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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覽延伸活動【控制與恐懼,不分性別——《跟騷法》修法關鍵時刻】跟蹤騷擾,不分性別,傷害依然存在。2021年,《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填補了台灣性騷擾相關法制多年來的保護空白,是性別安全立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法律施行三年後,一個關鍵...
14/08/2026

#展覽延伸活動

【控制與恐懼,不分性別——《跟騷法》修法關鍵時刻】

跟蹤騷擾,不分性別,傷害依然存在。

2021年,《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施行,填補了台灣性騷擾相關法制多年來的保護空白,是性別安全立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法律施行三年後,一個關鍵性的制度缺陷逐漸浮現,「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構成要件,讓無數真實受害者被擋在法律門外,求助無門。

本次講座邀請性別司改小組成員也是長期深耕性別司改議題的黃勝玉律師與許如瑩律師,帶領大家從法律實務出發,深入理解修法的迫切性與推動策略。許如瑩律師長期投入《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法研究。曾就警政署對於刪除性與性別要件之隱憂提出完整法律回覆,並以實務案例記錄現行法制困境,並提供司改會〈案例摘要|《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法討論〉。

#活動
▚ 控制與恐懼,不分性別——《跟騷法》修法關鍵時刻
┆主持┆黃勝玉/民間司改會性別小組義務律師
┆主講┆許如瑩/民間司改會性別小組義務律師
┆時間┆𝟬𝟵/𝟭𝟮(六)𝟭𝟰:𝟬𝟬-𝟭𝟲:𝟬𝟬
┆報名┆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154
┆地點┆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

#展覽
▚ 原本以為 PRIMA FACIE ——
┆預約┆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152
┆展期┆即日起至 𝟮𝟬𝟮𝟳年𝟬𝟭月𝟭𝟲日(六)
┆開放┆週二至週五𝟭𝟯:𝟯𝟬-𝟮𝟬:𝟬𝟬;週六𝟭𝟭:𝟬𝟬-𝟭𝟳:𝟬𝟬
┆公休┆週日及週一;國定假日與其他詳細日期
┆地點┆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
台中市東區雙十路一段4-33號10樓之2
▚ 全面採 ✦預約制✦
請於預計觀展日兩天前預約,未預約者恕不提供現場觀展。

📢 #即時  #司法 憲法法庭今(8/14)針對「 #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判決摘要】1、修正前《刑法》第80條,犯罪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於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
14/08/2026

📢 #即時 #司法
憲法法庭今(8/14)針對「 #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

【判決摘要】
1、修正前《刑法》第80條,犯罪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於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時,未考量被害兒童、少年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致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於此範圍內,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與憲法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2、本案聲請人原案件裁定均 #違憲,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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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團體反對鞭刑公投提案聯合聲明|鞭刑違憲且違反禁止酷刑國際人權義務,更欠缺犯罪嚇阻之可靠實證​立法院今日(08/14/2026) 通過公民投票案,主張對【酒駕、性暴力等特定犯罪】施以鞭刑。本聯盟與連署團體明確反對。​司法鞭刑不是一般的...
14/08/2026

#民間團體反對鞭刑公投提案聯合聲明|鞭刑違憲且違反禁止酷刑國際人權義務,更欠缺犯罪嚇阻之可靠實證

立法院今日(08/14/2026) 通過公民投票案,主張對【酒駕、性暴力等特定犯罪】施以鞭刑。本聯盟與連署團體明確反對。

司法鞭刑不是一般的「加重刑罰」。國家以公權力故意施加肉體痛苦與羞辱,已跨越國際人權法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界線。臺灣自 2009 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將鞭刑納入我國法制,將與臺灣已承擔的國際人權義務正面衝突。

