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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香港全面禁絕悼念活動,人權中心譴責當局濫用警權、侵犯和平集會與表達自由在《香港國安法》與相關國安法規的箝制下,香港市民失去了受《公約》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與表達自由。根據警方公開資料及本中心數據庫顯示,在2026年6月1日...
05/06/2026

新聞稿

香港全面禁絕悼念活動,人權中心譴責當局濫用警權、侵犯和平集會與表達自由

在《香港國安法》與相關國安法規的箝制下,香港市民失去了受《公約》及《基本法》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與表達自由。根據警方公開資料及本中心數據庫顯示,在2026年6月1日至6月5日期間,警方未有就任何遊行或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2024年及2025年同期,仍有與六四事件無關,屬於宗教性質的遊行集會獲准舉行,今年則完全絕跡。

本中心整合媒體報導統計,6月4日當日至少有6人僅因和平的表達行為而被警方強行帶上警車送走;另有2人因和平展示手勢及進行禱告,遭警方警告其行為涉嫌「煽動」。同日,大量制服與便衣警察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對逗留的市民進行密集式截查與搜身。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強烈批評當局任意行使警權,以各種高壓手段阻礙並限制市民行使法律保障的言論與集會自由,剝奪市民和平悼念死難者與表達個人意見的權利。中心指出,這已嚴重違反政府應協助市民進行和平集會與表達意見的「正面責任」。警方動輒以「擾亂秩序」為由將市民帶走,並隨意指控市民涉嫌煽動,皆屬違反國際及本地人權法的濫權行為。

此外,聯合國「尋求真相、正義、賠償和保證不再發生問題特別報告員」在2020年提交的專題報告中曾明確指出:建立紀念碑與舉行紀念儀式,是社會確保歷史悲劇「不再發生」(Non-recurrence)的必要條件。 當局摧毀公共記憶、禁絕悼念的行為,等同對受害者與其家屬造成「二次傷害」,更會助長有罪不罰的文化。本中心對此予以強烈譴責,並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香港全面萎縮的人權狀況。

新聞稿全文:https://hkchr.org/zh/archives/4265
圖片來源:《集誌社》https://thecollectivehk.com/

#六四 #香港人權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集會 #言論自由

【人權在野】香港人守護六四記憶37周年又到了翳焗的初夏,滂沱大雨隨時落下,這樣的天氣,有喚醒你的身體記憶嗎?曾經,香港人年復年地擠進維園,悼念六四,還有各界舉辦的各種悼念活動與儀式,你還記得嗎?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主辦維園燭光集會的...
02/06/2026

【人權在野】香港人守護六四記憶37周年

又到了翳焗的初夏,滂沱大雨隨時落下,這樣的天氣,有喚醒你的身體記憶嗎?曾經,香港人年復年地擠進維園,悼念六四,還有各界舉辦的各種悼念活動與儀式,你還記得嗎?

2020年《國安法》生效後,主辦維園燭光集會的支聯會成為了煽動顛覆罪的被告;每年被學生洗刷的國殤之柱遭連夜拆走,港大太古橋的大字被厚重的水泥遮蓋,中大的民主女神像與嶺大的六四浮雕也相繼被消失。當一切曾經理所當然的物件和儀式被連根拔起,我們才猛然發覺,那份常被批評為「行禮如儀」的堅持,背後究竟承載著多大的重量。不過,與其單純慨嘆我們失去了多少,不如重新審視香港人在《國安法》生效之前,曾是多麼努力地用盡各種空間、形式與儀式,將這段爭取中國民主自由的抗爭歷史記錄下來,薪火相傳。

六四紀念館的創舉

聯合國「尋求真相、正義、賠償和保證不再發生問題特別報告員」在2020年提交的專題報告中明確指出,建立紀念碑與舉行紀念儀式,是社會保證歷史悲劇「不再發生」(Non-recurrence)的必要條件。報告特別譴責部分國家破壞或禁止民間設立的紀念物,強調摧毀實體記憶等同於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Secondary victimization),並會助長有罪不罰的文化。

同時,筆者亦要不厭其煩地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9條不單只保障「言論自由」,它還訂明保障了所有人「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之自由」(freedom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歷史真相」與「民間紀錄」本身,就是受國際法保護的資訊;人民絕對有權去主動尋求那些被官方試圖掩蓋的過去,亦有權將這些未經審查的記憶傳遞給下一代

回望過去,香港民間曾經在鬧市中設立實體的「六四紀念館」,展出過無數重要文物。在六四尚未平反、甚至談論六四仍是絕對敏感詞的中國領土內,能夠建立並維持這樣一座實體紀念館,是極度艱難且意義非凡的創舉。

