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2007年成立至今,集結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全國性與聯盟性社會福利團體,作為政府與民間社會福利政策溝通的橋樑,解決共同性問題。
近年關注議題:
•社會福利政府採購制度
•社會福利基本法
•社會救助制度
•長期照顧、社福與醫療的整合
•社會住宅

隨著國內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之快速變遷,尤其是歷年選舉活動的催化,整個社會福利發展已面臨急需重新思考、反省和再出發,而一群具有理想性色彩長期獻身社會福利實務、關心永續發展的先驅,乃決心一起為台灣再描繪願景與肩負使命。經半年籌備,獲得老盟、殘盟、兒盟、少盟、婦女聯合會、康盟、自律聯盟、伊甸、育成、陽光、家總以及相關領域之聯合會、總會等積極參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終於在2007年6月誕生。

今天上午總盟記者會最早來採訪的是公視台語新聞 #挺公視也挺社福 #請衛福部下架協商指引,訂定實施辦法完整報導》
03/08/2026

今天上午總盟記者會最早來採訪的是
公視台語新聞

#挺公視也挺社福

#請衛福部下架協商指引,訂定實施辦法

完整報導》

衛福部7/1公佈「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社福團體質疑,協商結果最後猶是政府決定,對等協商變做形式,要求落架指引、重新訂定實施...

03/08/2026

請衞福部下架協商指引,訂定實施辦法

「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記者會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陳節如理事長發言2023年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溝通協商,核心精神在第三項,那就是「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上個月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社會...
03/08/2026

「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記者會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陳節如理事長發言

2023年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溝通協商,核心精神在第三項,那就是「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以維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

上個月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並公布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去年起,衛福部將指引的制定委外給得標公司收集意見並訂定,初稿公布時,總盟就已有提出完整書面意見並參與六月九日的會議,提醒這個指引的問題。

公布的指引,重點就是一句話,「所有協商結果就是採購機關說了算。」意見要不要採納,結論要不要成為依據,全部都是「得納入」、「做為參考」。請問,這樣有對等嗎?

三年前開始,總盟將累積十年有關社會福利採購制度改善的倡議經驗,濃縮成溝通協商的重點。我們兩年前也邀請了德國和奧地利學者分享歐陸的協商經驗,也向日本社會福祉協議會請益,我們希望建立的溝通協商制度,真正可以提升服務品質,改善夥伴關係。結果這個指引最後只是取決於採購機關的善意,沒有具體的制度建立。這不是我們要的,應該說這是我們拒絕接受的制度。一開始制度設計有偏差,後續的溝通協商只是徒勞。

特別感謝 #王幼玲(前)監察委員,除了在監察院完成社福採購調查糾正案,今天也是她卸任後第一場記者會。還有東吳大學社會學系 #周怡君教授十多年來陪伴總盟,從社福採購問題研究到《政府採購法》修法、《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推動社福服務溝通協商制度發展不遺餘力!

最後,要肯定今天挺身而出的各大服務領域聯盟性團體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孫友聯資深研究員
#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 吳易峰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 游慧昕理事長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王玥好理事長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張祐嘉秘書長
#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 廖士賢秘書長
#中華民國啓智協會 張明正理事長
#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歐思佑祕書長
總計代表超過500個社福團體一起發聲!

守望台灣的未來 感謝大家繼續支持社福改革!

03/08/2026

「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
#記者會
#新聞稿
主辦單位: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社福制度要健全
#落實對等協商權
#衛生福利部
#下架協商指引(全文出現36次參考)
#訂定實施辦法
今年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並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衛授家字第115056714號函),縱使社福團體也都引頸期盼為了落實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規定,能有個具體的指引,讓公私部門的溝通協商有依據可以操作。但查看衛福部所公告的指引,社福總盟認為如果「協商會議結果僅供參考」時,基本上就已經宣告這份指引未能積極營造政府與民間團體對等的夥伴關係,只是徒增中央或地方政府溝通協商的「過水」形式,缺乏誠懇面對問題,積極解決委辦困境的實質意義;更可能抵觸「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的法律授權。

目前衛生福利部雖已善意的暫緩原於八月四日起要舉辦的溝通協商指引研習活動,但本總盟最在意的是:未經「預告」程序,直接公告的溝通協商指引,應該盡速撤下,並於今年年底前,就總盟提出的質疑,完成真正能對等協商的實施辦法,而非僅是提供辦理採購機關「參考」性質的指引。

總盟對於已公告的指引,有以下七個主要問題:
1. 關於協商效果:
全文出現36次的「參考」,「協商意見或結果,應由主辦機關依案件需求、法規規定及實務可行性綜合評估後,作為招標前需求規劃與契約內容研擬之參考。」(參、三 / 附錄四、捌)