▋一、司法鞭刑侵犯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並直接違反《公政公約》第 7 條

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已明確認定,「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自由權利,仍基於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受憲法第 22 條保障。鞭刑由國家有意對受刑人施加身體疼痛、傷害與羞辱,並以此作為刑罰本身,直接侵入身體完整性及其所根植的人性尊嚴。我們認為,縱以犯罪防制、應報或多數民意為理由,這類立法仍難以獲得憲法上的正當化,並難以通過違憲審查。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則明定,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且依第 4 條第 2 項,即使在國家緊急狀態下亦不得減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 20 號一般性意見第 5 段早已明確指出,第 7 條的禁止包括作為犯罪刑罰的體罰;在 Osbourne v. Jamaica 案中,委員會更確認,無論犯罪本身多麼嚴重或殘暴,司法體罰仍違反第 7 條。

2026 年 5 月完成的臺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也再次確認體罰與第 7 條保障之間的關係。結論性意見第 101 點以體罰為例,說明《公政公約》作為「活的文書」(living instrument),應依當代人權標準解釋,並將體罰與人身完整性及人性尊嚴相連結。限制鞭數、私下執行、安排醫療監督,或由法院依法判決,都不會改變司法鞭刑的法律性質。

▋二、公民投票不能授權國家實施公約禁止的刑罰

公民投票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但多數決不能使原本遭國際人權法禁止的刑罰重新取得正當性。

2026 年臺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8 點指出,人權保障具有制衡多數的功能;第 99 點更明確表示,政府不能以某項公約義務不受部分人民歡迎為由,拒絕履行核心人權義務。

我們理解社會對重大犯罪的憤怒,也支持政府強化犯罪預防、偵查、被害人保障與再犯防制。但民主法治國家的刑事政策,不能以恢復國家鞭打人民身體的權力作為答案。

基於以上理由,我們反對任何將司法鞭刑引入臺灣法制的公投或立法提案,並呼籲政府重申臺灣遵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及禁止酷刑與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之承諾。

▋三、鞭刑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

司法鞭刑即使具有某種嚇阻效果,也不會因此解除《公政公約》第 7 條的絕對禁止。何況現有研究並未證明鞭刑具有支持者所宣稱的特殊或額外嚇阻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今日若要尋找司法鞭刑的直接實證,竟必須回到近一個世紀以前。原因很簡單:這項刑罰早已退出多數現代自由民主法治國家的刑罰體系。英國在廢除司法體罰以前進行的官方研究,並未發現鞭刑相較其他刑罰具有特殊嚇阻效果。

此後數十年的犯罪學研究則持續指出,真正與犯罪嚇阻較有穩定關聯的,是被查獲及受到制裁的確定性,而不是刑罰究竟多麼嚴酷。

▋四、鞭刑將增加引渡與跨境司法合作的障礙

禁止將人移交至可能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的地方,是國際人權法的重要原則。2026 年臺灣第四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 107 點,也重申不得將任何人移交、驅逐或引渡至面臨此類待遇或處罰真實風險之地。

禁止酷刑委員會第 4 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確將「可能遭判處體罰」列為不遣返風險評估事項。一旦臺灣設有鞭刑,外國法院面對可能受鞭刑者的引渡案件,即可能要求臺灣提出不求處、不科處或不執行鞭刑的保證,甚至拒絕移交。

鞭刑因此不只涉及國內刑事政策,也可能實際增加臺灣追訴跨境犯罪的司法成本。

▋五、「醫療監督」不能使鞭刑人道化,且違反醫療倫理

鞭刑制度若要求醫師先行判斷受刑人是否「適於受刑」,或在執行過程中監看其身體狀況,實質上就是利用醫療專業協助國家完成一項以製造痛苦為目的的刑罰。

世界醫學會《東京宣言》禁止醫師參與、協助或在場促成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遇。2024 年,世界醫學會更直接譴責要求醫師參與體罰前醫療評估及刑罰執行的制度。

醫療專業的目的在於治療與減輕痛苦,不應被用來替國家判斷一個人是否還能承受更多痛苦。

>>官網版聲明: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76

▋聲明團體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台灣人權促進會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司改會的常務執行委員呂紹瑋律師👍👍👍
14/08/2026

