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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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
Youth Jurist Association of Taiwan, YJAT
扎根法界,深化參與,守護臺灣

本會前身是「律師考試改革陣線及協會」,在歷經三任陣線總召集人及創會理事長帶領下,反對當年律師考試四百分門檻對考生的嚴重衝擊。

2022年10月,因應政治環境及倡議策略改變,為延續這股青年投身公共事務的能量,同時傳承法界前輩為民主奉獻的精神,改組為「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期許能充分發揮「在野法曹」精神,捍衛臺灣人所珍視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社團法人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
Youth Jurist Association of Taiwan (YJAT)
扎根法界 深化參與 守護臺灣

【成立資訊】
.2017年9月13日:律師考試改革(學生)陣線成立。
.2020年11月29日:律師考試改革協會成立。
.2021年4月28日:完成法人設立登記。
.202

2年10月30日:改組為「臺灣青年法律人協會」。
.法人登記:114年法登他字第000398號/北院登記簿第20項第45頁第4236號
.立案字號: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120000653號
.統一編號:88412288
.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

【歷屆主要負責人】
.陣 線 總召集人 高崇倫   副總召集人 湯竣羽律師
.陣 線 總召集人 甘知沂   副總召集人 湯竣羽律師
.籌備會 主任委員 甘知沂
.第一屆 理事長  湯竣羽律師 秘書長 劉家杭律師
.第二屆 理事長  湯竣羽律師 秘書長 劉家杭律師
.第三屆 理事長  劉家杭律師 秘書長 甘知沂

【第三屆理監事會 (2024 - 2026)】
理事長  |劉家杭律師
副理事長 |陳思妤
副理事長 |詹博聿律師
理事   |周信愷律師
理事   |張文蔚
理事   |陳孝賢律師
理事   |彭冠錚律師
理事   |湯竣羽律師
理事   |鄭瀚律師
常務監事 |林哲辰律師
監事   |林京緯
監事   |曹家銘律師

【第三屆秘書處】
秘書長  |甘知沂 (台灣國家聯盟辦公室專員)
副秘書長 |黃亭偉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
副秘書長 |鄭宇倫 (台灣學生聯合會常務理事)
資訊長  |江丞晉 (軟體開發工程師)
學術召集人|邱子宇教授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從精品商標看戲謔仿作 文|彭冠錚 律師什麼是戲謔仿作?戲謔仿作,係指將他人商標設計,經過戲謔性的模仿、變化後,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此種變化具有諷刺、批判性的內涵,而產生獨特、值得保護的藝術價值或言論自由。衡諸通常學理上對於戲謔仿作之定...
03/06/2026

從精品商標看戲謔仿作

文|彭冠錚 律師

什麼是戲謔仿作?
戲謔仿作,係指將他人商標設計,經過戲謔性的模仿、變化後,用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此種變化具有諷刺、批判性的內涵,而產生獨特、值得保護的藝術價值或言論自由。衡諸通常學理上對於戲謔仿作之定義,具有三大特色:
1.對比矛盾:戲謔仿作需具備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原商標與其之對比矛盾訊息。
2.與著名商標有明顯區別:消費者見到戲謔仿作,即可立即想到著名商標,且可明顯區別二者。倘若僅是改作而消費者無法立即、明顯地區分二者,則僅僅是冒用、違法使用他人著名商標。
3.無不當使用:戲謔仿作並未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

我國實務對戲謔仿作之認定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判決中,基於下列原因,認為MOB(My Other Bag)包包花紋侵害Louis Vuitton(LV)之著名商標:
1.戲謔仿作需達「撇清關係」之效果:戲謔仿作需清楚傳達「與原作沒有任何關係」的訊息,而無欲混淆消費者或搭商標權人商譽便車之意圖。
2.與著名商標間有對比差異:戲謔仿作用行為本身使原作與仿作間產生有趣的對比差異,表達出戲謔或詼諧的意涵或論點。
3.消費者可立即分辨戲謔仿作與著名商標:消費者可立即察覺為戲謔仿作,並非原商標權人之商品。
4.國情差異:My Other Bag(MOB) 是一個源自美國的時尚帆布袋品牌,其核心意思與精神是「幽默的翻玩」與「平價的環保時尚」。它利用在帆布袋上印製近似奢華品牌(如 LV)的圖案,並標註 ”My Other Bag...“,來傳達「我其實有高級名牌包,但我今天選擇輕鬆、環保」的詼諧嘲諷梗,主要旨在消遣精品昂貴的形象。我國並無My Other Bag之文化,了解其字面上意思與領略其幽默內涵係屬二事,消費者須立即反應。

