聘與否,除了涉及教師個人工作權、學術自由及講學自由憲法保障外,更直接關係學生受教權及教育品質,本具有高度公益性。
基於此高度公益性,我國教師法制長期以來,刻意將原本屬於私法契約關係的私校教師聘任事項,大幅拉入公法管制領域之中。不論是教師法申訴、再申訴機制,抑或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調查、申復等程序,本質上都是要求透過公法性質之行政程序與客觀中立之專家委員會,實質介入並判斷教師是否已達解聘標準。這些機制不僅能嚴格審查學校解聘決定是否合乎行政法上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更有權單方面廢棄學校的不當決定,而具濃厚之公法性質色彩,與單純的私法自治具有本質上之不同。
▶主管機關有權無責,教師工作權將失去保障

針對變更後的見解將教育部的核准定性為「不產生任何規制效力」的行政監督措施,並高度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作為支持其理論基石,高教工會辦公室主任陳志軒則認為這在論證邏輯上犯了「過度延伸」謬誤。陳志軒認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是在釐清「大學本身與教師之間的聘任關係定性」,藉此認定大學在聘約屆滿時決定不續聘,是基於聘任契約所為的意思表示,而非大學在行使委託公權力。同時憲法法庭針對的是「學校之作為」是契約行為,但從未說「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也是契約行為。
教育主管機關本來就並非是教師與私立學校之間聘任契約的當事人,而是以國家主管機關角色,依法進行管制。然而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見解,將「學校行為的私法性質(契約意思表示)」,直接等同、連帶推論出「教育主管機關的事後核准也失去公法規制性」。這個推論不只存有邏輯上的謬誤,同時也形同將國家依法監督私校、保障教師的「公權力防線」,降格為私法契約的陪襯,完全偏離了《教師法》中主管機關應負起監督責任並保障教師工作權的立法精神。
尤其近年教師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修正後,更大幅度擴張教育主管機關就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監督介入力道及管制密度。實務上,主管機關不僅掌握核准權限,更得透過退回學校決議、要求重新審議、影響補助經費之方式要求變更懲處結果,甚至可以直接透過開啟專業審查會之方式,藉以取代學校的決定。換言之,教師是否失去教職,往往已非單純基於民事私法契約自治之範疇,而是受到教育主管機關實質且深刻之影響。若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見解,主管機關在握有龐大介入權力的同時,其所作出的決定卻能免除於行政法院及民事法院的司法審查,將造成主管機關有權無責之的嚴重失衡現象,實有重大疑慮。
在現實層面,在教育部蓋章核准之前,學校的教評會決議屬於「效力未定」的狀態。高教工會認為真正將這個私法契約關係終止的法效力「啟動」,並直接導致教師失去工作權、學術研究權以及薪資保障的,正是教育部的核准行為,教育部的作為怎麼會不是行政處分?教育主管機關必須依法審查校方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具有裁量瑕疵、是否符合《教師法》之法定要件。若將其貶抑為單純的「內部行政監督措施」或「契約終止的生效要件」,無異於是將行政機關的實權閹割。
高教工會開南分部召集人黃品堯老師也以自身學校為例,指出過去開南的幾位教師面臨學校違法的以「限年升等」條款不續聘的處境,也是靠著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最後得以成功返回學校繼續任教。當時的判決書具體提出教育部在核准審議上之適法性監督權責:「教育主管機關於審核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前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所作成教師不續聘之決議時,基於適法性監督權限,亦應審查該校教評會於決議時有否考量個案違反聘約之情節達於重大程度?其判斷情節重大是否依據與違反聘約相關之具體事證?以及其判斷情節重大所依據的標準是否符合社會一般通念?如漏未審查此法定要件,而逕予核准其不續聘之決定,即難謂適法。」(引自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4號)
▶去除公法救濟,將導致教師救濟手段不經濟化

高教工會也指出過去實務上許多私校教師面臨學校惡意違法解聘對待的處境時,也是透過公共監督的力量,使教育部必須嚴格審查、不隨意准核準學校違法解聘之作為,才得以擋下違法亂紀的行為,使教師的工作權與勞動尊嚴得以保障。比如南亞技術學院通識中心吳國輝老師因拒絕配合違規授課弊案,遭校方強迫轉調系所、刻意不排課,甚至以資遣方式逼退。所幸校方對吳老師的違法資遣案,兩度遭教育部駁回,證實校方的逼退行為,實為報復揭弊者而知法犯法。因此若弱化在此資遣、解聘過程中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也不禁令人擔心將給了私校一把不受監督的尚方寶劍,可以依自身的喜好與利益處境或報復特定教師!對於日益嚴重的高教亂象,無疑是雪上加霜。
面對將教育主管機關的角色退縮,並將其有權無責的發展,高教工會也提出將會隨之而來的救濟困境。私校教師一但被剝奪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未來只能以私立學校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受到迫害的私校教師便未能在解聘案送到教育部生效前,透過公共監督迫使公權力介入與嚴格監督而獲得救濟。因此反而會有更多的私校老師不得不走上事後漫長的民事訴訟救濟之路。行政部門未能在第一時間阻卻學校的違法行為,而要靠司法部門事後救濟,此種發展更是完全不符合訴訟經濟。
更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徵詢書之見解推論,私立學校教師解聘案件若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的「解聘」且「一定期間不得聘任」情況時,將造成同一件教師解聘案件需被迫拆分成兩個訴訟,分別由民事及行政法院處理。問題在於,兩個法院所處理的標的彼此高度相連,行政法院在審理「一定期間不得聘任」處分時,往往必須先停止訴訟等待民事法院確認教師是否遭合法解聘;反之,民事法院在判斷聘任關係是否存在時,亦會受到行政法院審理「一定期間不得聘任」之處分效力影響,而無法作成「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判決。結果不但無法提升訴訟效率,反而可能造成審理時互相制肘、兩邊法院互相等待,甚至出現裁判結果不一致的情形,將使私校教師權利救濟更加複雜且耗時,殊非妥適。
▶維持公法救濟,捍衛公共監理