2. 關於由誰來啟動協商:
是否溝通協商,取決於主辦機關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或書面意見稱徵詢。如果社福團體或服務使用需求者認為有需要,並沒有由民間發動溝通協商的相關機制設計。(壹、一、(一))

3. 關於意見不採納理由何時提出:
會議前依實際需要收集書面意見後,主辦機關亦不須預先研擬意見對策或說明理由,卻是在會後的結論才須併附不採納理由。(貳、二、(一)及三(一))

4. 關於是否採納與會者意見:
主辦機關應審酌與會人員意見之合理性、可行性及案件需求之關聯性,「評估」是否作為參考。經審酌採納,「得」納入後續規劃處理。(貳、三、(二))

5. 關於協商無結論的後續處理:
若協商無結論甚或協商中團體(提供者之間或與使用者間)意見紛歧,目前僅規定,會議如有未釐清事項,「得」續行召開會議討論。如果沒有召開怎麼辦?如果召開後仍無結論,是否應該設計調解或仲裁機制?(貳、三,第二項)

6. 關於沒有這個指引,可否啟動溝通協商:
在114年4月工程會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作出明確規範(分為「政策框架協商」與「個案實質協商」兩種不同程序)之後,但指引並沒有提出新的內容。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份指引,依公程會的函示本就可以進行。

7. 關於指引有所遺漏和限縮:
全文完全沒有提到「機關委託社會福利廠商評選計費辦法第11條」,這是國內目對於社福採購各項費用最重要、最詳盡的規定。指引甚至還把計費方式限縮在「總包價法」及「實支實付」二種(因為還有其他採購方法)。

總盟在今年六月九日社家署召開的會議,已提出書面意見,並親自參與該指引最後一次的討論。雖社家署確實也依據當天總盟代表的口頭意見,修正了一些文字,並刪除原則不屬協商範圍的部分。但總盟認為主事者的心態、法律見解如果沒有跳脫「出錢的最大、凡是政府說的算」的心態,溝通協商指引無法邁向對等協商的政策方向。

綜上所述,若依目前公告的指引來溝通協商,等於枉費了本總盟在社會福利政府採購議題上多年的努力:

包括修改《政府採購法》、《制定機關委託社會福利廠商評選計費辦法》、制定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布社會福利採購錯誤樣態,及至工程會112年完成的「社會福利服務類採購案件稽核發現採購缺失樣態」,以及監察院在115年四月通過的「衛生福利部長期怠於制定指引及作業程序,使現行社福服務採購存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缺失,影響社會福利服務之品質及效能」糾正案。

這尚不包括我們看到許多承接社會福利委辦案,戮力執行的民間團體,因為人力不足,雖透過機構內其他人協力完成合約KPI,卻被扣款又罰款;明明是總包價法,卻又要求須檢附單據,並繳回賸餘款等不合理要求;專業服務費的人力計算係數偏低;卻又堅持不能編列利潤。

這個嚴肅的議題,總盟倡議了十多年,我們絕不容許這個無法解決問題的指引草草上路。我們期待衛福部制定確保溝通協商雙方權益的實施辦法。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記者會 #採訪通知🎯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上次看見它是在《社福基本法》通過時!主辦單位: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時間:2026/8/3(一)10:00準時開始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新...
31/07/2026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記者會
#採訪通知

🎯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
-上次看見它是在《社福基本法》通過時!

主辦單位: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時間:2026/8/3(一)10:00準時開始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新聞聯絡人:潘若琳副祕書長02-23213651

🎤說明:
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並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衛授家字第115056714號函)。社福總盟對指引指出七大問題,認為該指引如果「協商會議結果僅供參考」時,基本上就已經宣告這份指引未能積極營造政府與民間團體對等的夥伴關係,只是徒增中央或地方政府溝通協商的過水形式,缺乏誠懇面對問題,積極解決委辦困境的實質意義;更可能抵觸「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的法律授權,有定比沒定產生更負面後果。社福總盟要求「社福制度要健全,落實對等協商權」並請衛福部「下架協商指引,訂定實施辦法」。

📸記者會將呈現:
1. 輸出標題及口號手版供記者拍照
2. 現場提供新聞稿,衛福部社家署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

👫出席代表:
1、台灣社會福利總盟/陳節如理事長
2、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孫一信袐書長
3、王幼玲(前)監察委員
4、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周怡君教授
5、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王玥好理事長
6、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吳易峰常務理事
7、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孫友聯資深研究員
8、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張祐嘉秘書長
9、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廖士賢秘書長
10、中華民國啓智協會/張明正理事長
11、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歐思佑祕書長
12、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游慧昕理事長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誰設計了?下一個社福十年大家報名了嗎?我已經報名,會被「錄取」嗎?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
24/07/2026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誰設計了?下一個社福十年

大家報名了嗎?
我已經報名,會被「錄取」嗎?

