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這是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正式臉書帳號。
This is the official facebook account of Covenants Watch, 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GO in Taiwan.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前身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自2009年10月5日開始運作籌備,並於同年國際人權日前夕(2009年12月9日)正式成立,由四十二個關心人權的公民社會團體組成,一方面加強公民社會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自我學習,一方面凝聚力量監督政府履行公約及其施行法所賦予保障人權的義務。

【發言稿】「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民團聯合記者會|人權保障不應淪為政黨對決的犧牲品 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時間:2026年9月3日 (四) 10:00🏢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1室🎤發言代表:徐偉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一、...
03/09/2026

【發言稿】「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民團聯合記者會|人權保障不應淪為政黨對決的犧牲品 監委人事同意權應實質審查
🕙時間:2026年9月3日 (四) 10:00
🏢地點:立法院研究大樓101室
🎤發言代表:徐偉群|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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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政體制的發展是動態的,這對任何國家是如此,對台灣也是如此。 #憲政改革 應該以一個國家憲政實踐的經驗為根據,這對任何國家是如此,對台灣也是如此。因此,像廢除監察院這樣的問題,不應掉入「教條式的憲改」,而應該要追求「最適切的憲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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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察院 這個憲政機關權力行使的功能已經超越了原來的制度想像。原來的想像,監察院是一種政風式的,糾錯的機關,然而,在民主化之後,監察院實際運作的結果卻發展出來 #人權保障 的功能,而且是超越黨派政治的人權保障功能,這是以前沒有料想到的成果。現在還有 #國家人權委員會 這個與國際人權發展接軌的機關。這些經由憲政實踐演變,而且是由公民集體促成的實踐結果,應該要獲得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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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憲政改革的過程中,這些 #國家級人權保障機制 應該獲得保留與適當的安排,沒有理由讓它們消失。如果要 #廢除監察院 ,那麼就應該透過 #修憲程序 ,而且在 #有配套方法 ,將國家級人權保障的機制妥善安排的條件下來進行,既不是簡單廢除就好,更 #不是透過人事杯葛的方式讓監院院事實上消失 ,讓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國家級人權保障機制就此消失。因此,我們主張,在修憲而且對國家級人權保障的機制適善安排之前,立法院應該實質審查監察委員和人權委員的資格,不應該採取政治性的人事杯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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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經濟民主連合、台灣人權促進會、刑事辯護律師協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支持中選會不通過鞭刑公投案聲明】對於中選會認定立法院所提 #鞭刑公投案 不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且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而以全體一致決做成不通過之決定,作為公民團體,我們深表同意與支持。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已經明定,立法院僅就「...
28/08/2026

【支持中選會不通過鞭刑公投案聲明】

對於中選會認定立法院所提 #鞭刑公投案 不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且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規定,而以全體一致決做成不通過之決定,作為公民團體,我們深表同意與支持。

公投法第15條第2項已經明定,立法院僅就「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有公投提案權,也只有在符合「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的前提下立法院提案才有排除公投法第9條至第13條等規定適用的效果。此規定之法理在於,公民投票制度是代議民主的補充,涉及立法與修法之事項屬於代議機關自身原有的職責,立法院本應循立法或修法途徑做成決定,而不能諉諸於公民投票。據此,中選會對於立法院所提公投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事項」仍具有審查權,否則,第15條第2項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我們認為,中選會就屬於立法修法事項的司法鞭刑公投案做成不通過之決定,是堅守公投法賦予之職責,依法做成之決定,當然應予支持。

同時,我們也肯定中選會指出,鞭刑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 #禁止酷刑 與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及處罰之規定。事實上,鞭刑侵犯我國憲法所保障的 #身體權 與 #人性尊嚴,也違反已經成為內國法秩序的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即使是公民連署之公投案也不能違反此一界限,立法院身為憲政機關,更沒有不明白的道理。

最後,我們要指出,重刑和殘忍刑對於嚇阻犯罪在實證上並無助益;要保障社會安全,提高犯罪預防效果,主要繫於犯罪行為能及時被發現,及時受到追訴,以及監禁刑的執行能落實社會復歸的功能。作為以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核心價值的國家,我們認為,權責機關應致力於後三者的改善,而非訴諸或迎合民眾的情緒反應,如此才能真正帶領國家走向更為安全的社會。

聲明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新加坡詐騙案件減少,是因為把鞭刑擴及詐騙罪???有人以新加坡2025年詐騙案件下降27.6%,作為「鞭刑有嚇阻效果」的例子。但若以修法與案件量變化的時序來看,這個說法很難成立。1. 新加坡將鞭刑擴及詐騙罪的時間線新加坡國會在2025年11月...
16/08/2026

新加坡詐騙案件減少,是因為把鞭刑擴及詐騙罪???