是以,在現行教師法規範體系下,依照原有見解,允許私立學校教師得一併就教育主管機關之核准決定提起行政救濟,由行政法院就整體解聘程序及相關公法爭議進行完整審查,不僅較能符合教師法長期以來保障教師工作權之制度設計,也較有助於紛爭一次解決,避免程序割裂及裁判矛盾之風險,亦較符合我國教師法制上之公法救濟制度設計。相較之下,若採徵詢書所示見解,恐非但無助於訴訟經濟,反而使救濟程序更趨複雜,並削弱教師工作權保障體系之完整性,其影響不容忽視。因此高教工會也呼籲教育部的核准不應被虛無化為毫無規制力的監督措施,國家應持續維持公法救濟的安全閥,唯有讓行政法院發揮實質審查功能,監督教育主管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才能真正保障教師的工作權,並且有效阻卻私校違法亂紀的高教亂象。

 #記者會直播中捍衛私校教師行政救濟權利!拒絕以民事架空教育部監督職能!
26/06/2026

#記者會直播中
捍衛私校教師行政救濟權利!
拒絕以民事架空教育部監督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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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杜愷觀點:台師大國語中心,睡飽了沒?全球40多國學生關心您!文/杜愷(師大國語中心教師)原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38841 「你能教中文,英文一定很好吧?」「當華語教師是不是很...
17/06/2026

【投書】杜愷觀點:台師大國語中心,睡飽了沒?全球40多國學生關心您!

文/杜愷(師大國語中心教師)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38841

「你能教中文,英文一定很好吧?」「當華語教師是不是很容易交到外國男/女朋友?」每當在社交場合報出身份,這些充滿浪漫想像的寒暄總是不絕於耳。在大眾眼中,華語教師的工作似乎與「輕鬆、國際化、異國戀」劃上等號,也常有人開玩笑問道:「我也會講中文,是不是拿著國小課本就能教?」

現實可沒那麼簡單!教學現場不是唸唸生詞、讀讀課文那麼簡單。當學生滿臉困惑地問:「『會』、『能』、『可以』在英文裡都是『can』,到底有什麼不同?」這時,我們不能用英文長篇大論,因為來學中文的學生不一定懂英文,必須用他們已掌握的中文,搭配圖片與動作,像玩比手畫腳般精準拆解語意。我們也無法使用國小教材,因為多數國際學生以拉丁字母建構的「漢語拼音」系統入門,而且這群成年人恐怕一輩子都用不上「美麗的蝴蝶飛呀飛」、「到池塘邊捉蝌蚪」這樣的句子。他們真正需要的,是能快速在台灣生存的實戰語言工具。

華語教學本質上是一份具有高度精神價值、肩負著「民間外交」使命的工作,華語教師往往是外籍學生在台灣最頻繁接觸的台灣人。課堂之外,我們更是生活導師:推薦哪家小吃最道地、哪座山上的風景值得一看、家人來台該去哪裡逛、感冒了要去哪間診所。我們聽著他們讚嘆台灣水果的美味與交通的便捷,也陪著他們抱怨台北的高房租與爛天氣。

這些日常互動其實都與語言和文化教學密不可分,而我們互動時的語氣與眼神,也時刻在這群國際友人的心中一點一滴地累積成「台灣印象」。我們看著學生努力用有限的中文傳達對這片土地的熱愛,也看著他們從連點餐都不會,到逐漸能在台灣獨立生活。那種陪伴成長的觸動與成就感,正是支撐許多老師留在這份工作的原因。

諷刺的是,當我們努力傳遞台灣的美好價值時,我們的勞動權益卻在名校的陰影下,一點一滴地被體制侵蝕著。在近年以「女足抽血案」及「體操隊霸凌案」頻頻登上負面新聞的台師大,華語教師正長期被當作「免洗筷」,成為經營不善時首當其衝的犧牲品。

我們在面對家人離世悲慟不已時,卻發現中心的請假制度中竟無喪假,還得替行政人員安排代課,甚至要自己倒貼鐘點費差額給代課老師;即將成為母親的教師,屆臨產期會「被自願離職」、被中心違法中斷勞保,導致她不僅要面對產後憂鬱,還得面對薪資保障失蹤、育嬰津貼無法請領的「三重衝擊」。這些都不是單一個案,而是台師大國語中心的常態。我們在遭逢變故以及迎接新生命的同時,得到的不是安慰與祝福,而是權益消失的憤懣與無助。