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高達89%報名者,沒有參加過前期工作坊。

#標竿學習,好奇錢用去哪了?
「本次教育訓練未編列出席費及交通費補助,敬請惠予理解」

#衛福部社家署委託意集設計股份有限公司459萬執行「114年社會福利公私協力合作及創新標竿學習計畫」

#採購評選委員: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瞭解社會福利公私協力?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電子網
https://web.pcc.gov.tw/tps/atm/AtmAwardWithoutSso/QueryAtmAwardDetailHist?fkPmsMainHist=OTUyNTc4ODk=

#快點報名
🎯報名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QPVLut745TsvL2MfA

—————————

各位民間團體夥伴,午安:
為協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瞭解「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之內容及實務運作方式,本署將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機制教育訓練」。
貴單位前曾派員參與本署辦理之指引草案研擬工作坊,提供許多寶貴意見,共同促成本指引之完成。今指引已於115年7月1日正式發布,爰邀請貴單位派員參與本次教育訓練,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夥伴共同交流學習,瞭解指引正式內容及實務運作方式。
相關辦理資訊及報名方式詳如附件簡章,敬請於115年7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完成報名。
本次教育訓練名額有限,額滿為止。本署將依整體報名情形辦理錄取作業,並保留名額配置及錄取資格之權利。
另本次教育訓練未編列出席費及交通費補助,敬請惠予理解。
感謝貴單位長期以來對本署業務推動之支持與協助。
敬祝平安順心
社家署管制考核科蕭惠伶科員
02-26531951

#衞生福利部

🎯報名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QPVLut745TsvL2MfA

 #社福專業拒當政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人為避免民間團體混淆,以為今年7/1衛生福利部公布的「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指引」是本總盟所推動的內容,實有必要對外完整說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
23/07/2026

#社福專業拒當政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人

為避免民間團體混淆,以為今年7/1衛生福利部公布的「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指引」是本總盟所推動的內容,實有必要對外完整說明: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位階高於一切行政指導。

衛福部7/1公布的「社會福利服務溝通協商指引」,將法定之「對等協商義務」降格為機關得自由裁量之「諮詢參考」,實質上削弱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旨在建構「對等夥伴關係」的法律效力。在法理上已屬裁量濫用,更是對「社福基本法」立法精神的公然踐踏!

總盟深感遺憾,認為:該指引在「法律上實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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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法律授權不容行政指導實質變更。

衛福部斥資450萬產出社福服務溝通協商「結果僅供參考」之指引,並將在8/4起展開分區教育訓練及工作坊 ? 可以華麗轉身?

#白話文:衛福部花了450萬,訂了一份行政指引叫做「協商結果,僅供參考」。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第 3 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此條文屬於法律位階之法規與立法授權,各級行政機關制訂相關行政指導或裁量基準時,均應受其拘束,不得逾越母法之立法意旨。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主張《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改變傳統社福採購中「公私不對等」之結構。行政機關應將溝通協商之實質結果,依「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內化於委託辦理之規劃與招標決策中,而非透過行政指導將其性質定性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自由恩給」。

很遺憾,總盟多次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中關於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未果。

#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沒有授權子法嗎?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請衛生福利部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指引中行政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

#文長:以下還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6/6/9審查會議之版本」,擬定之「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草案)」,其許多條文之實質效果,恐引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逾越《社會福利基本法》法律授權範圍及行政裁量濫用之法理疑慮。衛福部的指引將法定之「對等協商義務」降格為機關得自由裁量之「諮詢參考」,實質上削弱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旨在建構「對等夥伴關係」的法律效力。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本於促進公私協力與健全社福環境之立場,2026/6/9已由孫一信秘書長代表出席衛福部審查會議,針對草案內容提出以下具體法理問題與修正建議如下 :

一、辦理方式
草案原文:「辦理方式得依案件性質彈性採行,例如召開會議、座談、書面意見徵詢或其他交流形式。」

1、行政程序法上之「實質參與」與「對等協商」,必須兼顧資訊雙向透明與即時審辯之可能性。草案授權機關得彈性採行「書面意見徵詢」或性質不明之「其他交流形式」,缺乏客觀裁量基準,恐流於形式審查,致使實質參與權受損。
2、草案中「依案件性質彈性採行」之客觀判斷標準為何?「書面徵詢」與「其他交流形式」之具體範疇與法定程序為何?
3、若行政機關採行單向之書面意見徵詢,如何確保該程序符合《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所要求之「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定要件?

