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26
奬勵投資條例的制訂(十八)
八七水災之後,行政院指示美援會設置工業發展投資研究小組,由美援會秘書長李國鼎擔任召集人,陶聲洋為執行秘書,吳梅邨擔任主要助手。成立之初,陳誠特別找李國鼎商談,對於提高投資提出三個原則:第一,修改不合時宜的投資相關法律,第二,修改不合時宜的行政命令;第三,投資人有問題不能解決,就是你的問題,你要幫他解決。
當時國內投資環境有幾個問題:第一稅捐負擔沈重、成本過高,第二投資手續太過繁複,曠日廢時。李國鼎曾請專人就台灣投資設廠所需的手續進行調查,竟有70多個步驟,使投資人無不望而郤步。另外,在農業社會土地皆優先做農用,變更用途會碰觸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及土地法四個法律,非常困難。
對於這些問題李國鼎決定修訂一項特別法,這個法令初定名為「改良投資環境條例」,後由嚴家淦改為「奬勵投資條例」。這項特別法自三月起由美援會著手起草,五月報請行政院,六月送交立法院審議,由經濟、財政、內政及交通等四個委員會進行審查,舉行25次聯席會議與4次小組會議,於八月底三讀通過,九月十日公布實施。
「奬勵投資條例」計有三十五條,其中二十條皆與稅務有關,除了以稅制來奬勵投資之外,也對工業用地的取得制定法律的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行政院得將公有土地編為工業用地;第二十九條:私有農地得購買或租用變更用途。但在這些法令中,最引起爭論的,是免稅與減稅這一項,因當時中央政府仍有鉅額預算赤字,首當其衝的是財政部,李國鼎主動與財政部長嚴家淦逐條說明,經過幾次討論,說服嚴家淦全部同意。
「奬勵投資條例」對台灣未來的經濟發展影響甚鉅。自這項條例公布之後,國民生產毛額自1960年620億增至1967年的1,460億,1975年更達5,600億。國民所得自1960年每人美金153元,增加到1975年美金956元;國內儲蓄淨額自1960年的38億增加到1970年的430億,1975年的1,000億。投資案1959年只有2件金額96萬美金,到1970年有151件金額達1億3,900萬美金。出口貿易部分,1960年總出口額是1億6,400萬美金,1970年已達14億美金,之後台灣進入長期出超階段,1989年台灣出口額是662億美金,較進口超出140億。到2023 年全年出口總額為4,324.8 億美元,進口總額約為3,519.2 億美元,出超(貿易順差)達805.6 億美元創歷史新高,出、進口合計的貿易總值約7,844 億美元,世界排名第16。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