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於2007年成立,多年來協助身心障礙者融入社區、參與社會、自立生活,強調無論多麼重度的障礙者,都有回歸社會的權益,懇請各位踴躍支持。

《社團法人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是台灣的地方性身心障礙團體。是由日本愛心輪基金會第六屆身心障礙者赴日領導人才的研修生林君潔,在日本自立生活中心學成歸國後,於2007年1月與許多社會有志之士共同成立的。倡導「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 for Disabled People)的觀念。

認為無論多麼重度的身心障礙者,都有機會與可能參與社會,不應以身心障礙為由,而必須消極的接受社會制度或觀念所保護;而具有平等地權益,參與公民應享有完整之就學、就業、人際互動、社會活動等權益。實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發聲的倡議團體,其組織提供的支持性服務與各種活動,僅為了提供實際證明,教育社會大眾,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不容忽視,且具有參與社會的可能性。


除強調權益爭取外,更強調身心障礙者必須充分扮演公民角色、社會角色,進而擁有「自己選擇、自己決定、自己負責」之能力。

【輔具評估標準失修!使得高功能輔具需求障礙者,銜接不上適合的輔具!】  您有近視嗎?如果有,假如近視500度,卻戴上300度的眼鏡會怎麼樣呢?是不是覺得近視越高度費用卻越來越高?結果只能買得起300度的眼鏡?如果你有這個困擾就可以想像我們有...
13/08/2026

【輔具評估標準失修!使得高功能輔具需求障礙者,銜接不上適合的輔具!】

  您有近視嗎?如果有,假如近視500度,卻戴上300度的眼鏡會怎麼樣呢?是不是覺得近視越高度費用卻越來越高?結果只能買得起300度的眼鏡?

如果你有這個困擾就可以想像我們有一群需要高功能輔具的人,因為身體狀況的需求,卻買不起適合的輔具,目前的輔具基準表,卻無法協助到這群人,而標準還是在過去的功能及價格。讓真正有需求的人補助不到適合的輪椅,就像戴上不適合的眼鏡,還有加深的危險!

  另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在台灣實施已經12年。CRPD第20條談的是身心障礙者的「個人行動能力」,其中提到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取得適當的行動輔具及輔助技術,並以身心障礙者可以負擔的費用提供。對很多障礙者來說,輪椅不只是「代步工具」,而是我們能不能安全出門、工作、就醫、與人見面,以及維持自己生活方式及身體機能的重要一部分。因此台灣的輔具制度真的能保障障礙者的行動自由嗎?

如果你也有補助後仍買不起適合輪椅的困擾

✅8月19日
✅下午四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十法庭)
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德華里福國路101號

正好有一場以輔具基準表為訴訟案件的判決結果......

▋事情從113年5月開始。

罹患先天性的成骨不全症的小匡,骨密度低、容易骨折,所以需要的電動輪椅不能只是「可以移動」,還必須具備避震、支撐及姿勢調整等功能,降低身體受到衝擊及骨折的風險。因此,依照相關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輔具補助,並提出專案審議。

113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安排專業輔具評估,評估報告中也記錄了我的障礙及實際需要,包括避震、升高、平躺、空中傾倒等功能。

這些需求不是我自己認為「想買比較好的輪椅」,而是經過政府安排的專業評估後,確認我實際需要的功能。

依照這份評估結果試配輔具,即使經過折扣,整套輪椅及相關配件仍約需要29萬元。

然而,113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最後依據輔具評估標準核定的補助只有6萬3,000元(?),中間相差22萬7,000元。

‼️如果有工作的障礙者可以申請職務再設計,也會有勞政補助的支持,但問題是若要有適合的輪椅就必須有工作,對於台灣現在的環境會讓很多障礙者有一些門檻。不論職務再設計有無補助及支持,我們認為國家在障礙者的 #生活基礎 上,仍須要有 #合適的支持。因此,我提出訴願,但訴願仍遭駁回。114年3月20日,正式提起行政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言詞辯論時,被告律師仍以選擇品牌「賓士、BMW」的概念來形容我的主張。

▋那麼問題就來了:
如果政府自己評估出我需要這些功能,最後卻又用「品牌」來否定我的需求,我們應該相信哪一個?