二、協商結果整理與後續辦理
草案原文:「主辦機關應審酌與會人員意見之合理性、可行性及與案件需求之關聯性...經主辦機關審酌採納之事項,得納入後續規劃處理。」

1、「合理性」、「可行性」與「案件需求關聯性」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若缺乏客觀審查機制,而將此類概念之解釋權與最終裁決權全數收歸於行政機關之「片面心證」,恐構成行政裁量之專斷,並違反行政程序法上之利益衡平原則。
2、當主辦機關與民間契約相對人(服務使用者、服務提供者)對於上述不確定法律概念產生實質見解分歧時,草案是否規劃建立第三方爭議調解或裁決機制?
3、若無相關救濟與調解配套,如何避免行政機關在採購規劃階段流於單方行政專斷,進而違背私法自治與對等原則?

三、附錄:得列與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
草案原文: 表格劃分「得列協商項目」與「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

1、社會福利委託辦理之核心爭議,往往源於外部法令(如勞動基準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變更,導致契約成本與行政負擔產生實質變動。草案將此類外部法規與委託條件之衝突排除於協商範疇之外,未能有效處理政府採購法上之風險合理分配原則。
2、當外部法令之法定變更導致履約成本大幅變動,且與既有社福法規或政府委託條件產生不一致時,將其列為「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之法律依據與正當理由為何?
3、排除此類涉及核心履約能力之法律衝突項目,如何落實《社會福利基本法》所揭示之「對等風險分擔」與「協力夥伴關係」?

四、附錄:最後提醒事項
草案原文:「溝通協商所彙集之意見,僅供主辦機關作為...參考;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依案件需求...審酌辦理。」

1、本條特別加註「僅供參考」與「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審酌」,實質上使《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之強制性授權規定,退化為無法律約束力之純粹任意規定。此項宣示將使行政機關仍得依循舊有採購慣例,損及新法通過後應變更之法律效果。
2、草案明文將協商結果限縮為「僅供參考」,在法律效果與實務運作上,與《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立法通過前之採購錯誤態樣,有何本質上之客觀差異?
3、此項「僅供參考」之規定,是否已構成對母法強行授權精神之限縮解釋,進而產生法規牴觸之疑慮?

#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沒有授權子法嗎?
有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請衛生福利部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指引中行政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

#衞生福利部

 #與社宅同行社福視野X社會住宅交流座談會[台南場]今天總盟和社宅盟繼續來到「台南」,雖然台南市目前政府自己新建的社會住宅只有1處(宜居小東社宅),透過公辦都更取得社宅2處,總共提供2100戶,所以未來相當需要借助中央興辦的社會住宅。當然來...
02/07/2026

#與社宅同行
社福視野X社會住宅交流座談會[台南場]

今天總盟和社宅盟繼續來到「台南」,雖然台南市目前政府自己新建的社會住宅只有1處(宜居小東社宅),透過公辦都更取得社宅2處,總共提供2100戶,所以未來相當需要借助中央興辦的社會住宅。

當然來到台南一定要介紹台灣第一處,也是全台唯一民間自辦社會住宅的伊甸基金會。張盟宜區長提出二個問題,值得大家深思:

1、社宅租金一定要那麼貴嗎?特別是《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條已經規定社會住宅是社會福利,為什麼政府沒有編列社宅社福預算?

2、社宅興辦前沒有先調查在地福利需求,結果開始入住時才發現少子化,該社宅幼兒園的需要很有限,需要親子空間的地方,結果提供的是托老空間,怎麼辦?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林育如主任也分析目前各縣市社福團體或NPO進入社會住宅推展服務的內容非常不同,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最後還是要再次感謝許多社福團體來參加,現場又是坐滿滿,看著大家非常專注在聆聽社會住宅的發展,我們看見希望!(社福團體最認真!!)

今天座談會後,我們也將前往小東社會住宅實地觀摩,台南社宅*社福~好甜!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社會福利基本法

【民視異言堂|社會住宅 十年一夢】社會住宅撐起弱勢家庭 推動十年後 供給仍追不上龐大的需求 問題出在哪?
29/06/2026

【民視異言堂|社會住宅 十年一夢】社會住宅撐起弱勢家庭 推動十年後 供給仍追不上龐大的需求 問題出在哪?

台灣推動社會住宅十年中籤率偏低 一戶難求內政部長劉世芳又說 社宅數量可能愈蓋愈少社宅政策走向是否生變? #社會住宅 #居...

 #台灣在宅醫療學會台灣在宅醫療的需要就是台灣社福弱勢朋友的需要恭賀今日在台灣舉辦的亞太在宅醫療盛會大會圓滿成功!【完整公開】LIVE 賴總統出席 亞太在宅醫療大會開幕式
27/06/2026

#台灣在宅醫療學會

台灣在宅醫療的需要
就是台灣社福弱勢朋友的需要

恭賀今日在台灣舉辦的亞太在宅醫療盛會
大會圓滿成功!

【完整公開】LIVE 賴總統出席 亞太在宅醫療大會開幕式

#總統 #賴清德 #醫療大會 2026.06.27【完整公開】總統賴清德27日出席,亞太在宅醫療大會開幕式。✨歡迎收看並訂閱T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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