司改會的常務執行委員呂紹瑋律師👍👍👍


8月初我去參加一場「做伙讀法律 tsò-hué tha̍k hoat-lu̍t 」的活動,這是相紲7節課的活動,我無全程參與,毋過有一場我有抄筆記。
這場主講人是呂紹瑋律師,主題是律師ê一工。呂律師的台語真自然、真輾轉,一聽就知是自底有咧講台語的人。

下跤,我共聽著的一寡「新詞」、「新觀念」抑是感覺袂bái的講法,記落來和有志分享(進前毋捌--的、無想著--的,對我來講就是新--的😀)

1.調卷
律師開庭進前愛準備的工課,包括『閱卷』,就是去法院調卷宗、閱讀卷宗。
呂律師講『閱卷』台語毋是講「閱卷」,攏講「調卷」。
我感覺真好,這若毋是做彼途的人出來講,一般人哪會知?聽著就是學著矣。另外,台語講「閱卷」一般的理解是改考卷,『律師閱卷』,台語號做律師調卷,按呢用語的區別清清楚楚。

2.十年律師九年等
講耍笑的話。做10年的律師,內底等待開庭的時間就佔9年去--矣;意思是講律師不三時都咧等開庭--啦。

3.愛看有「贏面」無
開庭前,律師愛查法條、整理證據、和委任的當事人討論策略。律師愛有法度按照事實和證據來判斷法院審理的結果、方向和風險,毋是講「絕對」,但是愛有法度判斷有贏面無。
啊若較輸面--咧?律師講若是被告,就苦勸看覓咧,人講投降輸一半,上少無全輸🤣
若是原告,咱嘛是愛分析結果予聽,毋是有案件入來就好。嘛是有明其都會輸,閣硬欲告的原告,就是欲賭一口氣,就是欲看被告上法院的,按呢的人嘛是有。就是愛講予清楚,逐家歡喜甘願的,毋通結果出來煞起呸面(khí-phuì-bīn,翻臉)。

4.『臨場反應』→現場變竅
變竅piàn-khiàu→通權達變、隨機應變
律師毋是講臨時反應,伊講「變竅」,予人的感覺律師佇法院執行的任務加足專業、困難、無簡單。

5.點拄tiám-tuh→點醒、暗示
法官有『闡明權』,有的法官會共當事人點拄一下(tiám-tuh--tsi̍t-ē,提點一下)。
『闡明權』有界線,這條線嘛毋是逐个法官攏仝款。若超過線,公親煞變事主。
公親變事主kong-tshin piàn sū-tsú→仲裁者變成當事人。意指和事佬難當,調解不成還被拖下水,捲入紛爭。
『闡明權』無聽著台語的講法,心內感覺小可仔拍損,毋過先共這粒種子種落來,後擺學著才來補。

※和學台語無啥關係,是律師足誠懇的建議,抄落來和逐家分享(按照我淺薄的經驗,我嘛是真贊成這个看法--喔,足有良心--的)
#民事開庭當事人莫來真的會較好😆


6.仝款,無仝師傅kāng-khuán, bô-kāng sai-hū
講著有人用AI寫狀紙的代誌,律師回應講「仝款,無仝師傅」。這句話用甲真鬥搭。
良心建議:寫狀紙,毋是寫愈濟愈好,一般案件控制10頁以內較拄好。

7.互進hōo-tsìn
這是我這改上想欲和逐家分享的詞!
律師講著細漢的時,in阿公定定共教講:「人佮人鬥陣愛互進,毋通互退。」
真有道理、真有智慧的一句話。互進佮互退雖然字典無,毋過一下看就知意思。
直接就聯想著這句俗諺:「互相落氣,求進步。」毋過我感覺in阿公講的話閣較忠厚、古意、有量。互相幫贊,會當做到家己好、人嘛好,真正愛有大智慧,若是抱著這款心意,拍拚去做,我想結果絕對是『雖不中,不遠矣』,做人千萬都毋通「笑人袂,驚人會」。