關於我國其他戲謔仿作之實務判決,讀者如有興趣,亦可參考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7號判決(嬌蕉包與愛馬仕案)、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刑智上易字第 63 號判決(掉漆Chanel案)、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判決(LV老花案)。

一線曙光?可能可以成功的戲謔仿作
邇來亦有許多基於嘲諷或詼諧幽默而產生的知名商標改作的例子,例如將法國時裝品牌Balenciaga(俗稱巴黎世家)改寫成Balangehcimia,亦即台語「別人的性命」之拼音;或是政治大學學生自行推出將校徽中「政大」二字隸書體改作為僅有「大」字,用以呼應我國學運歷史上曾有民眾呼籲「政治(系)退出大學」之鬧劇,以上二者與原作商標間或許有較大之差異性,也許可以成為成功的戲謔仿作。不過無論如何,在我國有戲謔仿作成功的案例前,若要享受精品光環就應該循正當管道購入,切勿因虛榮心作祟或一時不察而買到仿冒著名商標之贗品或低仿。

22/05/2026

競業禁止之法益權衡-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

文|詹博聿律師

所謂「競業禁止」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定有明文:「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筆者本次所分享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0號民事判決其案例事實略為:甲任職A公司技術服務部門組長,在職期間工作內容主要就A公司出售予台積電之某系列設備(下稱系爭設備)為小組工作排程、進行例行巡檢、維修、保養、故障排除等工作,甲於108年6月28日離職,並於108年7月1日起任職B公司,並受B公司派遣進入台積電進行系爭設備維修保養、故障排除等工作。A公司因而主張甲所從事者為與A公司相同性質或相同類型之工作,違反兩造先前所簽立之競業禁止約定,並求命甲給付違約金暨利息。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上揭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旨在平衡保障雇主之正當營業利益,與勞工離職後就業之權益。競業禁止之結果勢必造成勞工生存權及工作權受到限縮,是在審酌其應否受競業禁止約款之限制時,應斟酌個案具體情形,以法益權衡之方法為合理判斷。雇主方面,以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為必要;勞工方面,則以其離職後之競業行為會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為範圍。倘勞工於離職後所從事之工作,屬未涉及與雇主有正當營業利益之相關工作,即不能認勞工違反競業禁止規範。

最高法院並據此肯認原審判決所認定:「甲離職後受僱於B公司為台積電所為之工作,僅係熱脫附儀、氣象層析儀、氣象層析質譜儀之保養維修,與A公司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之某技術等資訊工作並未相關,因認甲離職後至B公司所從事之工作與原在A公司處所從事之工作非屬相同性質或相同類型之競業行為,甲並未違反與A公司間之競業禁止約定」,並無違誤。

15/05/2026

委託書徵求制度是什麼?股東會議案如何在會前就通過

文|鄭瀚 律師

一、為什麼需要委託書制度?
多數公司為取得更多資金,隨著走向公開發行,股權結構勢必趨於分散,經營層如何整合股東支持,使議案得以通過股東會,成為公開發行公司運作的重要課題。以台積電(2330)為例,最大股東持股約 20.48%,次大股東僅 6.38%,其餘前十大股東多介於0.71~2.08%之間。相較於公司法對股東會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之門檻,單一股東即便持股居前,仍難以僅憑自身持股確保議案通過。

在股權高度分散的結構下,若公司決策無法有效整合股東支持,將可能導致議案難以通過,進而影響決策效率,甚至使公司運作陷入停滯。除大股東間之協調外,透過委託書機制整合表決權,遂成為重要的制度工具。

由於多數市場中之小股東,對於公司經營或實際出席股東會通常參與程度有限,徵求人即可透過事前徵求委託書,取得小股東表決權之代理。公司派得以藉此確保議案順利通過,市場派亦可透過委託書發揮影響力,進行監督甚至競逐經營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委託書的徵求過程,已在實質意義上成為發揮決策與監督功能的重要場域。