有人以新加坡2025年詐騙案件下降27.6%,作為「鞭刑有嚇阻效果」的例子。但若以修法與案件量變化的時序來看,這個說法很難成立。

1. 新加坡將鞭刑擴及詐騙罪的時間線

新加坡國會在2025年11月4日通過《刑事法(雜項修正)法案》,但詐騙及相關犯罪的鞭刑條款到2025年12月30日才正式生效。換言之,2025年全年365天中,只有最後兩天發生的相關犯罪可能適用新制。

2. 詐騙案件早在鞭刑修法以前就已大幅下降

2025年上半年(1月至6月),新加坡詐騙案已從前一年同期的26,587件降至19,665件,降幅26.0%。當時政府甚至還沒有提出這項鞭刑修法。

全年詐騙案件則為37,308件,較2024年的51,501件下降27.6%。
所以,至少從時間序列來看,2025年所觀察到的大幅下降趨勢,在鞭刑政策出現以前就已經形成。不能因為「2025年通過鞭刑修法」與「2025年詐騙下降」兩件事發生在同一年,就把後者當成前者的效果。

3. 新加坡警方自己怎麼解釋2025年的下降?

新加坡警方並沒有把2025年的下降歸因於鞭刑。警方的說法相當謹慎,認為整體反詐策略與公共教育措施正在發揮作用。

2025年間採取的措施包括平台管制、Anti-Scam Command與銀行合作、Money Lock、阻斷超過10.5萬個涉詐門號,以及跨境查緝與瓦解詐騙集團等。7月1日施行的《Protection from Scams Act》又新增了在特定情況下限制高風險受騙者銀行交易的機制。

當然,這些措施各自對犯罪下降產生多少效果,仍需進一步研究;而7月才施行的《Protection from Scams Act》,也不可能用來解釋上半年已經出現的26%降幅。

同樣的道理也應該適用於鞭刑。要研究鞭刑是否另外產生嚇阻效果,至少必須觀察2025年12月30日生效以後的資料,並排除同一期間其他反詐措施的影響。

因此,目前可以確認的是:2025年詐騙案件下降27.6%是事實;但把這個降幅歸因於同年12月30日才生效的鞭刑,時間順序並不支持這個結論。

資料來源:
Singapore Police Force, *Mid-Year Scams and Cybercrime Brief 2025*;
Singapore Police Force, *Annual Scams and Cybercrime Brief 2025*;
Singapor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Commenc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Miscellaneous Amendments) Act 2025*;
Singapore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Commencement of the Protection From Scams Act*.

說明:
1/ 本文由人約盟小編與 Claude Fable 5、ChatGPT(GPT-5.6 Sol)協作整理及查核。
2/ 圖卡視覺初稿由 Google NotebookLM 依本文資料生成,並由 ChatGPT 協助校訂文字與論證表述。
3/ 感謝新加坡友人提供資料與線索,協助我們進一步核對新加坡官方統計及立法資料。

【聯合聲明】鞭刑違憲且違反禁止酷刑國際人權義務,更欠缺犯罪嚇阻之可靠實證——民間團體反對鞭刑公投提案聯合聲明     #反對鞭刑  #公投​立法院今日 (08/14/2026) 通過公民投票案,主張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高額詐欺罪及...
14/08/2026

