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7/2026
#最新消息|身心障礙權益訊息
本次行政院版本以及115年1月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條文,修正重點包括合理調整與通用設計入法、因歧視或騷擾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身心障礙者權益小組障礙者比例應達1/2、強化無障礙環境規劃、明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33條所稱之獨立監督機制等,已有大幅進展。雖然部分條文各界仍有不同意見,但仍希望能儘快通過,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尚需凝聚共識的地方,衛福部未來應持續蒐集意見並精進相關措施。
📯相關意見問題及看法:
📌 第5條身心障礙定義:
部分團體希望擴大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可使用支持服務(例如:職務再設計、個人助理、復康巴士等),職務再設計目前服務對象不限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至於復康巴士等福利服務資源有限,衛福部應蒐集未能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但有實際急迫服務需求者之情形,再審慎研議其他服務計畫投入之可行性。
📌第16條未將拒絕合理調整明定為歧視:合理調整著重協商程序,目前衛福部對於責任承擔方未進行協商,已明確訂定罰責;至於協商後未能提供合理調整且責任承擔方未能舉證過度負擔時,如何保障身心障礙者救濟權利,衛福部未來應再蒐集並凝聚各界意見,精進救濟機制。
📌網站和APP無障礙規範對象是否擴大至通訊軟體、網路購物、視聽媒體服務等:目前院版已納入一定規模醫院及金融機構,但身心障礙者生活面向多元,衛福部應該會同其他部會,針對公眾使用頻率高之生活必需服務(如大眾運輸、購物平台等),研議要求業者精進無障礙化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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