二、為何不能收購委託書?
那麼,這些分散於市場中的小股東,為何願意將自身的表決權交付他人行使?我國對此並非全然放任,而是透過《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委託書規則」)進行限制與管理。

依委託書規則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徵求人不得以金錢或其他對價收購委託書,但仍得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我國最早並未禁止收購委託書,甚至曾有專門收購委託書的業者出現。但在民國八零年代出現僅持有高雄企銀0.03%股權的股東,透過大量收購委託書的方式搶走經營權等案例,主管機關為避免此類收購委託書亂象擾亂市場秩序與公司經營,始修正第11條不得價購委託書之規定。

禁止價購委託書並未削弱委託書在股東會決策中的關鍵地位。制度所排除的,是以資金實力主導結果的動員方式,而非透過說服取得股東授權。依據委託書規則第3條,徵求人仍得藉由廣告、電話或說明會等方式徵求委託書,真正的關鍵已轉為能否掌握市場股東所關切的議題,並提出具說服力的治理主張。

換言之,現行制度並非否定市場派參與公司治理,而是試圖改變競爭方式,使表決權的取得回歸論述、資訊揭露,甚至建立真正的信任關係。

三、委託書對於公司治理的意義
既然公司平時透過法說會向市場傳達經營成果與未來方向,於股東會前,經營層對於欲推行之議案,自亦有必要使作為公司所有人的股東得以了解其決策內容與相關資訊,進而形成支持基礎。

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架構下,代理人問題或難以避免。徵求委託書的過程,可流於紀念品等形式性誘因,亦可建立在實質溝通與信任之上。在當前愈發重視公司治理(ESG)之趨勢下,此一差異本身,即反映出經營層與股東之間的互動關係,究竟是形式上的短期動員,抑或建立於資訊揭露與治理主張之上的信任連結。從此角度觀察,委託書徵求不僅是表決權的取得方式,亦可視為公司治理品質的具體展現。

【2026 遺產處理全攻略(二) 】文|陳孝賢律師本篇文章筆者將延續先前 (一) 的文章,說明遺產分割的注意事項,讓成功取得免稅(/完稅) 證明的繼承人了解,應如何辦理遺產分割,以利後續遺產提領更加順利。遺產分割又分為私人間協商,及協商不成...
08/05/2026

【2026 遺產處理全攻略(二) 】

文|陳孝賢律師

本篇文章筆者將延續先前 (一) 的文章,說明遺產分割的注意事項,讓成功取得免稅(/完稅) 證明的繼承人了解,應如何辦理遺產分割,以利後續遺產提領更加順利。

遺產分割又分為私人間協商,及協商不成則遺產分割訴訟的注意事項,礙於篇幅所以本篇文章將針對前者說明, 期許讓正為辦理繼承而頭疼的讀者們提供一些解決問題的建議。

「遺產分割是什麼?」
當辦理完畢申報遺產稅之後,便會取得遺產稅免稅(/完稅) 證明書,這時候便可以接著辦理遺產提領,但如先前(一) 文章中所述,因申請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待國稅局核定遺產稅金額都需要時間,所以繼承人們先討論遺產分割方案便十分重要。

遺產分割協議通常會記載以下的內容:
1、 遺產項目、價值:
內容均如標題,遺產稅免稅(/完稅) 證明書上記載,關於被繼承人的全體繼承人姓名、及所涉及遺產,將這些遺產項目,如不動產、存款、保險、基金、股票等寫清楚,便顯得十分重要,也避免之後辦理提領的困難;此外價值部分應以繼承發生時認定, 如股票這種性質資產可能發生繼承時、分配時價值不同的情形,是否要斟酌調整則有賴繼承人們的討論。

2、 必要費用之扣除:
所謂分割遺產,實際上指的是應該先清償債務, 剩餘的積極財產再進行分割 ,因此便應該先了解何謂常見的債務,如:喪葬費用、律師費用、稅金、醫療費用、照護費用、被繼承人生前金融性或自然人債務,以及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因遺產分割協議屬於私人間的協商,所以對於各必要費用、代墊費用的金額,只要在繼承人們可以接受的狀況下,基本上不會要求太嚴格的證據,甚至不提出證據、大家能接受也是可以的,但如果繼承人們有爭議,那提出相關收據、取得大家的共識,便顯得十分重要。