【聯合聲明】鞭刑違憲且違反禁止酷刑國際人權義務,更欠缺犯罪嚇阻之可靠實證——民間團體反對鞭刑公投提案聯合聲明
#反對鞭刑 #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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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 (08/14/2026) 通過公民投票案,主張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高額詐欺罪及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的鞭刑制度施以鞭刑。本聯盟與聲明團體明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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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鞭刑不是一般的「加重刑罰」。國家以公權力故意施加肉體痛苦與羞辱,已跨越國際人權法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界線。臺灣自 2009 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將鞭刑納入我國法制,將與臺灣已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正面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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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鞭刑侵犯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並直接違反《公政公約》第 7 條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已明確認定,「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仍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鞭刑由國家有意對受刑人施加身體疼痛、傷害與羞辱,並以此作為刑罰本身,直接侵入身體完整性及其所根植的人性尊嚴。我們認為,縱以犯罪防制、應報或多數民意為理由,這類立法仍難以獲得憲法上的正當化,並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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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則明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且依第 4 條第 2 項,即使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得減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第 5 段早已明確指出,第 7 條的禁止包括作為犯罪刑罰的體罰;在 Osbourne v. Jamaica 案中,委員會更確認,無論犯罪本身多麼嚴重或殘暴,司法體罰仍違反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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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完成的臺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也再次確認體罰與第 7 條保障之間的關係。結論性意見第 101 點以體罰為例,說明《公政公約》作為「活的文書」(living instrument),應依當代人權標準解釋,並將體罰與人身完整性及人性尊嚴相連結。限制鞭數、私下執行、安排醫療監督,或由法院依法判決,都不會改變司法鞭刑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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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投票不能授權國家實施公約禁止的刑罰
公民投票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多數決不能使原本遭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重新取得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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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臺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8 點指出,人權保障具有制衡多數的功能;第 99 點更明確表示,政府不能以某項公約義務不受部分人民歡迎為由,拒絕履行核心人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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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理解社會對重大犯罪的憤怒,也支持政府強化犯罪預防、偵查、被害人保障與再犯防制。但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政策,不能以恢復國家鞭打人民身體的權力作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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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理由,我們反對任何將司法鞭刑引入臺灣法制的公投或立法提案,並呼籲政府重申臺灣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及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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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鞭刑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
司法鞭刑即使具有某種嚇阻效果,也不會因此解除《公政公約》第 7 條的絕對禁止。何況現有研究並未證明鞭刑具有支持者所宣稱的特殊或額外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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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今日若要尋找司法鞭刑的直接實證,竟必須回到近一個世紀以前。原因很簡單:這項刑罰早已退出多數現代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刑罰體系。英國在廢除司法體罰以前進行的官方研究,並未發現鞭刑相較其他刑罰具有特殊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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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數十年的犯罪學研究則持續指出,真正與犯罪嚇阻較有穩定關聯的,是被查獲及受到制裁的確定性,而不是刑罰究竟多麼嚴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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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鞭刑將增加引渡與跨境司法合作的障礙
禁止將人移交至可能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地方,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原則。2026 年臺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07 點,也重申不得將任何人移交、驅逐或引渡至面臨此類待遇或處罰真實風險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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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員會第 4 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確將「可能遭判處體罰」列為不遣返風險評估事項。一旦臺灣設有鞭刑,外國法院面對可能受鞭刑者的引渡案件,即可能要求臺灣提出不求處、不科處或不執行鞭刑的保證,甚至拒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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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因此不只涉及國內刑事政策,也可能實際增加臺灣追訴跨境犯罪的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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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療監督」不能使鞭刑人道化,且違反醫療倫理
鞭刑制度若要求醫師先行判斷受刑人是否「適於受刑」,或在執行過程中監看其身體狀況,實質上就是利用醫療專業協助國家完成一項以製造痛苦為目的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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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醫學會《東京宣言》禁止醫師參與、協助或在場促成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遇。2024 年,世界醫學會更直接譴責要求醫師參與體罰前醫療評估及刑罰執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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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業的目的在於治療與減輕痛苦,不應被用來替國家判斷一個人是否還能承受更多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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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人約盟徵才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是一個根植台灣、串聯國際的台灣在地非營利組織,以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與國際人權機制為基礎,致力推動本土人權政策的改革。我們透過研究、教育、倡議與監測等多元方法,持續努力實現「建立一個尊重人權、確保...
07/08/2026