無論是基於對名校體制的信任,又或是台師大早年對教師惡意減課、解聘後留下的集體創傷,再加上華語教學圈小,許多教師長期遭受各種不公義對待,也往往選擇咬牙隱忍。在勞動部、高教工會及各界先進的努力奔走下,已於2024年確認華語教師受《勞基法》保障,教育部和監察院亦已陸續去文督促台師大改善違法現狀,但校方及國語中心至今仍明目張膽地視法律及主管機關若無物。現在我們除了自救,別無他法。

華語教師們的悲慘處境,連學生們也看不下去。在我們舉辦記者會後,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生們才震驚得知:朝夕相處的老師聘期竟只有短短三個月、請病假竟被刁難、婚喪特休等假竟被沒收、超時工作的月薪竟可能僅有一萬五、年資竟會被剋扣、工作條件隨時會被改惡、反映意見甚至會被中心主任穢語辱罵⋯⋯而這些荒謬現狀,竟全出自這所標榜國際化與教育價值的頂尖名校。學生們的第一反應無非是震驚,又或是對這一切離譜至極的現狀嗤之以鼻。他們難以理解,一所受國家補助的學校,竟是剝奪法律權益的慣犯。

於是,這群國際學生立刻自主發起了連署行動,在短短兩週內迅速募集到了橫跨全球超過40個國家、500名學生的支持請願,強烈要求台師大國語中心停止剝削教師;與此同時,這場風暴也已驚動國際媒體,多家外媒採訪並持續跟進報導。這場「家醜」早已不再是關起門來的校園勞資爭議,而是全球學生與國際輿論拿著放大鏡檢視的勞權弊案。然而遺憾的是,台師大和國語中心至今依舊老神在在,中心主管的回覆也仍是一如既往地避重就輕、敷衍了事。

台灣近年致力推廣「臺灣書院」與「優華語計畫」,積極建立屬於台灣的國際華語品牌與文化敘事權。台師大領著大筆國家政策預算、扛著基層教師們辛苦耕耘出的金字招牌到海外與頂尖名校風光簽約,回頭卻長年剝削基層教師最基本的法律權益。台師大的體制弊端,不該由整個國家的形象來集體買單;以人權為傲的台灣,不應因個別單位的玩法弄權淪為國際笑話。若文化輸出的基礎是建立在對基層教師的壓榨之上,那這份理想恐怕終將幻化為泡影。

現在,外媒與全球學生的聚光燈已經打下,我們張開雙臂邀請世界「學華語,到台灣」,要展現給世界看的,究竟是縱容名校挪用國家資源來粉飾壓榨的傲慢,還是這片土地大刀闊斧捍衛尊嚴與法治的決心?

【投書】周平觀點:不畏濫訴打壓,高教工會再次成功捍衛私校退場公共化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6.05)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38187 當...
06/06/2026