3、 遺產分割方式:
遺產分割方式具體來說,便是「哪一項遺產」應該「分配給哪一個繼承人」的約定,例如將中國信託銀行、戶名:某某某、帳號 12345678 的帳號存款分配由長子繼承;將不動產(門牌號碼、建號)及座落基地(地號)之應有部分全部分配由長女繼承。

這部分要寫得足夠清楚,如果撰寫不清楚導致銀行、地政、或保險公司承辦人難以理解,則可能會面臨需要請繼承人重寫分割協議、簽名,甚至需要全體繼承人親自到場辦理的窘境。

末,對於存款、投資項目則需要特別留意,因為每件繼承辦理都需要時間,因此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建議記載「包含其後孳息、股利、入款」等文字,
避免利息因未記載而出現爭議。

4、 注意事項:
(1) 注意特留分之規定:
我國民法除規定應繼分(繼承人們的繼承比例)外,也包含特留分(繼承人保底可以繼承的比例)的規定,如前所述了解遺產扣除債務、必要費用後的總價值、確認自身的比例而得出應分配的總額至關重要,如果發現有特留分遭侵害的狀況,則應思考自己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就建議不要簽名,因為如果同意、簽名的話,於實務上可能認為繼承人同意拋棄特留分的主張,而難以於事後主張特留分遭侵害的扣減權。

(2) 建議辦理公證:
於繼承人們好不容易討論完分配方式後, 重點在於—遺產分割協議書該怎麼做成比較好呢?
筆者建議,如繼承人們行有餘力的話可以考慮透過「公證」 的方式辦理,主要原因在於,不論是銀行、保險公司、地政事務所、股務代理人多半對
於遺產分割協議書都有自己的格式, 所以如果協議書只是一份繼承人們做成的文書,則辦理提領的過程中會比較麻煩,例如遭要求重新填寫、無法
完成代理則應該全體到場等情形;而出示經公證後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則大部分的單位都會配合辦理,公證費用也可以先行與公證人確認,將其金
額記載於必要費用中,對於繼承人來說既方便日後提領,也能盡可能地公平。

自前面說明可以了解,遺產分割協議書寫法眉角眾多 ,但筆者認為最困難的莫過於討論過程,繼承人應分配金額固然容易計算,但具體「誰取得什麼財產」才是討論最熱烈的戰場,有些人想要現金、有些人想要不動產、這檔股票在低點所以沒人想要⋯⋯如何在討論時爭取全體的共識,則有賴繼承人們的智慧,或委請律師從中協助提出建議。

然而,雖然筆者期待每位繼承人都能保持友善、尊重互相溝通及討論,但總有協商不成立的時候,這時候便需要透過提出遺產分割訴訟來完成分割方案,避免因無法分割而讓遺產始終躺在保管單位、長輩留存的財產無法達成照顧後代的美意。關於遺產分割訴訟的審理重點、注意事項則請待筆者下篇文章說明。

【老子都不老子了,子女還要子女嗎?】文|湯竣羽律師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想必大家都曾經被這樣教導要孝順父母。然而很遺憾的,天下真有不是的父母,並非所有父母都有克盡職責養育孩子,如果父母沒有好好承擔對子女應有的扶養責任,讓父母「...
30/04/2026

【老子都不老子了,子女還要子女嗎?】

文|湯竣羽律師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想必大家都曾經被這樣教導要孝順父母。然而很遺憾的,天下真有不是的父母,並非所有父母都有克盡職責養育孩子,如果父母沒有好好承擔對子女應有的扶養責任,讓父母「老有所終」便不當然是子女的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之1條第1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前開民法規定,可知得免除扶養義務的態樣大致可分為1、父母對子女或家人有積極侵害之行為。2、父母對於履行子女扶養義務消極不作為。而依照父母上開事由嚴重的程度區分,再分為子女得「部分減輕」或「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之法律效果。