 #法庭觀察招募  #王隆昌案 再審開庭​➤➤立即報名: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75​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王隆昌案2026年8月20日再審開庭​歷經14年的司法救濟,王隆昌案再次走進法庭。邀請您和我...
12/08/2026

#法庭觀察招募 #王隆昌案 再審開庭

➤➤立即報名: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75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 王隆昌案2026年8月20日再審開庭

歷經14年的司法救濟,王隆昌案再次走進法庭。邀請您和我們一同參與,關注王隆昌案的再審調查。

王隆昌於2003年任職臺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教授期間,受聘為南港展覽館工程案17名評選委員之一。2008年,特偵組調查認定,力拓公司於得標前即取得評選委員名單,並向王隆昌等8名評選委員行賄。最高法院於2012年駁回王隆昌的上訴後,判處王隆昌違背職務收賄罪有期徒刑7年8個月。

本案歷經監察院提出疑點、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遭駁回後,2024年9月,臺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認為本案有提起再審之必要,由檢察官主動聲請再審。

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曾裁定駁回,但在律師團抗告並經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審後,2026年5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15年度聲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正式開啟再審程序。

高等法院認為,本案並無通聯紀錄,亦未扣得相關賄款和金流等客觀證據,原確定判決主要依憑交付賄款者黃維安之證述。然而行賄者之證詞本身具有虛偽可能,仍須透過客觀事證補強。

檢察官與律師團提出的新事證顯示,黃維安聲稱於2003年11月4日晚間與王隆昌在餐廳見面,但課表及學生訪談紀錄證實,王隆昌當時固定在北科大授課,且無請假紀錄,與其說法並不相符。

黃維安另稱於2004年1月18日攜帶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請王隆昌協助修改,但南港展覽館案早於同年1月15日截止投標,服務建議書當時已經送出。營建署回函亦證實,力拓公司並未提報簡報檔。

此外,黃維安指稱交付前金的時間,王隆昌有開會、尾牙及赴南投報告等不在場證明,且力拓公司當時領出的資金已移作他用,黃維安並無資金可交付。校方紀錄更證實黃維安根本不是王隆昌的學生。

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同案其他證人稱「聽聞黃維安轉述」之內容,性質上屬累積證據,依法不得作為黃維安單一指證之補強證據。觀評分資料,全體17名評選委員中有13 人將力拓公司評列第一,惟王隆昌給予三家投標廠商之評分差距各為1分,對名次影響甚微,難認有異常徇私之情。高院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已動搖,符合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裁定開啟再審。

王隆昌於庭上表示,15年來不知道自己的人生該如何度過,妻子早已病逝,自己根本不認識力拓公司相關人員,直到偵查庭才第一次見到黃維安,請求司法還他清白。

如今司法程序重啟,本案將再次檢視過往認定的事實與相關事證,邀請您走進法院旁聽,一同了解王隆昌案的再審程序。

▋時間
2026/8/20(四),上午9:50

▋地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3樓第17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

▋本案案號
115年度再字第3號(審理程序)

【誰在告誰?MeToo之後的資料真相 ——記者分享與實作工作坊】⫸ 報名連結: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58⫸ 講師群 #林建宏/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長期投身人權與法治工作,曾在烏來擋車案、...
11/08/2026

【誰在告誰?MeToo之後的資料真相 ——記者分享與實作工作坊】

⫸ 報名連結: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58

⫸ 講師群
#林建宏/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長期投身人權與法治工作,曾在烏來擋車案、反黑箱服貿等多起社會運動案件擔任義務辯護律師,守護言論與集會自由;並承辦性別與性侵害案件。將從第一線法律實務,帶大家看懂性暴力案件在法庭上的攻防與難題。

