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26
天下雜誌在七月下旬專文報導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案。十位居民提起行政訴訟,最終九人勝訴。這場罕見的勝訴,值得我們重探區段徵收制度的結構性問題。(報導全文請見留言處)
在報導中,熊依翎律師解釋居民勝訴的法理:「國家為了建設要剝奪人民土地,建設內容必須具備重大的公益性質;同時,政府理應先嘗試協議價購、設定地上權等對人民傷害較小的方案,窮盡一切手段都不行後,才能動用徵收。此外,法官也必須仔細權衡,開發帶來的利益,是否真的遠大於人民失去家園的代價。」
報導也提到,「法院明確指出:針對這類非核心建設...若政府無法證明徵收的具體必要性,即屬違法。」
這意味, 。
對台權會來說,我們也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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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後,尚有多起大型區段徵收案
航空城之後,北部仍有多起影響範圍達數百公頃的大型區段徵收案持續推進,包括台北社子島、桃園捷運綠線G12、G13a車站周邊土地開發,以及新竹璞玉計畫等。
這些開發案的目的、進度與爭議各不相同,在地居民卻持續面對與航空城反徵收居民相似的困境:政府一口氣劃定數百公頃土地進行區段徵收,卻未能具體說明,這麼大的範圍內, 。
法院判決航空城原告勝訴的理由,再次揭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責任: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必須受到實質審查。尤其應該具體討論「擬徵收土地劃入區段徵收範圍,與徵收案所欲維護公益性的關聯性、必要性」,絕非依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就跟著暢行無阻。
▍區段徵收是強制徵收,不是合作開發
相較於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因為地主有機會領回抵價地,政府經常宣稱這是一種對地主較友善的徵收方式,甚至將其形容為類似「合作開發」。但區段徵收的本質仍然是強制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選擇「不參與區段徵收」,也無法單純選擇保留原來的土地與家園。既然不存在拒絕參與的權利,就與建立在「合意」基礎上的合作開發相去甚遠。
▍區段徵收之後,誰有能力留下來?
即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領抵價地,也不代表每個人都有同等機會在開發後留下。
在實際配地過程中,「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以及第一、最後一宗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等規則,都會直接影響誰有能力取得土地。持有較高權利價值的大地主,更有機會取得完整、區位較佳的土地;相對而言,小產權者可能因權利價值不足而無法配回土地,沒有土地產權的居住者更直接被排除在土地分配之外。
更現實的是,當市場得知特定地區可能採區段徵收開發,投資者往往早在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審議完成以前,就進場收購、整合土地。
從我們長期參與土地徵收案件的現場經驗來看, #一套宣稱讓原地主「共同參與開發」的制度_實務上必然加劇土地再集中:有能力提前取得大量土地的人,在開發後取得更多選擇; #小產權者與無產權居住者,卻更難留在原來生活的地方,甚至 #面臨被迫離開家園的困境。
航空城居民用了多年的抗議與訴訟,證明了:就算開發案具有公益性,也不代表範圍內所有土地都應該被強制徵收。因此,當又一個區段徵收案來到內政部,審議者真正需要問的,不只是這是不是一項具有公益性的開發計畫,更要逐一檢視:這些土地真的都非徵收不可嗎?是否還有侵害人民權利更小的替代方案?
航空城判決劃下的這條界線,應該作為未來區段徵收案審議的底線。而政府也不該再讓居民與自救會,耗費十幾年的光陰抗議、訴訟,才能守住自己的土地與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