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2026
從精品商標看戲謔仿作
文|彭冠錚 律師
什麼是戲謔仿作?
戲謔仿作,係指將他人商標設計,經過戲謔性的模仿、變化後,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此種變化具有諷刺、批判性的內涵,而產生獨特、值得保護的藝術價值或言論自由。衡諸通常學理上對於戲謔仿作之定義,具有三大特色:
1.對比矛盾:戲謔仿作需具備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原商標與其之對比矛盾訊息。
2.與著名商標有明顯區別:消費者見到戲謔仿作,即可立即想到著名商標,且可明顯區別二者。倘若僅是改作而消費者無法立即、明顯地區分二者,則僅僅是冒用、違法使用他人著名商標。
3.無不當使用:戲謔仿作並未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
我國實務對戲謔仿作之認定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中,基於下列原因,認為MOB(My Other Bag)包包花紋侵害Louis Vuitton(LV)之著名商標:
1.戲謔仿作需達「撇清關係」之效果:戲謔仿作需清楚傳達「與原作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而無欲混淆消費者或搭商標權人商譽便車之意圖。
2.與著名商標間有對比差異:戲謔仿作用行為本身使原作與仿作間產生有趣的對比差異,表達出戲謔或詼諧的意涵或論點。
3.消費者可立即分辨戲謔仿作與著名商標:消費者可立即察覺為戲謔仿作,並非原商標權人之商品。
4.國情差異:My Other Bag(MOB) 是一個源自美國的時尚帆布袋品牌,其核心意思與精神是「幽默的翻玩」與「平價的環保時尚」。它利用在帆布袋上印製近似奢華品牌(如 LV)的圖案,並標註 ”My Other Bag...“,來傳達「我其實有高級名牌包,但我今天選擇輕鬆、環保」的詼諧嘲諷梗,主要旨在消遣精品昂貴的形象。我國並無My Other Bag之文化,了解其字面上意思與領略其幽默內涵係屬二事,消費者須立即反應。
關於我國其他戲謔仿作之實務判決,讀者如有興趣,亦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判決(嬌蕉包與愛馬仕案)、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刑智上易字第 63 號判決(掉漆Chanel案)、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判決(LV老花案)。
一線曙光?可能可以成功的戲謔仿作
邇來亦有許多基於嘲諷或詼諧幽默而產生的知名商標改作的例子,例如將法國時裝品牌Balenciaga(俗稱巴黎世家)改寫成Balangehcimia,亦即台語「別人的性命」之拼音;或是政治大學學生自行推出將校徽中「政大」二字隸書體改作為僅有「大」字,用以呼應我國學運歷史上曾有民眾呼籲「政治(系)退出大學」之鬧劇,以上二者與原作商標間或許有較大之差異性,也許可以成為成功的戲謔仿作。不過無論如何,在我國有戲謔仿作成功的案例前,若要享受精品光環就應該循正當管道購入,切勿因虛榮心作祟或一時不察而買到仿冒著名商標之贗品或低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