而依現行實務見解,要能完全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通常父母行為的嚴重程度在「積極侵害」上至少需要達到較嚴重之家暴行為,或在「消極不扶養」上於子女成年前父母大部分時間均未給予經濟及親情上的支持(例如自幼父母就失蹤沒有聯繫或類似狀況)。否則,父母失職的狀況若無法被證明有如此嚴重的地步,則很有可能只得「部分減輕」而不能「完全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劉童過失致死案,社工為什麼被判有罪?】 文|劉家杭律師 就引起社會廣為議論之劉童死亡案件,就其出養社工陳女遭起訴過失致死罪嫌,近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犯過失致死罪,判決目前現已上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故本文將簡要分析判決理由,以說明為何...
22/04/2026

【劉童過失致死案,社工為什麼被判有罪?】

文|劉家杭律師

就引起社會廣為議論之劉童死亡案件,就其出養社工陳女遭起訴過失致死罪嫌,近日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認犯過失致死罪,判決目前現已上傳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故本文將簡要分析判決理由,以說明為何陳女於本案中被法院認定有罪。

本案中,法院係援引「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概念來認定陳女犯罪。所謂之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行為人在特定情況下,應該對某些特殊情況察覺與進行處理,但是卻疏於注意,導致犯罪結果之發生,則認為行為人應就其疏於注意的行為,為犯罪結果負責。

至於「應對某些特殊情況察覺與進行處理」之狀態,法律上又稱為保證人地位。保證人地位之形成,並不限於法律規定。縱使在法律未明確的情況下,當行為人是負責監督現場情況有無危險者,則就應案發當時之總體情況,包括現場情況的危險性、社會有益性的強弱,具備有資訊蒐集義務。

判決首先指出,陳女對於劉童死亡之結果,具有保證人地位。陳女為兒福聯盟之社工,負責執行兒福聯盟出養前家外安置業務,有偕同兒福聯盟監督劉彩萱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以防免劉童死亡之作為義務。

判決強調在本案中,地方政府通常不會再另外安排保護安置的主責社工,因此陳女與兒福聯盟,並非只是連結托育資源、補助托育費用之媒介角色,而是經過法規授權,提供劉童家外安置之「特殊職務法人機構」。兒福聯盟依照其托育家庭工作指引,篩選合作保母,通過審查後,納入兒福聯盟管理體系中,賦予合作保母須接受在職訓練與收出養服務概念之輔導,並有高度之報告義務,如如合作保母無法配合機構管理規定者,兒福聯盟並有終止合作資格之權利,且可透過機構社工查核合作保母,是兒福聯盟對劉彩萱就劉童之全日居托事務,有實質監督權限。

此外,判決亦指出陳女亦自願承擔保證人地位。法院認為陳女能夠通盤掌握劉童自出生起之生長軌跡、轉換環境歷程及體檢數據之全貌,能透過劉童身心變化,憑藉資訊優勢與專業知能進行調查,拼湊出劉童受虐真相。並且依照本案中的三方家庭托育契約書,僅有兒福聯盟與陳女能夠得知劉童是否受到妥善照顧,而事實上排除其他外部單位例如文山居托中心、樹鶯社福中心,獨占劉童出養歷程及其健康情形資訊,陳女被認為在本案中,是最能夠獲得劉童實際托育資訊之人,又參陳女與樹鶯社福中心前社工施盈如之分工,陳女已自願負責追蹤並確保劉童受託照顧情況之主要權責,足認其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之保證人地位。

對於陳女是否有疏於注意劉童之情況一事,法院首先說明陳女具有兒童收出養之專業知識,且案發時業務量尚屬一般範圍,而沒有因為工作量過大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查核之情況。從而認定,劉彩萱托育劉童之後,劉童出現諸多異常行為,而輕率採信劉彩萱之說詞;又當劉童出現額頭有大片瘀青、頻繁發燒等情等新舊夾雜之傷勢時,縱使劉彩萱無法提出合理之說法,仍認不需即時接受治療,實際上也未有任何有效作為;且劉童在交付劉彩萱前後,體重、髮量、神色、身心狀況均有重大落差,惟陳女對此並無更積極之追蹤、確認之行動。