【投書】周平觀點:不畏濫訴打壓,高教工會再次成功捍衛私校退場公共化
文:周平(高教工會理事長、前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原文刊載於風傳媒(2026.06.05)
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38187
當少子女化成為台灣高等教育無法逆轉的現實,私立大專校院退場已不再只是個別學校的經營問題,而是攸關整體教育公共性與社會正義的重要課題。近十多年來,台灣高教長期面臨招生不足、財務惡化與辦學規模萎縮等困境,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陸續走向停招、停辦甚至退場。然而,真正值得社會關注的,從來不只是有多少學校退場,而是在退場之後,龐大的教育資產將流向何方?師生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以及高等教育究竟是屬於公共利益,還是終將淪為資本擴張的新戰場?
這些問題,涉及的不只是教育政策,更涉及我們如何理解教育的本質。
教育不是商品,大學不是企業,校地校產更不是等待開發的資本標的。許多私立大專校院雖然名義上屬於私人興學,但長期以來接受大量國家補助、享有租稅優惠、取得公共土地資源,並肩負人才培育與知識生產的社會責任。因此,私校所累積的校地、校舍、設備與各種教育資源,本質上具有高度公共性。當學校面臨退場時,最重要的問題不應是誰最有能力接手獲利,而是如何確保這些教育資產持續服務社會公共利益。
正因如此,高教工會多年來始終主張:私校退場的方向應是公共化,而非財團化。
我們反對的從來不是改革本身,也不是所有形式的轉型。我們所反對的是將待退私校視為財團擴張版圖的機會,將教育資產視為可供重新配置與利用的資本標的。當一所學校因少子女化而難以維持辦學時,社會真正需要思考的,不是如何創造新的投資機會,而是如何保障學生受教權、教師工作權與教育公共利益。
然而,近年來部分政治力量所推動的修法方向,卻令人憂心。
二○二四年,部分立法委員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修正案,主張擴大公開徵求接續辦學者機制,希望讓更多民間力量得以接手待退場私校。表面上看來,這項修法似乎是為了增加學校轉型與存續機會,但深入檢視條文內容便會發現,其重點並不在提升教育品質,也不在保障師生權益,而是在擴大財團進入待退私校的制度空間。
高教工會當時即公開指出,相關修法並未新增任何實質保障教師工作權的措施,也未提出更完善的學生安置機制,更沒有建立教育品質監督機制。換言之,修法最大的改變,不是改善教育,而是改變教育資產的流向。
我們因此提出警告:私校退場最大的風險,不是學校消失,而是公共資產被財團化。
支持修法者經常主張,財團擁有充足資金與管理能力,可以改善校務經營。然而,這樣的論述往往忽略了一個根本差異:企業與教育機構具有完全不同的使命。
企業追求的是投資效益與組織利益最大化,教育追求的則是人才培育、學術自由、知識創造與社會責任。當資本邏輯逐漸凌駕教育使命,學校的運作重心勢必受到影響。教師可能面臨更大的管理壓力與勞動條件惡化,學生可能被視為招生與收益來源,學術自主空間也可能受到侵蝕。這些問題並非抽象的理論推測,而是過去已有實際案例可供社會檢驗。
在討論私校退場條例修法期間,高教工會理事長周平曾以興國管理學院轉型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經驗作為案例,提醒社會關注財團入主私校可能帶來的問題。工會之所以提出相關批判,不是出於政治立場,也不是刻意攻擊特定學校,而是希望透過既有案例,讓社會理解財團接手模式所可能衍生的勞動權益與教育公共性問題。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面對工會基於公共利益所提出的政策批評與歷史檢討,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選擇的並非公開辯論與理性回應,而是透過民事與刑事訴訟,要求工會刪除相關言論並公開道歉。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場名譽權爭議;但從更深層的角度來看,它其實涉及民主社會中極為重要的問題:當擁有龐大資源與法律能力的機構面對公共批評時,是否能夠透過訴訟程序迫使批評者噤聲?
近年來,國際社會對這類現象已有明確概念,稱之為「策略性訴訟」(Strategic Lawsuit Against Public Participation,SLAPP)。這類訴訟的核心目的往往不在於追求真正的法律救濟,而是透過訴訟成本與程序壓力,消耗批評者的時間、資源與精神,使其不敢繼續參與公共事務討論。
一旦這種作法成為常態,受到傷害的絕不只是個別工會或公民團體,而是整個社會的民主監督機制。
因為任何人只要批評大型企業、財團、學校或政府機關,都可能面臨漫長且高成本的訴訟風險。久而久之,人們將因害怕被告而選擇沉默,公共討論空間也將逐漸萎縮。
面對訴訟壓力,高教工會沒有退縮。因為我們深知,這場官司已經不只是關於工會本身,而是關於台灣社會是否還容許工會、公民團體與公共知識分子對高教政策提出批判與監督。
更重要的是,高教工會的相關發言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建立在具體事實基礎之上。工會所引用的內容,來自當年相關教師與師生的親身經驗、公開陳述,以及各種可供社會檢驗的公開資訊。許多曾親歷轉型過程的教師與勞工,曾公開說明自身遭遇與權益受損情形,相關資訊也長期存在於新聞報導、公開文件與社會討論之中。工會所做的,是將這些已經存在於公共領域的資訊,納入高教政策討論脈絡中加以分析與評論。
最終,司法給出了明確答案。法院認定,高教工會的相關發言涉及公共事務評論,具有事實基礎,屬於合理評論範圍,不構成名譽侵害,因此駁回相關請求。這項判決的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工會勝訴,更在於法院明確確認:當公共政策涉及教育資產處置、師生權益與高教改革等重大議題時,工會與公民社會有權依據事實提出批評與監督。
法院判決結果也再次證明,高教工會對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相關批判並非憑空指控,而是有所本、有所據。其基礎正是來自受影響教師與師生的現身說法,以及各種公開可檢驗的資訊。換言之,工會並非散布不實言論,而是在履行工會與公民社會監督公共事務的責任。
此外,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亦早已指出,校方提告行為已對工會活動造成壓力與妨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這項裁決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清楚指出,工會針對教育公共議題所進行的監督與發聲,受到法律保障;而利用訴訟手段打壓工會活動,則可能違反勞動基本權。
從法院判決到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相關結果共同傳達出一個明確訊息:民主社會容許批判,公共事務需要監督,工會發聲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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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中金院撤回相關告訴。這不只是一起訴訟案件的結束,更是一場高教公共性保衛戰的重要勝利。
這場勝利並不屬於高教工會單一組織,而是屬於所有關心高等教育未來的人。它證明了一件事:即使面對龐大的資源差距與法律壓力,只要堅持公共利益立場,民主社會仍然有能力抵抗寒蟬效應,守護監督與批判的空間。
然而,我們也必須清楚認識到,問題並未因此消失。少子女化趨勢仍將持續,未來幾年勢必還有更多私立學校面臨退場危機。相關校地、校舍與教育資產如何處理,仍將是台灣高教改革的重要課題。若缺乏公共監督,財團化的誘惑依然存在;若缺乏完善制度,教師與學生仍可能成為改革成本的承擔者。
因此,高教工會將持續主張,私校退場應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原則。國家應積極規劃中央與地方政府接管、公立學校承接、社區教育中心、長照與公共服務設施等多元方案,使教育資產能夠持續服務社會,而非成為資本重新配置的工具。
我們也堅持,所有涉及公共資產處置的重要決策,都必須接受民主監督與社會檢驗,而非交由少數董事會或資本力量私下決定。教育資產之所以具有公共性,不只是因為它們來自公共投入,更因為它們承載著一代又一代師生共同創造的教育價值。
這次訴訟的結果再次證明:公共利益不是誹謗,監督權不是罪名,工會發聲更不應成為被打壓的理由。
面對財團化壓力,我們沒有沉默;面對濫訴威脅,我們沒有退縮;面對教育公共性可能被侵蝕的風險,我們選擇持續發聲。因為高等教育不只是市場中的一項產業,而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公共基礎建設。當公共教育資產面臨被私有化與財團化的危機時,社會就有責任站出來捍衛它。
而這一次,我們再次成功捍衛了私校退場公共化的立場,也再次守住了台灣高等教育公共性的底線。