⁉️另一個爭議是政府所提出的「過度負擔」。

理解政府有財政限制,公共政策也需要考量預算如何分配。但如果政府認為提供符合我需求的輔具會造成「過度負擔」,至少應該具體說明:到底造成多少負擔?為什麼這樣的負擔,已經嚴重到可以忽略障礙者實際的需求?

更何況,《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7條第2項也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視財務狀況增加補助項目及金額。

⁉️政府的裁量權,究竟有沒有界線?

政府可以依照制度與預算決定補助多少,是否代表政府可以決定一個數字,就不必再回應障礙者經過專業評估後的實際需求?回到CRPD所關心的,不只是「障礙者有沒有拿到一筆補助」,而是這些支持能不能真正讓障礙者生活、參與社會,並保有自己的行動自由。

▋因此更希望透過這場訴訟,讓大家一起思考:
⁉️輔具補助制度,是為了讓政府「完成補助」這件事,還是為了真正支持障礙者生活?
⁉️台灣的輔具基準表是否要重新檢討及提高目前的輔具制度及資格?

8月19日,將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等待判決。

一起來旁聽,聽取訴訟結果。

不管結果如何,我們仍期待身心障礙者的生活能夠邁進一步。讓重度的障礙者,尤其是罕見疾病及需要高規格輔具的人,能夠享有基本的權利生活在這片多元價值,且有溫度這片土地上🦼

06/08/2026
27/07/2026

#社福專業拒當政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人

為避免民間團體混淆,以為今年7/1衛生福利部公布的「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指引」是本總盟所推動的內容,實有必要對外完整說明: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位階高於一切行政指導。

衛福部7/1公布的「社會福利服務溝通協商指引」,將法定之「對等協商義務」降格為機關得自由裁量之「諮詢參考」,實質上削弱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旨在建構「對等夥伴關係」的法律效力。在法理上已屬裁量濫用,更是對「社福基本法」立法精神的公然踐踏!

總盟深感遺憾,認為:該指引在「法律上實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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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法律授權不容行政指導實質變更。

衛福部斥資450萬產出社福服務溝通協商「結果僅供參考」之指引,並將在8/4起展開分區教育訓練及工作坊 ? 可以華麗轉身?

#白話文:衛福部花了450萬,訂了一份行政指引叫做「協商結果,僅供參考」。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第 3 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此條文屬於法律位階之法規與立法授權,各級行政機關制訂相關行政指導或裁量基準時,均應受其拘束,不得逾越母法之立法意旨。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主張《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改變傳統社福採購中「公私不對等」之結構。行政機關應將溝通協商之實質結果,依「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內化於委託辦理之規劃與招標決策中,而非透過行政指導將其性質定性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自由恩給」。

很遺憾,總盟多次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中關於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未果。

#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沒有授權子法嗎?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請衛生福利部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指引中行政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

#文長:以下還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6/6/9審查會議之版本」,擬定之「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草案)」,其許多條文之實質效果,恐引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逾越《社會福利基本法》法律授權範圍及行政裁量濫用之法理疑慮。衛福部的指引將法定之「對等協商義務」降格為機關得自由裁量之「諮詢參考」,實質上削弱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旨在建構「對等夥伴關係」的法律效力。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本於促進公私協力與健全社福環境之立場,2026/6/9已由孫一信秘書長代表出席衛福部審查會議,針對草案內容提出以下具體法理問題與修正建議如下 :

一、辦理方式
草案原文:「辦理方式得依案件性質彈性採行,例如召開會議、座談、書面意見徵詢或其他交流形式。」

1、行政程序法上之「實質參與」與「對等協商」,必須兼顧資訊雙向透明與即時審辯之可能性。草案授權機關得彈性採行「書面意見徵詢」或性質不明之「其他交流形式」,缺乏客觀裁量基準,恐流於形式審查,致使實質參與權受損。
2、草案中「依案件性質彈性採行」之客觀判斷標準為何?「書面徵詢」與「其他交流形式」之具體範疇與法定程序為何?
3、若行政機關採行單向之書面意見徵詢,如何確保該程序符合《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所要求之「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定要件?