基此,法院認為陳女之消極不作為,使得劉彩萱得以3個月間,反覆而密集地凌虐劉童至死,而認定陳女未積極查核劉彩萱之照顧狀況,並未為確認劉童身心健康情況之適當處置,法院並認為若陳女有採取相關措施,有高度機會使劉彩萱有所收斂甚至中止犯行,從而認定陳女之消極不作為,與劉童死亡結果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以上是整理後之法院判決摘要,從判決中,可以見到法院先從陳女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出發,強調了陳女為兒福聯盟之收出養社工,依照法規契約具有聯絡監督保母照護品質、追蹤劉童身心發展狀況之保證人地位,且陳女亦自願承擔保證人地位,於安置期間,僅有陳女一人得以掌握劉童之狀況;再者,法院進一步指出,陳女對於劉童安置到劉彩萱家中後,對於劉童之異常狀況,理應積極追蹤、查核,卻在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未為履行其應負之職責,從而認定陳女就劉童死亡之結果,屬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而應負過失致死之責。

從此篇判決中可以看出,法院花了相當大的篇幅,在處理陳女於本案中之角色、與劉彩萱間之互動。惟因判決書中,對於辯方之理由記載較為簡略,難從判決書中窺見陳女完整之立場與理由,不過從新聞媒體中似可見到,於社政領域中,互相信任是彼此合作之根基,陳女亦是從此一角度去理解、行為,然而產生本案之憾事。無論如何,本則判決未來會相當大程度的影響安置家庭與社工、出養機構之互動關係,對於實務上會有如何變化,仍待後續觀察。

【司法實務上對於「保證人地位」的認定】文|林哲辰律師 剴剴案社工刑事一審宣判,身邊許多人感到生氣,不管是覺得判有罪,還是判太輕。在討論刑法不純正不作為犯時,「保證人地位」是決定行為人是否負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的核心概念。依據刑法第1...
16/04/2026

【司法實務上對於「保證人地位」的認定】

文|林哲辰律師

剴剴案社工刑事一審宣判,身邊許多人感到生氣,不管是覺得判有罪,還是判太輕。在討論刑法不純正不作為犯時,「保證人地位」是決定行為人是否負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作為義務的核心概念。依據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僅當行為人具備保證人地位時,其不作為始可能與作為等價,進而構成犯罪。實務上對於保證人地位的認定,並非一概而論,而是綜合職務內容、危險控制能力及個案情境等多重因素審酌。

一、刑法第15條「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
何謂「不純正不作為犯」,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12台上338刑事判決,法院於該案判決內有明確解釋,以下幫大家摘要,並翻成白話文:

1. 如果一個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去防止某個壞結果發生」,而且他「有能力防止卻不去防止」,那麼法律上就會把他「什麼都沒做」的態度,看成跟「他親手去做壞事導致結果」一樣嚴重。這種犯罪型態,在法律上就叫作「不純正不作為犯」。

2. 然而,不是每個人對任何壞事都有防止義務。
只有具備「保證人地位」的人,法律才會要求他必須行動。所謂「保證人地位」,就是法律上認定你必須為某個法益(如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擔任「保證人」的角色。

3. 法律給「保證人」的義務不是「絕對保證壞事絕不發生」。要成立犯罪,必須同時滿足兩個關鍵條件:「預見可能性」、「結果可避免性」
(1) 所謂「預見可能性」,指依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當時的情況是「有可能預見到」壞結果會發生的。
(2) 所謂「結果可避免性」,指如果當時「保證人」做了他該做的事,這個壞結果「幾乎確定可以避免」。

4. 法律必須判斷「你沒做事」和「壞結果發生」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判斷標準是:「如果當時你做了你該做的事,這個壞結果是不是幾乎確定不會發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你的「不作為」就和壞結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可能需要負擔刑責。

簡單來說,刑法第15條是在處罰「該做而不做」的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 你具有法律承認的「保證人地位」(有義務)。
2. 壞結果的發生是你可以預見的。
3. 壞結果是你可以透過行動避免的。
4. 正因為你沒行動,所以壞結果才發生。
只有同時滿足這些條件,法律才會將你的「不作為」視同「作為」來處罰。