【人約盟徵才中】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是一個根植台灣、串聯國際的台灣在地非營利組織,以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與國際人權機制為基礎,致力推動本土人權政策的改革。我們透過研究、教育、倡議與監測等多元方法,持續努力實現「建立一個尊重人權、確保人人享有平等尊嚴與權利的社會」此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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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們正在尋找一位具備細心、耐心、韌性與執行力的行政專員!期待你的加入,成為我們團隊的一份子,為推動台灣落實普世人權共盡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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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缺:行政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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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使命:確保組織行政運作的時效性與專業性,並提供穩定後勤支持,協助團隊夥伴推動人權研究、教育、政策倡議與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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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內容:
🔶行政庶務
🔹處理日常文書事務 (信函、報告、刊物等)
🔹協助檔案整理歸檔,與維護資料完整性與保密性
🔹追蹤與協助組織工作平台之續訂作業
🔹日常零用金記帳
🔹支援辦公室日常運作 (物資採購、設備維護等)
🔹共同維護辦公環境整潔
🔶捐款人維護
🔹捐款紀念品與捐款收據寄送
🔹統整捐款報表資訊,以利組織追蹤捐款情形
🔹年度捐款收據與資料整理
🔶會議、活動與專案支援
🔹協助召開線上或實體會議 (如:場地租借、會議記錄等)
🔹支援各類活動執行工作 (如:講座、工作坊、國際訓練、記者會、陳抗現場或活動擺攤)
🔹依活動需求申請與協調資訊無障礙服務
🔹提供專案執行相關行政支援
🔶其他任務:執行主管交辦事項,靈活應對各式突發情形之臨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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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資格條件:
🔶學歷
大學 (含) 以上學歷
🔶專業技能
🔹精通Microsoft Office (Word、Excel、PowerPoint) 與常用行政工具
🔹孰悉Google共編文件與雲端資料夾之使用
🔹熟悉電子郵件及文件排版,具細心且高效的工作習慣
🔹具圖像與影像處理技能 (運用Canva亦可)
🔶語言能力
🔹流利的中文讀寫能力,能清晰表達和撰寫正式文件
🔹英文能力良好 (需處理英文郵件往來與基本翻譯、溝通需求)
🔶個人特質
🔹對本土與國際人權議題有所涉略,認同人約盟核心價值與理念
🔹細心負責、能夠妥善管理時間與優先事項
🔹兼具獨立作業能力與良好團隊溝通協調、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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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條件:
🔶理解人約盟工作方法、倡議目標與角色定位
🔶對人權議題或國際人權公約、機制有所涉略者,請以書面資料呈現
🔶具影像處理技能者
🔶具行政後勤經驗者
🔶熟稔且能靈活應用AI工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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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待遇:大學畢業無相關經驗起薪35,000元,依能力、特定專長、相關工作經驗與學經歷向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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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台北市仁愛路23號3樓) 和其他工作內容相關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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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9:30 - 18:00。若為配合計畫與相關工作會議或活動支援,採事前報備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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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方式:請將您的個人履歷、自傳與其他相關文件 (如學術文章、作品集等) 寄至以下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請註明【應徵 行政專員_姓名】;書面資格符合者,我們將主動通知面試細節。若對職缺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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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約盟是做什麼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成立於2009年,2016年正式立案。雖立案時間尚短,但自成立以來持續推動台灣人權機制的落實與深化,我們核心工作目標包含:推動國際人權標準在地化、參與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機制、推動國內人權保障機制發展,以及提升社會大眾人權意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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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約盟是綜合性的人權倡議團體,實際工作更像是人權研究單位。透過紮實的文獻爬梳與整理,轉化為有助於在地人權落實之政策建議與方法,透過人權倡議/監測/教育等路徑,為在台灣推廣國際人權標準、建立人權保障制度、與推動台灣人權法律/政策之修訂/落實監督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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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工作以國際人權公約為基底,近年持續關注議題為:具國內法效力之公約國際審查參與及後續監督工作、監督各項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之擬定與落實、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監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落實工作、監所改革、企業與人權,以及其他國內外人權網絡連結與議題串聯等。

🦀「人權橫行」——把信念,帶在身邊🌈 ​如果你曾在人權倡議的現場,看過印著「人權橫行」的 T-shirt,或是那條熟悉的米色彩虹噴漆布條,那你一定懂——人權,從來不是口號,而是一種站出來的姿態。​2026年,我們將這條陪伴無數街頭行動的米色...
03/08/2026

🦀「人權橫行」——把信念,帶在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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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曾在人權倡議的現場,看過印著「人權橫行」的 T-shirt,或是那條熟悉的米色彩虹噴漆布條,那你一定懂——人權,從來不是口號,而是一種站出來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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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我們將這條陪伴無數街頭行動的米色彩虹「人權橫行」噴漆布條,復刻成柔軟實用的 社運毛巾 (29x100cm,黑字) 與 涼感巾 (20x100cm,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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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只是一份紀念品,更是一種日常可攜、可使用、可被看見的人權宣言。
無論是在炎熱的街頭、運動之後、旅行途中,或是日常生活裡,這條毛巾/涼感巾都提醒著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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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不退場倡議不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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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你透過捐款支持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讓「人權橫行」不只留在倡議現場,而是持續在人群中流動、擴散、被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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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把人權橫著走,走進日常。
 