二、協商結果整理與後續辦理
草案原文:「主辦機關應審酌與會人員意見之合理性、可行性及與案件需求之關聯性...經主辦機關審酌採納之事項,得納入後續規劃處理。」

1、「合理性」、「可行性」與「案件需求關聯性」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若缺乏客觀審查機制,而將此類概念之解釋權與最終裁決權全數收歸於行政機關之「片面心證」,恐構成行政裁量之專斷,並違反行政程序法上之利益衡平原則。
2、當主辦機關與民間契約相對人(服務使用者、服務提供者)對於上述不確定法律概念產生實質見解分歧時,草案是否規劃建立第三方爭議調解或裁決機制?
3、若無相關救濟與調解配套,如何避免行政機關在採購規劃階段流於單方行政專斷,進而違背私法自治與對等原則?

三、附錄:得列與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
草案原文: 表格劃分「得列協商項目」與「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

1、社會福利委託辦理之核心爭議,往往源於外部法令(如勞動基準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變更,導致契約成本與行政負擔產生實質變動。草案將此類外部法規與委託條件之衝突排除於協商範疇之外,未能有效處理政府採購法上之風險合理分配原則。
2、當外部法令之法定變更導致履約成本大幅變動,且與既有社福法規或政府委託條件產生不一致時,將其列為「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之法律依據與正當理由為何?
3、排除此類涉及核心履約能力之法律衝突項目,如何落實《社會福利基本法》所揭示之「對等風險分擔」與「協力夥伴關係」?

四、附錄:最後提醒事項
草案原文:「溝通協商所彙集之意見,僅供主辦機關作為...參考;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依案件需求...審酌辦理。」

1、本條特別加註「僅供參考」與「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審酌」,實質上使《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之強制性授權規定,退化為無法律約束力之純粹任意規定。此項宣示將使行政機關仍得依循舊有採購慣例,損及新法通過後應變更之法律效果。
2、草案明文將協商結果限縮為「僅供參考」,在法律效果與實務運作上,與《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立法通過前之採購錯誤態樣,有何本質上之客觀差異?
3、此項「僅供參考」之規定,是否已構成對母法強行授權精神之限縮解釋,進而產生法規牴觸之疑慮?

#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沒有授權子法嗎?
有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請衛生福利部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指引中行政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

#衞生福利部

24/07/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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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26

【《建構堅韌與包容的全民防衛:將性別與多元人權視角納入台灣社會韌性強化之政策建議》中英文雙語版本開放下載中!】

Building a Resilient and Inclusive Whole-of-Society Defens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Integrating Gender and Diverse Human Rights Perspectives into Taiwan's Social Resilience — English version now available for download!

◤ 應對民主生活方式遭受威脅的情勢是婦運在地課題 ◢

婦女新知基金會在民主防衛議題的行動與主張,是基於中國對台持續且升級的複合式威脅及認知作戰,包含各式的灰色地帶衝突,戰略目標即是在瓦解台灣公民社會、製造社會對立,破壞台灣民主化以來,雖遠非完美但扎扎實實由台灣民眾共同建立、維繫、持續努力改善的民主生活方式。有鑑於此,台灣的女性主義團體應該持續關注切身相關的情勢發展,並涉入相關公共討論、採取倡議行動。

◤ 社會防衛韌性討論應強調多元交織視角與包容性決策 ◢

當今全社會防衛韌性的討論與決策,本身已經不限於傳統軍事領域及行動,更多擴展關注到灰色地帶攻擊及戰時民生需求的維持。在這些討論中,尚有許多群體的需求未受到考量,可能導致其在衝突情境中受到忽視或傷害,因此,新知主張這些政策更需納入台灣社會中不同群體的需求,讓整體的政策討論與執行更加完善、平權,也讓決策過程有更多元的參與。

◤ 捍衛與深化民主是尋求落實多元群體權利的前提 ◢

我們認為全社會防衛韌性的重點是「民主」,在推動國安相關的政策時,必須以民主的自由與平等價值和制度為基礎;我們也認為,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透過普及公正選舉在各層級政府實現換黨執政的權利、社會福利制度與民主國家為共存體制。面對毫無意願不設前提地維繫區域和平的一黨專政強權,守護主權跟民主制度的最基本原則,才能保障台灣社會中多元群體的福利及權益。

🌟 歡迎下載、分享政策建議書全文 👉 https://reurl.cc/8Y3ppo
🌟 Downloa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here 👉 https://reurl.cc/5Xr4an
🌟 我們2025年的工作成果:https://reurl.cc/GgmEE3

23/07/2026

#國際審查 #障礙參與【障礙者參與人權會議,為什麼仍處處受限?】https://rightplus.org/2026/07/23/untreatyreview2026/