#陳虹瑾/鏡週刊人物組主筆
長期跟追性別與人權個案,曾以〈國家的囚徒:中國 709 大抓捕案律師王全璋〉獲卓越新聞獎肯定。陳虹瑾更有「協助 MeToo 被害人發聲後、自己也被反告,最終獲不起訴」的親身經驗,並將這段經歷寫成學術論文〈當媒體人和性暴力受訪者都成為被告〉,直面記者與倖存者同為被告的困境。

#徐湘芸/前鏡傳媒資料記者
長期鑽研資料新聞與判決書分析。徐湘芸參與的喜劇市場專題〈當笑聲成為流量〉榮獲第 24 屆卓越新聞獎「藝術與文化新聞獎」;在〈Metoo 進行式〉中,徐湘芸也一起爬梳近一年的性暴力判決書,看見數字背後的真實處境。

#陳珮瑜/前鏡傳媒資料記者
資料新聞代表作〈武漢肺炎資訊戰:解密中國大外宣分工〉,曾入圍全球資料新聞獎 The Sigma Awards(該屆全球 68 國、545 件作品競逐,僅 107 件入圍)。陳珮瑜也是 MeToo 資料專題〈Metoo 進行式〉的作者之一,用資料拆解「為什麼那麼多案件走向不起訴」。

⫸ 詳細資訊
時間|𝟖/𝟐𝟗(六)𝟏𝟑:𝟎𝟎–𝟏𝟕:𝟎𝟎
地點|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台中市東區)
名額|限額 20 名
費用|每人 500 元
攜帶|請自備筆電

   #數位權利基本法  #司改會數位法小組8 月 9 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數位法小組參與 2026 COSCUP  開源人年會「開源政策」議程軌,以「數位權利基本法:一場以民間立法推進開源政策的行動實驗」為題,和開源社群分享我們如何從數...
10/08/2026

#數位權利基本法 #司改會數位法小組
8 月 9 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數位法小組參與 2026 COSCUP 開源人年會「開源政策」議程軌,以「數位權利基本法:一場以民間立法推進開源政策的行動實驗」為題,和開源社群分享我們如何從數位人權出發,思考「開源」如何不只是技術社群的實踐,更進一步成為公共政策與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數位法小組長期由 NGO 夥伴、法律與科技工作者等不同背景的志工共同參與,嘗試從「法律的 Code」與「電腦的 Code」兩個面向思考數位社會的權力關係。這次分享的核心,便是目前持續推進的《數位權利基本法》草案,以及其中兩項與開源社群密切相關的制度構想:「公共程式原則」與「健全數位環境之落實」。

我們首先從政府採購與公共數位基礎建設談起:當政府使用人民的稅金建置軟體、資訊系統,甚至人工智慧模型時,成果究竟應該屬於誰?草案第 17 條嘗試將「Public Money, Public Code」的精神轉化為法律規範,主張政府自行或委外建置的軟體、AI 模型及資訊系統,其規格、架構、模型與原始碼原則上應主動公開;政府委外時,也應思考如何優先使用或建置可重複利用的開源元件。這不只是「把程式碼放上網」,而涉及如何減少廠商綁定、促進公共資源再利用、強化透明與監督,以及讓公共出資真正形成可由社會共同使用的數位公共財。

為了讓大家了解推動的挑戰,數位法小組成員也設計了一套模擬 panel,由不同成員分別扮演公民、倡議組織、政府機關與外包廠商,分別呈現實務上會出現的意見分歧與困難之處。這樣的模擬環節也獲得在場觀眾的一致好評。

在互動環節中,有聽眾進一步提問,關心政府為何無法修正既有政策的錯誤,例如數位發展部所發布的指引在實務上並不具備跨部會的強制約束力,或是在推動公共程式時所面臨的制度阻力與落地困難。對此,成員回應指出,政府在實務運作上往往需要同時考量政治資源、部會間的人際協作關係以及財務與預算條件,因此政策並非「想改就能立刻改」,而是受到多重結構因素制約的結果。