🦀人權橫行毛巾組限量首發捐款連結:https://neti.cc/vbeYy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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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人約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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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約盟)2009年成立,是台灣本土非政府組織,致力推動普世人權價值在台落實,期望每個人都能享有平等尊嚴與權利。我們相信,人權不應只停留在國際公約文字中,而應真正成為政府決策、司法制度與社會運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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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約盟長期透過研究、倡議、監測、教育與國際交流,推動國際人權標準與機制在台灣的在地實踐,並且運用台灣獨特的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制度,持續監督與追蹤政府的人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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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人約盟持續耕耘
✔️ 協調民間團體參與兩公約、CEDAW、CRC、CRPD、ICERD等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工作
✔️ 推動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司法審查制度相關倡議與專業培訓
✔️ 推動司法中介人制度倡議及國際交流訓練
✔️ 倡議《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與國家防範機制建置
✔️ 推動人權影響評估制度及相關教育訓練
✔️ 倡議企業與人權責任、移工權利及跨國人權救濟機制
✔️ 監督國家人權委員會運作,推動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人權保障體系
✔️ 辦理人權教育、跨領域專業培力與國際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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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捐款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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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我們持續推動:
🔹 監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國際審查委員會之意見與建議
🔹 倡議《禁止酷刑公約》等重要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與制度建置
🔹 撰寫及協調民間平行報告、參與國際審查,讓國際專家得以提出有助於台灣人權推進的結論性意見
🔹 監督國家人權委員會職能發展與獨立性
🔹 推動禁止酷刑與不當對待防範機制、廢除死刑、司法改革、精神衛生法庭權利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及移工權益等重要議題
🔹 辦理人權教育、公開論壇、工作坊與專業培訓
🔹 串連國內外人權組織與專家,共同促進台灣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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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一場人權講座或公共論壇的場地與設備費用
📍 國際人權專家來台交流與專業培訓
📍 平行報告及國際人權文件的翻譯、編輯與出版
📍 人權教育教材、倡議文宣與研究資料製作
📍 公民參與及政策倡議所需的研究與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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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與人約盟一起,讓人權不只是理念,而是持續發生在台灣社會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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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我們一起,讓人權繼續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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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支持人約盟,你支持的不只是一個組織,而是一群持續推動人權進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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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監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撰寫民間平行報告、培育法律與人權工作者,到舉辦公共論壇與國際交流,人約盟長期站在台灣人權倡議的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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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筆捐款,都是讓人權理念從文件走向制度、從制度走進每個人生活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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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和我們一起,讓人權不只是寫在公約裡,而是真正落實在台灣社會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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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權,不該只是存在書面文字; #人權 ,更應該 #橫行 。

【發言稿】CEDAW 14 :民團呼籲政府實事求,積極消除性別歧視CEDAW 國際審查會後民間團體記者會​►時間:2026年7月17日 早上11:15►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門口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0號)►直播:https://w...
17/07/2026

【發言稿】CEDAW 14 :民團呼籲政府實事求,積極消除性別歧視
CEDAW 國際審查會後民間團體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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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6年7月17日 早上11:15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門口 (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0號)
►直播:https://www.facebook.com/share/v/18xfHuCrU4/
►總協調: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共同主辦: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勵馨基金會、生育改革行動聯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全國律師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台灣非二元酷兒浪子、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彩虹平權大平台
►發言代表:江孟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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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代表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發言。今天提出三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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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提醒立法院各黨團,監察院的存廢是憲政層次的問題,應該嚴肅看待。同時,即使監察院不存在,國家還是需要 #監察權 的行使,制度如何設計,到目前尚未有具體方案。因此,各政黨不應在缺乏充分社會溝通和完整規劃的情況下,以杯葛人事審查或刪除預算的手段,用一般立法程序草率干預另一個憲政機關的運作。 #我們呼籲立法院遵守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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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立法院對監察院的存廢有所主張,也應該 #依法審查人權委員 ,以確保國家人權保障機制的持續運作。立法院也應藉此機會認真檢視,是否能在法律上將國家人權委員會建構為真正獨立的機關,使其能專業而有效的監督國家的人權政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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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建議總統府重啟「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向總統提出人權建言,讓臺灣的施政,更能依照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標準,讓民主制度更強健、社會支持體系更完善,將民主韌性建立在人權的基礎上。