然而,這座實體紀念館經歷重重波折,最終難逃被國安處「封館」,展品被警方檢走,六四博物館改以網絡遠距形式重新開放。它突破了物理的封鎖線,將無數珍貴的歷史檔案、證言與文物化作數碼編碼,在網絡上永續留存。在此,我強烈鼓勵每一位讀者,花一點時間去瀏覽這座虛擬博物館「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8964 Museum)——因為每一次的點擊與閱讀,都是在以行動抵抗官方對歷史的審查和清洗。

實體文物的歷史重量

但在轉向數碼流亡的同時,我們亦必須明白,將記憶數碼化是應對打壓的生存策略,但它絕不能完全取代實體文物與現場展出那份無可替代的歷史重量。

放眼亞洲,泰國公民社會近年努力經營的「民眾歷史博物館」(Museum of Popular History),對香港極具啟發和參考價值。自2018年起,泰國的創辦人四處收集泰國社運中的物件,例如印著政治標語的舊t-shirt、政治暴力受害者的血衣等,這些都成為了博物館最珍貴的館藏。創辦人曾分享,社會運動明明是泰國歷史極為重要的一頁,政權卻刻意不予重視。正如泰國的保育者所深知,數碼複製品固然便於廣泛傳播,但唯有那些曾經被抗爭者握在手中、穿在身上、踩在腳下的「實物」,才保留著最真實的溫度與觸感。

這些展品是民間真實參與過歷史的鐵證,顯示每一個普通人的政治參與都充滿尊嚴。創辦人說,當參觀者能夠實際上凝視展品時,那種直擊人心的震撼,是任何高清掃描圖都無法比擬的。誠然,極權之所以急於拆毀實體的紀念碑和展館,正是因為他們恐懼實體物件所散發的巨大感染力。因此,盡可能地保留那些真實的物件、創造讓它們得以被實體看見的空間,依然是公民社會不能放棄的長遠目標。

六四將至。我們或許暫時無法在維園重聚,但無論是堅持在暗處點亮一支蠟燭、在網絡上瀏覽並廣傳那座數碼博物館、在法庭上面對審判時堅拒妥協說出真相,還是小心翼翼地在衣櫃深處藏起一件見證過時代的舊t-shirt,這些都是我們拒絕交出歷史解釋權的具體實踐。記憶從來都不只是向後回望的緬懷,它是我們帶著尊嚴,與全世界同路人攜手走向未來的堅實座標。「編按:文章在2026年5月30日於綠豆刊登。」

#六四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香港人權 #歷史

【2026年一至三月香港人權狀況回顧】2026年首三個月有多宗涉及媒體、學界、文化及法律的重要事件黎智英案定罪 判囚20年《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於2025年12月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煽動罪罪成,2026年2月9日遭判入獄20...
08/05/2026

【2026年一至三月香港人權狀況回顧】
2026年首三個月有多宗涉及媒體、學界、文化及法律的重要事件

黎智英案定罪 判囚20年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於2025年12月被裁定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煽動罪罪成,2026年2月9日遭判入獄20年,為國安法實施以來最重刑期。

學生組織相繼停止運作
1月,中文大學六間書院學生會在一個月內先後宣告停運;2月,有68年歷史的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正式表決通過啟動解散程序,聲明指各成員及同行者「近年面臨日益嚴峻的壓力」。與此同時,一名就大埔火災聯署的中大學生關靖豐遭以煽動罪逮捕,隨後被校方開除學籍。

文化與言論空間持續萎縮
導演周冠威新作《自殺通告》以國家安全為由遭禁映;一拳書館因舉辦西班牙興趣班及棟篤笑分別被控管理未經註冊的學校及以無牌方式經營公眾娛樂場所。兩宗案件最終被判罪成。此外,香港警方於3月以涉嫌「明知而出售具煽動意圖刊物」,拘捕深水埗一拳書館店長及店員。

首宗被通緝人士家屬被控「23條」案件
流亡海外、被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郭賢生被指企圖取消為女兒購買的保單並提取結餘,被裁定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判囚8個月。這是相關控罪首宗定罪個案。

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
3月23日,行政長官會同國家安全委員會修訂《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並即日刊憲生效。修訂內容涉及擴展執法機構在辦理國家安全案件時可採取的措施,並調整涉及相關調查及案件的法律程序及技術安排,範圍涵蓋搜查、截取通訊及限制資訊等權力。

民主倒退、公民社會空間受威脅是全球現象,需要我們持續關注和以行動回應。推薦大家透過由公民社會組織組成的「EU SEE歐盟公民社會賦能環境監測系統」,了解各國公民社會面對的挑戰和所發出的警示。現時這項人權監察計劃涵蓋全球86 個國家/地區,包括香港,是了解各地公民社會情況的好工具。
🔗https://eusee.hivos.org/country/hong-kong/alerts-3/

插畫
關於插圖:為更生動地呈現香港人權狀況,我們邀請了插畫家進行創作。插圖屬於藝術表達,並非針對具體事件的精確重現。

【為香港人權行多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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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資訊中心 #香港人權