今年 5 月,臺灣舉行第 4 次兩公約國際審查,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臺,檢視臺灣落實人權公約的情況,並提出改善建議。

然而,障礙者 Yukih‧Pupuy 在參與這場討論人權的重要會議過程中,卻感到很失落⋯⋯

📌 參與前

第一次參與時,沒有任何引導資訊,也沒有人協助說明流程,官方網站缺乏清楚指引。撰寫會議報告時,面對密密麻麻的日期、格式和程序要求,不知從何下手,也沒人能討論。

📌 進入會議後

好不容易進到會場、準備開始參與時,卻發現輪椅使用者的位置被安排在會場角落,每當有人進出,都要想辦法挪動輪椅,讓人可以經過。

Yukih‧Pupuy 肯定政府和主辦單位願意持續調整,也看見改善的努力,但障礙參與不應該只停留在 CRPD 及障礙議題中,而是每一個活動的基本原則。

📌 如何改善現在的制度規畫、活動設計等,讓 #每個人 都能真正參與其中?https://rightplus.org/2026/07/23/untreatyreview2026/



☘️ 延伸閱讀
​國際人權專家說半天,臺灣政府會聽嗎?兩公約國際審查再臨,民間版報告釋出 https://rightplus.org/2020/12/14/2020-parellel-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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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障礙者遇到氣候變遷 防災設計如何看見不同需求?環境資訊中心 陳昭宏記者報導https://e-info.org.tw/node/243642氣候變遷,不是抽象的數據,而是我們每天面對的身心感受。面對極端天氣,我們常聽到氣溫又破紀錄、降雨量...
23/07/2026

當障礙者遇到氣候變遷 防災設計如何看見不同需求?
環境資訊中心 陳昭宏記者報導
https://e-info.org.tw/node/243642

氣候變遷,不是抽象的數據,而是我們每天面對的身心感受。面對極端天氣,我們常聽到氣溫又破紀錄、降雨量又創新高。但對身心障礙者來說,這些數字背後,是無比具體的日常考驗。

當寒流來襲時,許多障礙者的身體需要更多保暖才能艱難地維持基本行動;面臨持續高溫,加倍消耗的體力與水分,讓障礙者須重新調整生活節奏;若遇上大雨傾盆,視障者頓時失去靠聽覺辨識車流與方向的依據,濕滑路面讓障礙者每一次出門都成了大冒險;而一旦未來面臨長達 48 小時的停電,電梯停擺與維生設備的中斷,更會瞬間將獨居或住在高樓層的障礙者推入斷聯與生存危機的絕境。

從避難標誌看見防災的盲點,設計應納入障礙者經驗。看著隨處可見「順著箭頭走樓梯」的防空避難標誌,我們不禁想問:「我們的避難環境,真的照顧到所有人了嗎?」

防災準備不該只是個人的責任。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 11 條,政府有責任在天災緊急狀況下保障障礙者的安全。

💡 防災可以怎麼做?
1️⃣ 個人層次:認識自己在不同天氣下的身心反應,擬定個人防災計畫。
2️⃣ 社群層次:災害來臨前,同儕與夥伴相互確認準備狀況、彼此照應。
3️⃣ 制度層次:無障礙設計與防災政策,必須納入不同障礙者的經驗與參與!
氣候韌性,應該是屬於每一個人的韌性。

#氣候變遷 #身心的氣象預報 #無障礙防災 #氣候調適 #自立生活

「氣候變遷不只是一個抽象的數據,而是我們每天都會面對的身心感受。」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常務監事段可薇表示,面對相同的天氣,身心障礙者因為不一樣的身體條件,「不是每個人都可以適用同一種標準」,呼籲...

20/07/2026

對障礙女性而言,從日常生活開始,就缺乏足夠的支持。許多障礙女性不得不依賴家人、照顧者或經濟提供者生活。

一旦施暴者正是這些支持來源,她們往往沒有能力離開暴力環境。

更令人憂心的是,即使鼓起勇氣求助,現行保護與救濟制度也未必能真正發揮作用。

報案時被質疑「是不是誤會了?」「是不是想太多?」「身心障礙者怎麼會遭遇性騷、跟騷?」不但未獲得支持,反而遭受二度傷害……

🔥全文請見:https://pse.is/9cdt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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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188巷13弄4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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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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