【高教工會新聞稿】2026.06.05▶中信學院全面撤訴,濫訴違法判決確定!▶工會完勝高教禿鷹, 創下勞權新里程碑!有關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提起的一連串民事、刑事「恢復名譽」訴訟,以及中信學院針對勞動部認定此濫訴構成「不...
05/06/2026

【高教工會新聞稿】2026.06.05

▶中信學院全面撤訴,濫訴違法判決確定!
▶工會完勝高教禿鷹, 創下勞權新里程碑!
有關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對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所提起的一連串民事、刑事「恢復名譽」訴訟,以及中信學院針對勞動部認定此濫訴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所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信學院已於近日「全面撤回」所有上訴與行政訴訟!這意味著在歷經漫長的法律攻防後,高教工會不僅取得了訴訟上的全面勝利,更以堅實的證據與不屈的意志,迫使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自知理虧、徹底放棄打壓工會的違法行徑。這不僅是高教工會的勝利,更是台灣勞工運動、言論自由保障,以及高等教育公共化歷史上,一塊重要的里程碑。資方企圖運用其龐大資源發起濫訴使監督者噤聲的陰謀,宣告破產!
此次違法濫訴打壓事件源於2024年6月,當時部份立法委員提出對《私校退場條例》24條的修正提案,內容新增受專輔待退之私校,在退場前強制有一年以上期間「公開徵求接辦者」。高教工會認為此修正案無助於改善教育環境而是將私校放上交易市場,實際結果恐將造成「待退私校全面淪為財團入主禁臠」的惡果,使待退私校師生權益更無保障。高教工會基於捍衛高教公共性與捍衛師生權利的立場,發布公開聲明反對不當修法。並且在聲明中,工會引述了過去具體發生過的各種財團 「要地不要人」的殘酷手段,其中就包括了中信金集團入主興國管理學院後,逼退原校教師,嚴重侵害勞動權及學生受教權的行徑。工會據此將此類掠奪高教公共資源的行為,沉痛地指稱為「高教禿鷹」。
然而,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面對工會基於公共利益的合理評論,非但未深刻反省當年對待興國師生的粗暴行徑,反而將出席記者會的工會幹部全數列為被告,同步提起刑事告訴與高額求償的民事訴訟。這是企圖利用勞資雙方資源極度不對等之優勢,藉由昂貴且繁冗的司法程序,使勞工在訴訟中感到痛苦、恐懼進而被迫噤聲的手段。但面對司法威嚇,高教工會沒有任何退縮,而是主動出擊迎戰打壓工會的行徑,最終迎來了今日「資方全面撤告、徹底投降」的輝煌戰果。
面對中信學院違法濫訴的打壓,高教工會即刻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並成功促使裁決委員會做出具歷史意義的裁決:認定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對工會的提告缺乏合理基礎,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意即中信學院的行為超出澄清或回應工會言論之必要,具有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的動機與行為。
原本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對此結果極度不滿,遲遲未依法在期限內將決定書主文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更向行政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企圖推翻勞動部的裁決結果。然而,在工會強大的法理論述與絕不退讓的堅持之下,中信學院終於選擇「撤銷行政訴訟」!
此次行政訴訟的撤銷具有極重要的法學與實務意義。此份認定「雇主濫訴即屬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在台灣勞動法學與工會實務上樹立了一道防線:雇主或財團絕對不得再濫用憲法訴訟權來包裝其打壓工會的惡意。過去,許多資方常透過惡意興訟對吹哨者提起鉅額求償,製造寒蟬效應;如今,中信金的撤告與裁決的確定,為全台灣無數正在對抗惡質資方的工會注入了最強心針,徹底剝奪了財團將司法作為打壓勞權武器的妄想。
在民事與刑事法庭上,正義同樣沒有缺席。早先,刑事法院已裁定「不受理」,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也在民事一審正式宣判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敗訴」,駁回其鉅額求償,並明確指工會針對高等教育退場、私校治理與勞動權議題所為之評論,屬高度公共利益事項,依法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並未構成不法侵害名譽。在法庭審理期間,當年的受害教師與學生勇敢出庭作證,血淚控訴中信金集團接手興國管理學院時「威脅逼退教師、剝奪學生受教權」的真相,這些鐵證如山的事實,已經被詳實記載於民事一審的判決書中。
面對判決的失利,中信金融管理學院雖一度提出上訴,但面對無法反駁的歷史真相與敗訴的必然結局,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最終也只能黯然撤回上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與民事法院判決的確定,等於行政與司法體系雙重「認證」了財團辦學的假面具。工會所指控的「高教禿鷹」行徑,已是經過認證的「客觀事實」。這不僅是工會的勝利,更是當年無數受屈辱逼退的興國師生,遲來十年的司法公道!
隨著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全面撤回訴訟,這場法律戰雖已落下帷幕,但台灣高等教育公共化的保衛戰卻從未停止。既然中信集團已透過「撤回訴訟」變相承認了自身的理虧與工會指控的真實性,高教工會仍要對中信集團、教育部與勞動部提出以下三點訴求:
一、中信集團面對錯誤,向興國師生公開道歉!

