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2026
性權系列講座 2:
「性工作者性權與勞動權」講座側記
▍從「被管理的人」到勞動主體
第二場性權系列講座,我們邀請到台灣性產業勞動者權益推動協會(下稱性勞推)理事長姚惠耀,帶領大家從性工作者的權利視角出發,回看台灣性產業的歷史演變、國際女性主義對性工作的辯論,以及現行制度下性工作者所面臨的困境與倡議方向。
講座一開始,姚理事長先梳理台灣性產業的歷史脈絡。從日治時期公娼制度與殖民治理的交織,到戰後國民政府一方面推動「廢娼運動」,另一方面又透過軍中樂園與特種行業管理制度維持性產業運作,都顯示國家長期以來並未真正將性工作者視為具有勞動權利的主體,而是視為需要被管理、被控制的對象。
當時性工作者的處境,也往往與階級、族群與性別壓迫交織在一起。例如原住民女性、經濟弱勢女性,甚至被迫成為家庭經濟支柱的長女與養女,都更容易被推向性產業之中。姚理事長也提到,日治時期甚至存在不同族群之間的年齡差異規範,日本女性需年滿18歲才能從事性工作,而台灣女性卻僅需至16歲即可,反映殖民體制下赤裸裸的差別待遇。
▍性工作、疾病與污名的連結
講座也談到1980年代末期男同志性工作者的處境。當時警方以《違警罰法》取締性工作,並與愛滋篩檢掛鉤,進一步強化了性工作與疾病之間的污名連結。這段歷史提醒我們,社會對於「不符合主流性規範的人」,往往不只是道德譴責,更會透過法律、醫療與公共衛生系統共同形成排除。
這樣的歷史經驗,對同志社群而言其實並不陌生。無論是同志、跨性別者、愛滋感染者或性工作者,都曾被視為「有問題的人」,而被要求接受更多監控、審查與規訓。當社會以「保護秩序」之名介入個人的身體與性時,最容易受到衝擊的,往往都是原本就位於邊緣位置的族群。
▍女性主義內部的辯論
講座接著回到1982年巴納德會議(Barnard Conference)所引發的女性主義辯論。當時關於「愉悅與危險」的討論,逐漸分化出兩種不同立場。
一方認為性工作本質上就是性剝削,因此主張透過「罰嫖不罰娼」等制度消滅需求;另一方則主張,若忽視性工作者本人的主體性與勞動現實,只會讓國家與警察體系更加深入介入弱勢群體的生活。姚理事長也提到「監禁式女性主義」(Carceral Feminism)的概念,指出部分女性主義路線過度依賴刑罰與司法系統來解決社會問題,卻可能反而加劇對底層群體的傷害。
▍台灣現況與制度反思
在台灣現行制度中,2009年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過去「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實際上多半是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進行處罰,因此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其後,台灣於2011年修法改採「專區內合法、專區外娼嫖皆罰」的制度設計,但由於地方政府至今未設立任何性交易專區,使制度實際上近乎全面違法。
講座中也談到北歐模式的爭議。雖然該模式以「保護性工作者」為名,採取「罰嫖不罰娼」,但實際上卻可能形成更強烈的買方市場,使工作者更難篩選客人,甚至必須接受更高風險的交易條件。此外,部分國家也出現工作者因職業身分,在租屋、銀行開戶、就醫等面向遭受歧視的情況,伴侶、房東甚至可能因法律定義過廣而被視為共犯,進一步造成工作者的社會孤立。這類情況也會發生在台灣,值得作為制度設計上的重要借鏡。
相較之下,紐西蘭、比利時與澳洲部分地區則採取除罪化模式,將重點放在職業安全、健康與勞動權益,希望降低地下化與國家暴力風險。
▍數位時代下的新挑戰
除了傳統性產業外,講座也談到數位性工作的興起。隨著網路平台與成人內容創作普及,越來越多創作者面臨新的法律與制度風險,例如稅務問題、平台審查,以及刑法第235條「散播猥褻物」的限制。
姚理事長指出,現行法規其實早已有處理「非自願影像外流」與「兒少性剝削」的相關條文,不應再以抽象的「維護風化」概念,處罰成年人之間自願拍攝與製作的性影像內容。
面對這些制度問題,性勞推近年也持續倡議制定《性工作者權益保障法》,希望將性工作正式納入勞動保障體系,並以勞動權益而非道德管制作為制度核心。倡議內容包含職業安全、健康資訊、自主同意原則與工會組織權等,同時也關注數位性工作者在平台時代下面臨的新型態風險。
▍為何我們選擇談性工作者議題?
對臺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而言,這場講座的重要性,不只是理解性工作產業本身,而是重新思考:當社會以法律、道德與「正常/不正常」的標準去規範人的身體與性時,哪些人最容易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同志社群一路走來,也曾長期被視為「敗壞風俗」、被污名化;而性工作者至今也仍經常被貼上負面標籤,甚至難以被視為擁有完整勞動權利與主體性的人。雖然不同群體的處境並不完全相同,但背後所面對的社會邏輯卻十分相似——當社會無法接受某些人的性與身體自主時,法律與制度便可能成為壓迫與排除的工具。
也因此,臺彩希望透過系列的內部性權講座,讓內部工作人員及理監事有機會重新理解那些長期被污名化、被簡化的議題。
當我們願意理解不同群體所面對的處境與限制,也才有可能真正推動一個更尊重差異、更加自由平等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