同時,也有參與者在現場分享,提到數位發展部相關指引其實是由她與其他社群夥伴共同參與撰寫,如今在 COSCUP 看到相關倡議以不同形式被延續與討論,感到相當驚喜,也展現出政策與社群之間持續流動與互相影響的關係。

這次走進 COSCUP,對數位法小組而言也是一次重要的跨社群對話。法律可以寫下原則,但一條好的數位政策,不能只由法律人想像技術如何運作。從條文走向實務,我們期待持續與開發者、政府承辦人員、企業、公民社群及所有數位服務使用者對話,讓《數位權利基本法》不只是法律人的立法倡議,也成為大家共同思考:我們希望生活在什麼樣的數位社會?

 #直播中 司思入talk@台北|從豐年節到「封言節」:花蓮警察可以這樣盤查嗎?
07/08/2026

#直播中 司思入talk@台北|從豐年節到「封言節」:花蓮警察可以這樣盤查嗎?

#台北場 講座|從豐年節到「封言節」:花蓮警察可以這樣盤查嗎?​7月18日一位原住民族朋友在豐年「節」現場,和平...

07/08/2026

當一位童年性侵被害人長大、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提告,檢察官也起訴加害人,但同一個國家機關,卻又以超過補償金的請求時效權為由,駁回申請。近 19 年來,據估計已經有高達 1040 位被害人,因此求助無門。

近期最振奮人心的成果,莫過於在 2026 年 7 月 7 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未成年遭性侵受害人追訴期」延長自 20 歲起算!

然而改革還沒完,我們會繼續監督下去:
☑️ 修正《刑法》第 80 條,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延長自 20 歲起算
⬜ 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涉及性交、猥褻之犯行,延長追訴權時效
⬜ 憲法法庭審理「追訴期案」案,持續追蹤審理進度,協助人民、團體提出法庭之友
⬜ 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延長被害補償金的請求時效
⬜ 修正《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過去遭不合理拒絕補償的被害人,溯及適用
⬜ 修正《民法》延長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民事請求權時效

司法改革與被害人權益保障,從來不是短跑,而是一場需要長期投入的工作。邀請您以定期定額的方式支持民間司改會,成為推動制度改革穩定而重要的力量,讓我們一起把上面的清單都打勾!

您的支持,能讓我們持續監督制度、提出修法倡議、為被害人發聲。以定期定額方案支持這個專案者,我們會寄發【司改行動回報】,與您分享每一項改革如何一步步被推動、落實。

◎捐款方式 ➠ https://bit.ly/4bB9YCD
✦ 定期定額 600 元滿 12 個月,獲得 31 週年感恩餐會餐券一張 + 司改行動回報
✦ 定期定額 1,000 元滿 12 個月,獲得 31 週年感恩餐會餐券一張 + 司改行動回報 + 紀念隨身碟乙個

七月底上架的電子報帶大家進入司改會的「Behind the Scene」。第三個篇章:一個組織可以有人站在前線發聲,是因為有更多人在幕後開小組會議、研究資料、撰寫聲明;還有一些人,則負擔起繁雜瑣碎的行政事項,讓大家可以無後顧之憂繼續往前衝。...
06/08/2026

七月底上架的電子報帶大家進入司改會的「Behind the Scene」。

第三個篇章:一個組織可以有人站在前線發聲,是因為有更多人在幕後開小組會議、研究資料、撰寫聲明;還有一些人,則負擔起繁雜瑣碎的行政事項,讓大家可以無後顧之憂繼續往前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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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個組織背後都有一條脊椎:
司改會的後勤日常 ✿

(一)營運長 JJH:小火慢燉,走得更長遠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70
(二)行政姿吟:需要我,我就會繼續留下來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271

延伸閱讀 ⫸ 2024年8月電子報:除了救援冤案,司改會在幹嘛?——開箱法案工作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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