撤回訴訟只是停止了對工會的迫害,但當年被逼退的興國管理學院教師與受教權受損的學生,他們的傷害並未消失。既然司法已確立了當年逼退教師、損害學生權益的事實,中信金集團便不能再裝聾作啞。我們要求中信集團必須出面,針對當年粗暴清空校園的行徑,向所有受害的師生公開道歉。
二、教育部從嚴監管,終結「高教禿鷹」亂象!

這場訴訟的根源,在於國家放任財團以極低成本掠奪私立大學的公共校產。中信金集團當年接手興國管理學後,將全校學生人數縮減;卻聘用十多名高教立委擔任「講座教授」,藉辦學經營政商關係。教育部不能再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當作「私校轉型成功」的樣板,應以此確定判決為戒,深切檢討《私校退場條例》等法規漏洞,終止高等教育資源私有化的亂象。
三、勞動部立即開罰,捍衛裁決公信力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中明確指出了中信金融管理學院應於收到裁決結果的十日內將決定書主文公告於其官網。勞動部的公文發文日期2025年6月24日,然而遲至2025年底,中信金融管理學院始終沒有依裁決主文規定於官網公告裁決結果。勞動部應基於權責立即依工會法第45條進行開罰,以維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公信力。
高教工會與中信金融管理學院的這場戰役,從一開始就不是幾位工會幹部與一間學校的私人恩怨,而是一場「公共利益與資本私利」的對決。高教工會在這次訴訟的過程也深感資本財團與勞動者間的財力的差距,深知要能獲得如此的成果得來不易。但是也再次體會到只要勞動者團結一致,堅定站在真理與公共利益的一方,就不會輕易被擊退!也由於有當年興國的師生們用文字留下了歷史的紀錄,甚至於在多年後仍勇於出面還原真相,才能讓工會迎來這歷史性的勝利。
這些透過堅持到底換來的判決和裁決結果,將在台灣高等教育與勞動運動的歷史中成為重要的里程碑。成為未來每一位吹哨者、每一個工會組織在面對資方違法濫訴打壓時,最強而有力的法律護盾。高教工會在此深深感謝所有在訴訟期間給予支持的學者、勞工團體、社會大眾,以及勇敢站出來還原真相的興國師生。也再次呼籲更多高教勞動者們加入工會,一起在持續捍衛高教公共化與勞動權益與尊嚴的道路上共同努力。

【 #記者會直播中】中信金學院全面撤告,高教工會完勝高教禿鷹!
05/06/2026

【 #記者會直播中】
中信金學院全面撤告,高教工會完勝高教禿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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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拒絕協商、突襲修改規章、沒收華語教師權利!譴責臺師大違法奧步!工會將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高教工會聲明】2026.06.04本會嚴正指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6月4日所稱「由雙方於5月26日決議5月27日之協商會議應暫行推遲」...
04/06/2026

片面拒絕協商、突襲修改規章、沒收華語教師權利!
譴責臺師大違法奧步!工會將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高教工會聲明】2026.06.04
本會嚴正指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6月4日所稱「由雙方於5月26日決議5月27日之協商會議應暫行推遲」並非事實。依雙方信件往來可知,5月11日雙方已約定第一次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定於5月27日下午2時至4時舉行,且雙方已就協商會議進行方式及程序進行討論。5月25日校方雖以「教育部有意見」、「教育部尚未提供書面意見」為由,單方通知暫緩;惟本會5月26日之回信僅表示「已知悉此消息,並感到遺憾及不解」,然而校方此時僅以口頭及電子郵件告知,並未提出教育部指示之證明,為求慎重,工會要求校方提出教育部正式函文,釐清該意見究竟是具拘束力之命令,或僅為行政建議。然而校方至今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工會難以判斷事情真偽,因此本會無法同意,也從未同意取消或延期該次協商會議。
☞再次重申:本會並未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決議」協商會議延期,校方說法是公然說謊、欺騙社會大眾以及臺師大的教職員生!
更何況,校方5月26日晚間來信亦明確表示,教育部並非拒絕或阻止雙方協商,且明文「貴會及本校依然可進行協商」,教育部僅係「建議」暫緩。既然如此,校方即無從主張教育部意見構成拒絕出席5月27日協商會議之正當理由。
本會於5月27日中午已再次通知校方,因校方同日上午以校務會議臨時動議方式處理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修正,涉及華語教師法律地位及勞動權益,本會合理懷疑校方是藉口拖延協商,並明確主張原訂協商會議應照常舉行。惟校方僅提供「接待地點」,並於本會代表到場後拒絕進行協商,顯已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所定誠信協商義務。工會協商代表多次詢問「工會要求現在開始協商,請問貴校接受還是拒絕?」然而國語教學中心副主任卻一再跳針答非所問「我們接受教育部指示延期」。
即使雙方已經約定於5月27日進行協商會議,但國語教學中心副主任卻主張「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這個會議就不用開」。然而參照勞動部114年勞裁字第34號裁決決定書意旨,聖約翰科技大學未依約出席協商會議,經認定已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誠信協商義務,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該案中,雖校方主張已通知工會會議「延期」,然裁決決定書仍指出「團體協約協商會議既已由雙方約定,非可由一方片面延期、取消或拒絕出席。」臺師大本次情形與前開不當勞動行為如出一轍,不僅違法,更違背了為人基本的誠信道德。
本會再次要求校方停止以不實公告模糊責任,立即更正「雙方決議暫緩」之說法,並於10日內重新約定團體協約協商會議。倘校方仍拒絕依法協商,本會將依法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甚至不排除發動爭議行為,以維護華語教師之團結權與團體協商權。

