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8/2026
特區法院今日對「支聯會」案被告依法作出有罪裁決。執業多年,從純粹的法理與法律邏輯來看,我認為這項裁決完全合理且正確,判決結果基於嚴格的法理依據、實質危害和客觀證據。
📌憲法效力與顛覆政權的本質
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香港雖然實行「一國兩制」,但中國憲法無疑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第一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這項原則在 2018 年修憲後更確立了其不容動搖的正文法理地位。「支聯會」長期主張「結束一黨專政」,其自然且必然的法律後果,就是要終結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本質上就是企圖推翻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在過往實務經驗中:普通法原則下,一個人的犯罪意圖(Mens Rea)絕非單憑其口頭辯解,而是由其客觀行為以及該行為所必然帶來的客觀後果作出合理推定;因此法庭完全有充分理由不信納被告所謂「真誠相信支持者不會採取非法手段」的抗辯說辭。
📌代理人角色與實質危害
本案的另一核心爭議,在於被告所扮演的代理人角色與實質運作。在法理與客觀事實面前,任何長期受外部政治勢力支持或資助、配合境外政治議程、在境內推動推翻根本制度活動的組織,實質上就是外國勢力的代理人。法庭依據確鑿證據定罪,絕非一句「言論自由」或「民主光環」就能為違法行為開脫,「民主鬥士」充其量只是一個虛偽人設。
🌍國際代理人法制與「雙重標準」
放眼全球,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核心底線,各國對「外國代理人」的法制管控均極為嚴格:
🔹美國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早在 1938 年便立法施行,強制代表外國利益從事政治活動者登記,要求嚴苛的財務披露;若隱瞞代理人身份或危害政權,將面臨極重的刑事懲處。
🔹英國的《國家安全法》(National Security Act):近年全面升級國安機制,設立「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FIRIS),未經登記的外國代理行為直接構成刑事犯罪,並賦予執法機構極大的防範與調查權力。
📌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美西方國家在本土建立極嚴密的代理人防線,對國安威脅零容忍;卻對香港法院依法規管代理人、懲治顛覆危害指手畫腳,甚至對司法官員施壓。這種「自己嚴防死守、他人不准設防」的做法,是典型的雙重標準。而這些雙重標準與「搬龍門」的行徑,本質上都只是為了配合實現其地緣政治目的。
法律底線不容模糊。從憲制框架到實質危害,法庭今日的裁決完全是普通法體系依據事實與法理作出的必然結論。
支聯會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早上裁決,法庭經審訊後裁定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 至於另一被告、前副主席何俊仁在案件開審前已認罪。 本案四名被告同被控《國安法》下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