【2026 CEDAW第五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發言稿】▋場次: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會議(1) ▋時間:2026年7月13日 11:20~12:15▋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1樓前瞻廳▋發言: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
13/07/2026

【2026 CEDAW第五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 發言稿】
▋場次:委員會與非政府組織會議(1)
▋時間:2026年7月13日 11:20~12:15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1樓前瞻廳
▋發言:黃嵩立|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
▋聯合團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公約國際審查 #反歧視法 #廢除死刑 #女性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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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國際審查委員,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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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代表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國際醫學聯盟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共同發言。今天提出三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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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請審查委員持續關注台灣憲政人權機關能否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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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目前僅有八位;其中三位又因對《憲法訴訟法》修法合憲性的看法不同,長期未參與案件的實質審理。如果新任大法官持續無法獲得立法院同意,憲法法庭的運作危機將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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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也面臨相似問題。我們希望審查委員提醒各政黨:監察院的存廢是憲政層次的問題。台灣憲法改革門檻極高,各政黨不應在缺乏充分社會溝通的情況下,透過杯葛人事審查或刪除預算,以一般立法程序草率干預另一個憲政機關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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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立法院對監察院的存廢有所主張,也應藉此機會認真檢視,是否能在法律上將國家人權委員會建構為真正獨立的機關,使其能以獨立、專業而有效的方式,監督國家的人權政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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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任委員最終無法產生,我們也請審查委員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行政部門:在缺乏委員的情況下,將如何維持調查、監測、個案處理與人權促進等法定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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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請督促政府儘速提出完整的反歧視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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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宣布推動反歧視法之後,至今仍未提出正式版本。台灣目前雖在就業與教育領域設有性別平等法律,也有防治性騷擾的專法,但這些分散於不同領域的規範,仍然存在保障缺漏,也無法充分處理多重及交織性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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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請審查委員要求政府提出明確時程,儘速完成反歧視法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建立涵蓋不同生活領域、提供有效救濟,並符合CEDAW要求的完整反歧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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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反歧視法的討論過程中,政府迴避仇恨言論的議題。無論仇恨言論是否以刑法規範,政府消除不同群體間恨意的責任,應以法律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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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請關注女性死刑犯、長期刑女性受刑人及LGBT受刑人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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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死刑定讞者中有一位女性,今年也有一位育有年幼子女的女性,在第一審國民法官審判中被科處死刑。然而,政府對女性死刑定讞者及長期刑女性受刑人的家庭與子女,仍未提供足夠的支持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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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曼德拉規則第五條,監禁生活與自由社會生活之間的差異,應儘可能縮小。但台灣矯正機關仍缺乏使監所生活正常化、維繫家庭關係及協助復歸社會的整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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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管理也仍高度建立在性別二分的基礎上。對LGBT受刑人而言,應安置於何種舍房、如何保障親友探視、身體與生活隱私,以及如何避免暴力、歧視和隔離,都必須根據每個人的性別認同、身體狀況、安全風險與個別意願審慎評估,而不能僅依出生時指定性別或行政便利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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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請委員關注近期出現的不得假釋終身監禁及鞭刑等倒退性立法倡議,並要求政府確保刑事與矯正政策符合人性尊嚴、禁止酷刑、復歸社會及性別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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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審查委員。

*照片為人約盟現場拍攝、並經ChatGPT編修處理。

上週五(6/26)是「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談到酷刑,我們常直觀想到暴力對待;放在司法程序中,酷刑與不當對待也可能發生在偵訊室裡:透過威脅、施壓、誘導、疲勞訊問,或利用受訊問者的恐懼、孤立與資訊不對等,逼出一份看似「自願」的自白。這些做法...
01/07/2026

上週五(6/26)是「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談到酷刑,我們常直觀想到暴力對待;放在司法程序中,酷刑與不當對待也可能發生在偵訊室裡:透過威脅、施壓、誘導、疲勞訊問,或利用受訊問者的恐懼、孤立與資訊不對等,逼出一份看似「自願」的自白。

