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8/2026
【我國政教關係法制化
——從傳統政教關係及宗教五種⼒量論政教三互關係之建⽴】
▍前 ⾔:我國政教關係法制化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國家在⾯對宗教事務時,該以何種思想為基本的指導原則?
此⼀原則在各級政府的各類宗教相關法規之制定與實務操作上,
是否具有明確的指導性,
是否能符合我國憲法及國際⼈權兩公約所共同揭櫫的宗教保障原則,
「國家⾄上主義」的政治威權⽂化其實已有三千年歷史,
「國家管理」隱含公部⾨及部分學術界⼈⼠對宗教諸多不當的威權管理思維。
「洗錢防制法」與「反滲透法」仍無實⽤性。
歷屆政府的宗教相關法案, 總是充滿⾼強度管理、 侵犯宗教內部⼈事、 財物事務(⾒⺠國 106 年內政部版〈宗教團體法〉 草案) , 乃⾄介⼊信仰⾏為 (滅香、封爐)的內容看出來。
其他如將宗教捐款與世俗慈善捐款混為⼀談,不能分辨其本質上的不同,⽽欲以⼀般性的管理⽅式進⾏監管
過去《區域計畫法》對於宗教⽤地完全沒有明⽂法律制定,
⺠ 114 年將實施的《國⼟計畫法》中,雖有明⽂之宗教⽤地編定,但⼜有過度限縮與法律溯及既往之嫌,未能周全顧及宗教⼈權之保障。
應先思考上位的政教關係,從⽽制定各級政府其涉及宗教之事務,個別於⽴法、司法或⾏政部⾨中的具體施⾏原則。
從保障宗教的⾃由⼈權說,或由保障國家的合法治權看,實⾏推⾏⺠主化的台灣,都需要⼀部以界定政教關係為底蘊的⾼位法律,以確保我國的和諧政教關係得⻑久建⽴。
讓台灣今後的政教關係,得以明確、 完善且成熟地法制化,政府與宗教的權利、義務各有明確界限,⽽不是各說各話。乃是我國繼續深刻⺠主化、強化⼈⺠⼼靈⼒量,從⽽健全我國的物質與⼼靈建設,所必要嚴肅⾯對的國家重要課題!
▍略述華⼈⽂化與西⽅⽂化在歷史上政教關係的差異
建構在現世與⼈本的基礎上,另⼀⽅⾯既然天⼦具有道德代表及天選君主的本質, ⼜具有絕對的⼈間權⼒, 因此作為⽼百姓的各階層⼈⺠, 只需安分服務於天⼦所代表(領導)的國家,則其現世⼈⽣中的⼀切責任與欲望(功名利祿、天地道德)等,⾃然也都有了安頓!
從歐洲的歷史看,宗教凌駕國家固然會引來雙⽅的不當結合關係,造成歷史上的⿊暗潮流。然⽽華⼈傳統⽂化上這種國⼤教⼩,國家凌駕宗教之上的現像,⼀⽅⾯有違⺠主憲政之政教平等、分離精神,⼆⽅⾯也實質上造成我國歷年來,宗教相關⽴法思維上的缺失,同樣在當前⺠主政治下,也有其明顯之不當。
要平衡這種⽂化現象,唯有透過上位法律的制定,才能讓我國的政教關係,
⾛上的現代⺠主國家政教互相平等與互不隸屬的基本關係上。
▍政教三互精神可作為我國政教關係法制化的基本精神
政教互相平等、互不隸屬、互助協⼒的「三互」精神,建構符合我國國情、 ⽂化需要, 更為成熟⽽有互相增上利益的,政教關係法制化之優質⺠主國家環境。其具體的理由,⼤致有以下四項:
⼀、我國憲法精神對政教互助具保留空間。
⼆、政教互助主義可更完備國家服務⼈⺠的功能。
三、我國各宗教和諧具政教互助之穩固利基。
四、完成我國多元⽂化國家之願景。
▍宗教擁有五種特殊的⼒量是國家應該積極善⽤的⼒量
⾸先,宗教具有「⽣命覺醒⼒」(⽣命的⾃我實踐)。
其次,宗教具有「⼈性超越⼒」(法律道德所不及)。
其三,宗教具有「苦難療癒⼒」(⾝⼼靈守護療癒)。
其四,宗教具有「指引庇佑⼒」 (前程之指引庇佑) 。
其五,宗教具有「善性凝聚⼒」(超越國族與⽂化)。
▍制定《宗教基本法》是政教三互關係法制化的最基礎⼯程
⼀⽅⾯基於宗教⼈權內涵的明確宣⽰,可以減低政府在⽴法、司法與⾏政等三部⾨的權⼒⾏使中,對宗教⾃由⼈權所可能構成的侵害,從⽽⼤幅降低政教之間的不信任與可能存在的緊張關係。
⼆⽅⾯基於前項宗教⼈權的法制化保護,能讓上節所述宗教的五種⼒量,得以在最⼤範圍上發揮其造福⼈⺠的功能。
三⽅⾯則是可以透過基本法的三互精神,對政府的宗教⼈權保障與宗教團體的社會責任承擔等, 發揮雙向的教育、 監督與修正功能, 從⽽讓政府與宗教團體,都能達到⾃我檢討、反省與改進的可能。
(請參考國家與宗教法制關係圖:)
▍制定《宗教基本法》是國家促進⼈⺠幸福的重要⼯作
政府應當化被動為主動,積極協助制定《宗教基本法》 :
第⼀、宗教師普遍有著不為⾃⼰爭權利的隱忍性格,因此政府應主動協助制定《宗教基本法》 。
第⼆、宗教屬於出世團體,專注於個⼈宗教修為居多,因此對於法律條⽂難
以深⼊,需⽴法單位協助推動制定 《宗教基本法》 。
第三、社會對宗教普遍有「不問世事、不爭權利」的刻板認知,若單獨為制定《宗教基本法》奔⾛,容易引來⾮議甚⾄反效果,因此須由政府出⾯協助。
第四、宗教師經由宗教修為⽅能發揮五種難可取代之⼒量,政府應主動協助制定《宗教基本法》,建構適合宗教修持與發展之法制環境。
▍結語
制定《宗教基本法》 ,其⽬的並⾮以「為宗教爭取權利」為著眼,⽽是要透過《宗教
基本法》的宣⽰與潛移默化功能,讓今後的政府部⾨,乃⾄社會⼤眾, 認知到宗教對國家與個⼈的重要與價值、尊重宗教的固有性, 及其發展的基本需要。從⽽創造⼀個能讓宗教⻑期健全發展的法制化環境,讓宗教的五種⼒量充分發揮,使⼀切國⺠無論有無宗教信仰,皆共享其利益。
《宗教基本法》草案條文PDF檔(2024.08六條版),歡迎廣泛公開流通,接受討論: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Ng8u8DhFuS5pyqZJIIAJKz8GqK8R3Bp-/view?usp=drive_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