二、實務上,如何判斷有無保證人地位?
實務上,判斷有無保證人地位,並不限於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歸納為以下主要類型:

1. 基於對特定法益之保護義務:此類型係指行為人與特定法益(如生命、身體)之間存在特殊關係,因而負有保護該法益不受侵害之義務。
(1)特定親屬關係: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配偶之間,基於家庭倫理與法律規定,負有扶養、照顧義務。
(2)特定共同體關係:如登山隊、探險隊等危險共同體成員之間,基於彼此信賴與共同承擔風險之關係,互負救助義務。
(3)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行為人自願承擔保護他人法益之責任,如救生員、保母、醫院對住院病人等,一旦承擔該義務,即負有保證人地位。
(4)結合保護義務之特殊公職或法人機構成員:如警察、消防員等,基於其職務內容,對特定民眾負有保護義務。

2. 基於對特定危險源之監督責任:此類型係指行為人對於可能侵害法益的特定危險來源,負有監督、控制或防止其實現之義務。
(1)危險源之監督者:對於自己管領支配範圍內之危險設備、設施或動物等,負有防止其侵害他人之義務。
(2)危險前行為:此為刑法第15條第2項明文規定:「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行為人因自己之先行行為(無論合法或違法)創造或升高了法益受害的風險,即負有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之義務。

3. 其他基於法律行為或社會習慣而生之義務
(1)基於契約之約定:當事人透過契約約定一方對他方法益負有保護義務時,該契約當事人即可能因此取得保證人地位。
(2)基於習慣或法律精神:依據社會共同生活之習慣或法律整體精神所應負之義務。

實務上,判斷有無保證人地位,並非僅作形式上歸類或取決於職稱,而係採多元、實質之審查標準。法院首先探究有無法律明文規定之義務;若無,則進一步審視是否存在基於契約、危險前行為、自願承擔、緊密共同體關係或對危險源之監督關係等所生之防止義務。最終必須回歸個案情節,判斷行為人與法益侵害間是否具有足以課予此項義務之密切關聯性,以及行為人客觀上是否有預見與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此一判斷過程,必須緊扣刑法第15條之立法意旨。

【威瑪共和歷史專題(五):威瑪憲法對議會主義的想像】文|林懋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威瑪憲法在制定時,曾被許多人認為是全世界最民主的憲法,連中華民國憲法也以它為效法對象,然而諷刺的是,這部憲法不僅未能防止希特勒奪權,甚至其本身也存...
10/04/2026

【威瑪共和歷史專題(五):威瑪憲法對議會主義的想像】

文|林懋棋(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威瑪憲法在制定時,曾被許多人認為是全世界最民主的憲法,連中華民國憲法也以它為效法對象,然而諷刺的是,這部憲法不僅未能防止希特勒奪權,甚至其本身也存在一些被認為是間接促成納粹崛起的制度設計。

就威瑪憲法與納粹崛起的關係而言,關鍵在於它對議會制的規範,其中有三個重點:帝國總統、直接民主與比例代表制。

一、帝國總統

威瑪憲法的起草者普羅伊斯(Hugo Preuß)和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認為,應該要設立一個人民直選的帝國總統。普羅伊斯希望讓帝國總統成為制衡國會的力量,以防止議會暴走或推行太過社會主義的政策,與此同時,他也希望總統能夠超越黨派、保持中立,以整合多元衝突的意見。

一開始,社民黨人反對總統這個制度設計,因為在他們眼中帝國總統就跟好不容易才推翻的皇帝沒什麼兩樣。社民黨人認為,雖然帝國總統艾伯特是社民黨人,但萬一哪天變成反動勢力或者欠缺對民主體制忠誠的人擔任帝國總統,那後果將不堪設想。

不過,最後社民黨人還是接受設立一個帝國總統,主要原因是在威瑪憲法制定的時空背景下,德國不斷發生各種趨近內戰的衝突,因此,多數人認為需要有一位人民直選、強而有力的帝國總統,來調和各種衝突。