這些做法不只侵害人性尊嚴,也會污染證據。科學研究與許多冤案經驗都指出,強迫性訊問容易導致虛假自白、不可靠陳述與錯誤定罪,可能使真正的犯罪者逍遙法外,並且削弱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曼德茲原則」(Méndez Principles)正是為了推動典範轉移:從以「取得自白」為中心的舊模式,轉向以「蒐集準確、可靠資訊」為目標的有效面談。它主張,調查應建立在科學實證、國際人權法與專業倫理之上,透過開放式提問、積極聆聽、建立融洽關係,讓受訪者能在非強迫的環境中自由陳述。

曼德茲原則包含六項核心:基礎框架、實務程序、脆弱處境者保障、訓練、問責與落實。它提醒我們,有效面談不是單一技巧,而是一套制度改革:面談人員需要專業訓練,機關需要透明規範與外部監督,法院也應排除以酷刑或不當對待取得的證據。

因此,從第一次接觸到司法程序結束,都應確保程序保障:告知權利、保障緘默權、取得律師協助、必要時提供醫療檢查與翻譯,並讓完整紀錄、資料保護與申訴調查成為制度的一部分。對兒少、障礙者、外國人、受創者或其他處於脆弱處境的人,更應辨識其需求並提供合理支持。

曼德茲原則由前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 Juan E. Méndez 倡議,並由全球法學、心理學、刑事偵查、執法與人權專家共同制定;制定過程由 ATI、APT 與 NCHR 支持。該原則於2021年5月通過,至今已滿5年。

響應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我們選擇介紹曼德茲原則,再次提醒:反酷刑不只是禁止暴力,更是要求國家讓每一次調查都尊重尊嚴、公平程序與可靠證據。真正有效的司法,不靠恐懼逼出答案,而是用人權保障接近真相。⚖️

👉 APT防止酷刑協會關於曼德茲原則網頁:
https://www.apt.ch/our-prioritiesdignity-and-fairness-criminal-justice-system/principles-effective-interviewing

#國際支持酷刑受害者日 #曼德茲原則 #反酷刑 #有效面談 #司法改革 #人權保障

💻 簡報圖片由 NotebookLM 協助產製。

【 #人權星期三】賴總統,您在國際反酷刑日真正應該關心的事從邱和順案、蘇建和案,追問國家的責任究竟在哪裡? #禁止酷刑    #邱和順  #蘇建和​┆時間┆𝟬𝟲/𝟮𝟰(三)𝟭𝟵:𝟬𝟬-𝟮𝟭:𝟬𝟬┆地點┆左轉有書(臺北市中正區幸福里鎮江街3-...
12/06/2026

【 #人權星期三】賴總統,您在國際反酷刑日真正應該關心的事
從邱和順案、蘇建和案,追問國家的責任究竟在哪裡?
#禁止酷刑 #邱和順 #蘇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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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𝟬𝟲/𝟮𝟰(三)𝟭𝟵:𝟬𝟬-𝟮𝟭:𝟬𝟬
┆地點┆左轉有書(臺北市中正區幸福里鎮江街3-1號)
┆與談┆賴秋惠(蘇建和案志工律師)
┆與談┆林鴻文(邱和順案志工律師)
┆與談┆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主持┆張樺哲(司改會個案行動部主任)
┆報名┆https://neti.cc/MYjVdK3
┆主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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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順案與蘇建和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兩起最具代表性的冤案,也都涉及刑求逼供取得自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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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警方以刑求取得的自白,將邱和順定罪為陸正綁架案及柯洪玉蘭命案的兇手。從28歲到66歲,至今邱和順已被關押長達38年,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等待死刑執行時間最長的死囚。漫長的羈押歲月不僅奪走他的青春與清白,也持續侵蝕著他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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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發生的汐止命案,蘇建和等三人同樣因刑求逼供而被捲入冤案,三人歷經二十餘年的司法纏訟,終於在2012年獲判無罪確定。然而,刑事的平反並不代表司法對三人的傷害已經結束,由於刑事與民事案件採取不同的證據法則,三人的民事訴訟至今仍持續進行,民事法庭並持續引用三人遭受刑求而取得的自白作為依據,使三人始終難以真正走出冤案帶來的陰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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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台灣剛完成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民間團體再次針對邱和順案與蘇建和等三人案的酷刑困境發聲,國際人權專家也再次提醒我國需儘速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本次活動,我們將邀請深度參與兩起案件的志工律師,和大家分享本案所存在的酷刑,也邀請到人約盟的夥伴,和大家分享酷刑的國家責任究竟在哪。在國際反酷刑日前夕,邀請大家一起關心酷刑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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