【投書】2026年五一勞動大遊行:大學師生也上凱道文/鄭惠芳(長庚大學教授)原刊載於瑞傳媒(2026.05.08)https://reurl.cc/yO0yRl2026年五一勞動節,北高串聯大遊行,聚集七、八千人。凱達格蘭大道上,勞工團體高...
22/05/2026

【投書】2026年五一勞動大遊行:大學師生也上凱道
文/鄭惠芳(長庚大學教授)
原刊載於瑞傳媒(2026.05.08)
https://reurl.cc/yO0yRl
2026年五一勞動節,北高串聯大遊行,聚集七、八千人。凱達格蘭大道上,勞工團體高舉抗議標語,其中寫著 Labour Rights for Teachers Now (現在就給教師勞動權)的標語格外引人注目,國際媒體美聯社立即前來採訪,因為教師也站出來要勞動權,這是臺灣先前勞動節示威遊行中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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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2026年的五一勞動節,是教師首次依法獲得勞動節休假。正因如此,許多教師選擇在這一天走上街頭,抗議長期被制度排除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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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達格蘭大道上,綿延的抗議隊伍從總統府前一路行進至立法院。隊伍後段,一面寫著「高教工會」的黃色旗幟格外醒目,顯示大學教師也站上了抗爭第一線。來自大專院校的抗議人群中,不僅有國際學生舉牌聲援;更令人震撼的是,一名實踐大學研究生舉著自製標語,抗議其教師因長期過勞而猝逝——年僅四十餘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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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教師在傳統文化中被賦予「傳道、授業、解惑」的崇高形象,彷彿立於勞動體系之外。然而,這種被美化的身分感,往往掩蓋了一個殘酷的事實:教師同樣以勞動換取報酬,卻未獲得相應的勞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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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結構,與臺灣社會過去女性所遭遇的制度性困境高度相似。在女性被期待扮演「賢妻良母」的角色框架下,許多行業藉此合理化單身、禁孕與年齡條款,實質剝奪女性的工作權。直到1987年,一群國父紀念館的女性員工走上街頭,公開抗議剝奪婦女工作權,這些長期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制度性歧視,才開始鬆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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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今日所面對的,正是同樣的結構性問題:表面上被賦予高度道德期待,實際上卻在法律與制度層面,長期被排除於合理的勞動保障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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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是勞動者」並非新主張,而是早已確立的國際共識。1966年,國際勞工組織(ILO)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共同通過《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ILO/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僅從國際勞工組織名列文件之首,已足見教師即被視為勞動者。其後,1997年UNESCO發布《關於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地位的建議書》(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於前言即援引國際勞工組織所揭示之勞動權原則,再度確認高等教育教師的勞動者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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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臺灣的教育部及主管單位,卻未正視這些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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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制度下,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亦未能在《教師法》或與教師相關的其他法規中獲得充分保障。尤其私立大學教師,既不屬於公務體系,又未納入完整勞動法規保護,長期被置於制度縫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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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所任教的長庚大學,正是違反這些國際標準的明顯例子:長庚大學片面將教學型教師授課時數提高50%,並刪減既有津貼與獎金,導致教師薪資下降、工時暴增,過勞成為常態。相關教師向教育部陳情,尚未獲得教育部給予的實質改進與補強回應。須知,薪資與工時應相互對應,乃最基本的勞動原則;若在一般產業中,資方以相同薪資要求增加50%工時,絕不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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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教師透過高教工會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最終進入仲裁程序。2026年3月2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作出裁決,認定長庚大學不得片面增加教學時數,亦不得刪減固定津貼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與長庚大學間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案號:114年度北市勞仲字第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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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參與高教工會與長庚大學間勞資爭議仲裁會議,見識到長庚大學的代表律師,以從容的姿態引述大學法第一條「大學自治」,為一切質疑的萬用盾牌。然而,上述國際社會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已明確指出,「 自治」 並不能凌駕於教師的勞動權益。台北市勞動局的仲裁具有指標性意義,標示著「教師具有勞動權」,此為臺灣教師勞動權邁向國際標準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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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少子化壓力下,眾多私立大學為退場與縮編預作準備,採取各種壓迫剝削手段逼退教師,包括 增加教學時數、加嚴教師評鑑、不給予行政職務,使其在評鑑中不合格。長庚大學的主管甚至以職場霸凌對付教師,揚言要「合法不續聘」教師,此職場霸凌已經調查確認在案。此類不友善的職場環境亦見於公立大學。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中心為例,校方為規避專任教師聘期保障,採行「三個月聘期」的做法,使教師不論年資與貢獻,長期處於高度不穩定之中。當連最基本的聘任保障都無法確保,教師的生活與教學品質無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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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師大的作法促使該校眾多的國際學生基於同理心加入遊行,一路遊行一路大聲吶喊「教師應有勞動權」,並舉出「Better rights for teachers, better future for students」(教師權益更好,學生未來更好),點明教師權益與學生受教權之間的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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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長期對各式約聘制度缺乏有效規範與監督,坐視大學管理方挪用「大學自治」壓縮教師勞動條件。學生早已目睹教師長期過勞、超時、不被學校尊重的現象;在看透大學教師缺乏基本職業保障,年輕世代自然對於教學研究的工作卻步——臺灣的碩博士班招生困境日益加劇,絕非偶然。在大學中惡劣的職場氛圍裡,學生的學習成效與動機也受到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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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盼望今年五一勞動節,教師走上街頭高喊基本勞動權、學生為過勞致死的教師落淚的畫面,不會在明年的五一勞動節再次出現,不致再次成為國際學生與國際社會對臺灣高等教育的固定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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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立法院、行政院、教育部,以及公私立大學,均有不可迴避的責任。相關主管機關與立法機構,應正視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揭示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國際標準,盡速修法明確保障公私立學校教師的基本權益,落實其人權、工作權與勞動權之保障,並對於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實質傷害與損失,必須給予賠償與補償。