帝國總統的根本問題在於,因為是由直接民選產生,因此得到了人民授權得以行使各項權力,然而在行使的過程中,時常會與國會的權力產生衝突。帝國總統的憲法權力包括軍事的最高統帥權、舉行全民公投、解散國會、任命和罷免帝國總理(總理需要獲得國會的信任,但並非由國會選舉產生)的自由裁量,最後,或許最有名的是,根據威瑪憲法第48條,當帝國總統認為國家的公共秩序受到擾亂或危害時,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恢復秩序,在這個緊急狀態期間,可以暫時停止憲法其他部分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護。這項權力的危險主要有兩個:第一,如何區分緊急狀態與正常狀態?第二,具體來說總統的緊急權力如何行使?有鑒於涉及憲法第48條的具體施行規範從來沒有被制定,這兩個問題也成為威瑪憲法的致命傷。

二、直接民主與比例代表制

威瑪憲法之所以在當時被視為最民主的憲法,其中一個原因是裡面包涵了人民創制與複決的直接民主要素。然而,從後見之明來看,許多人認為威瑪憲法的全民公投制度助長了國家社會主義和民粹主義的興起,畢竟如果欠缺足夠的配套措施,直接民主的頻繁實踐可能會架空國會:有事就公投就好,幹嘛還要等國會議員慢慢審議?

另外,威瑪憲法規定,國會透過比例代表制組成。雖然在1919年的德國,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比起相對多數制更能保證席次分配符合選民的意願,防止少數選民獲得議會多數席位。然而,這種選舉制度在1930年後造成了國會小黨林立,彼此之間難以形成共同決策,導致國會失能,給納粹創造了奪權的條件。

實際上,直接民主和比例代表制對於納粹崛起的關係其實更加複雜,且很多對這些制度的反省欠缺充分的論證,因此,我們很難說單純因為這兩個制度就造成國家社會主義的篡位。

三、小結

威瑪憲法的上述三個制度設計,全部都和國會有關。關於帝國總統與國會的關係、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關係以及國會如何組成與運作,皆涉及了威瑪憲法對於「國會如何代表人民」的想像,而威瑪憲法的其中一個主要教訓就在於,它缺少條文來保護政府不要受到無力執政的國會多數派的影響,因此無法應對議會制度失靈的情況。

【考選快訊|司律二試模擬作答網站公開】去年,考試院公告將司律二試電腦化,許多考生擔心頁面與系統的不熟悉影響應試結果。近日,考試院公告為讓考生體驗實際試場環境,此將司律二試電腦化測驗模擬作答介面公開,本會實際操作後,有以下介面限制與更新:1....
01/04/2026

【考選快訊|司律二試模擬作答網站公開】

去年,考試院公告將司律二試電腦化,許多考生擔心頁面與系統的不熟悉影響應試結果。

近日,考試院公告為讓考生體驗實際試場環境,此將司律二試電腦化測驗模擬作答介面公開,本會實際操作後,有以下介面限制與更新:
1.介面僅支援Windows系統及Chrome瀏覽器。
2.系統內建法條符號和四層縮排。
3.介面有 8 頁電子試卷,並提供分頁作答、預覽等功能。
4.提供輸入法共9種,包含新注音、倉頡、速成、大易、行列、微軟拼音、嘸蝦米、自然輸入法及追音輸入法。

針對司律二試電腦化,本會去年啟動考選部及國會拜會行動,並完成政策意見書供考選部參考,本會未來將持續與考試院及考選部保持溝通,確保所有考生權益不受損。

後續如有進一步資訊,本會將於第一時間向各位考生說明及分享,若仍有任何疑慮或建議,亦歡迎隨時與本會聯繫,我們將透過現有溝通管道為各位轉達提出。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解釋方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文|詹博聿律師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3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
25/03/2026

【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解釋方式-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

文|詹博聿律師

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3條第1項明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而法條所謂「違反其意願」一詞究應如何解釋?即生疑議。

對此,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以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為據,認為:「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盯梢、守候、尾隨」之行為,皆屬被害人「不易察覺」已被跟踨騷擾之態樣,則行為人所為,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考量跟蹤騷擾行為之特性,應從被害人立場觀之,不以其須在行為人「行為當下」立即知悉或行為人實際接觸被害人為必要。

亦即最高法院認為所謂「違反其意願」一詞,解釋上並不限於被害人於「行為當下」知悉,只要於「事後知悉」而覺不適,且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線者,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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