【投書】五一勞動節首休,教師仍是「法外之民」:當大學自治淪為壓榨擋箭牌,誰來保障高教勞權?▶文:鄭惠芳(長庚大學教授)原刊載於關鍵評論(2026.05.01)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6712...
19/05/2026

【投書】五一勞動節首休,教師仍是「法外之民」:
當大學自治淪為壓榨擋箭牌,誰來保障高教勞權?
▶文:鄭惠芳(長庚大學教授)原刊載於關鍵評論(2026.05.01)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67128
2026年的五一勞動節,對台灣教師而言具有歷史性意義。這是教師首次依法得以在勞動節休假。然而,這項遲來的制度調整,仍不足以回應教師長期以來被排除於完整勞動保障之外的結構性問題。
正是在這樣的勞動節時刻,教師選擇走上台北街頭,向教育部提出一個問題:教育部是否真正理解,並認真對待國際社會對教師勞動地位早已有的明確認定與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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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勞動定位
早在1966年,國際勞工組織(ILO)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即共同通過《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書》(ILO/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無須細究條文內容,僅從「ILO」名列文件之首即可清楚看出,在國際共識中,教師即被視為勞動者。
1997年,UNESCO進一步通過《關於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地位的建議書》(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並於序言中援引ILO的核心勞動公約,將高教教師的地位置於國際勞動權框架之內。這兩項建議書,共同構成國際社會對教師與高等教育教學人員勞動地位的核心標準。
相較之下,台灣教師長期被置於制度的夾縫之中。《教師法》保障不足,使教師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尤其是私立學校教師,更同時被排除於公務體系與一般勞動者身分之外。一旦學校片面變更勞動條件,教師往往無法援引勞基法保障自身權益。然而,勞動條件不得片面作成不利變更,本就是勞基法的基本原則,私立學校教師卻難以透過現行法制,獲得與一般勞動者相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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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的問題
現行《私立學校法》及其施行細則、《教師法》、《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等法規,未能建構起對教師勞動權益的實質保障。在少子化壓力下,許多私立大學為退場與縮編預作準備,以各種名義提高教學時數、加嚴教師評鑑制度,透過制度性的羞辱與壓迫逼退教師,並動輒以《大學法》第1條「大學自治」作為擋箭牌,迴避所有質疑。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對長庚大學所提起的勞資爭議,即是一個鮮明的例子。長庚大學單方面大幅提高教學型教師授課時數,增幅高達50%,同時刪減長年既有的津貼與獎金,導致多位教師實質減薪、工時暴增。教師檢視相關法規,只能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看到「教師之薪給應按敘定之薪級支給」,卻找不到任何關於教學時數的規範。
薪資與工時應相互對應,是最基本的勞動常識。若在一般勞動關係中,以相同薪資要求勞工增加 50% 的工時,顯然構成重大不利變更,依法難以成立。
在長庚大學的勞資仲裁案中,筆者印象最深刻的是,校方律師的態度始終從容,遇到質疑便以「大學自治」回應,彷彿所有作為都已獲法律完全授權。
然而,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已於2026年3月2日,就高教工會與長庚大學之勞資爭議作出仲裁判斷,認定長庚大學不得片面增加教學時數,也不得刪減長期既有的基本津貼。此一裁決清楚揭示,《大學法》第1條所保障的「大學自治」,本質在於維護學術自由,而非授權大學凌駕勞動法規、侵害教師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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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對公私立大學均負有不可迴避的監督責任。長期放任多所私立大學濫用「大學自治」,已使高等教育體系內部的勞動關係嚴重失衡,侵蝕教師的專業尊嚴與基本權益,其後果,終將反映在台灣整體教育品質之上。
教師即勞工,並非激進的新主張,而是自1966年以來即已確立的國際共識。當前真正的問題在於:教育部是否願意正視這些國際建議,並使國內制度與之銜接?我們必須繼續追問,教育部究竟何時,才要停止坐視私校以「自治」之名,行「壓榨」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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