【人權在野】是更生還是勒索?談張敬軒認錯之外最近,歌手張敬軒突然在文匯報專訪中為過去言行道歉,及表示會擔任保安局的「項目導師」;原來保安局在一至兩年前,已為反修例運動中被捕但未被檢控的人展開了一個特別項目。若被捕者展現悔意並參與「正向更生」...
23/04/2026

【人權在野】是更生還是勒索?談張敬軒認錯之外

最近,歌手張敬軒突然在文匯報專訪中為過去言行道歉,及表示會擔任保安局的「項目導師」;原來保安局在一至兩年前,已為反修例運動中被捕但未被檢控的人展開了一個特別項目。若被捕者展現悔意並參與「正向更生」活動,當局可考慮不予檢控。對於許多經歷了數年漫長煎熬的被捕者及其家屬來說,能夠結束無了期的心理折磨,無疑是放下心頭大石。但仔細探問,這個有條件不檢控的計劃,隱藏著對法治原則、人權及人性尊嚴的嚴重衝擊。

缺乏法律基礎 不符檢控守則

首先,這個所謂的「更生計劃」根本缺乏法律基礎,更凸顯了行政權對檢控權的僭越。有人或許會問,香港本來就有為未成年人及老年人而設的「警司警誡」計劃,以警方監管及警誡取代檢控,現在的做法有何不可?筆者認為兩者有本質的區別。警司警誡的前提是警方必須已掌握充分的檢控證據,且當事人明確承認罪行及自願接受警司警誡,警方才可根據律政司的指引,決定不提出起訴。反觀涉及反修例事件被捕而未有檢控的7000多人,警方調查已長達7年,而2025年律政司回應《集誌社》查詢時,表示早於2022年已就警方提交的反修例案件全數提供法律意見或作出指示。如果證據不足,根據香港《檢控守則》,律政司有絕對的法律責任指示警方終止調查並結案。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及《檢控守則》中對「公眾秩序活動」的指引,律政司與警方面對這類案件時,更必須充分考慮涉案人士當時是否正在行使受法律保障的表達與和平集會自由。對於單純行使基本人權的市民,本就不應施以刑事檢控。

然而,保安局卻將這些理應被結案的案件武器化,倒果為因,利用警方拖延近7年的消極處理,以及受害者對隨時可被檢控的恐懼,轉化為脅迫市民接受所謂「更生計劃」的籌碼。這不僅是行政權對檢控權的公然僭越,更是將本應屬彰顯法治公正、政治中立的刑事檢控程序,降格為逼迫市民改變政治立場的勒索工具。

濫捕仍無問責

回顧過去幾年當局的說辭,更見其充滿矛盾。2022年當局曾稱「數周內」會決定這批案件的處理;但2025年人權組織和媒體的跟進報導均顯示案件依然未有結案;直到2026年的今天,當局又改口稱這個更生計劃原來已經悄悄行使了一兩年。當局刻意維持「懸而未決」的狀態,利用暴動罪等定罪門檻極低、刑罰極重(高達十年監禁)的控罪作為控制手段。這種無了期的法律威脅,不只影響當事人,亦在社會中製造了巨大的寒蟬效應。

更荒謬的是,2019年示威活動期間警方濫捕的問題,受到人權團體和國際社會嚴厲譴責,至今不但沒有正面回應、沒有官員問責,也沒有獨立調查,反而將錯就錯,利用當年濫捕所遺留下來的爛攤子,以及受害者對隨時被檢控的恐懼,包裝成今日的「恩恤」,以此作為鉗制市民的籌碼,嚴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無罪假定、審訊不被無故拖延的權利。

思想自由底線

當局強調的「顯示悔意」,恐怕更是觸及了思想自由的底線。要求犯罪者對客觀的違法行為感到後悔尚屬常理,但若這份「悔意」是要求他們放棄抗議的初衷,甚至被迫改變原有的政治理念,便是對《公約》保障的思想自由(Forum Internum)的絕對侵犯。早年已有報導指,針對定罪人士的更生計劃甚至包含前往大陸的交流團、參觀國家建設,這不僅牽涉法制差異與司法管轄權的延伸,更令人質疑這究竟是為了協助更生人士融入社會,還是一種思想改造。真正的法治是懲治違法的行為,而不是控制人民的靈魂。

當政治權力試圖介入思想領域,社會便無可避免地走向一種「表態文化」。如同我們看到歌手張敬軒等公眾人物的表態,在強大的體制壓力下,逼迫個人公開譴責自己過去的信念。這種制度迫使人踐踏自己的價值觀來換取人身安全或事業生存,對當事人會造成深刻的道德損傷,更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

結語:免於恐懼的自由

現時最該「顯示悔意」的,其實是始作俑者的香港政府。2019年強推修例與警暴,觸發了空前的社會運動;政府對撕裂社會毫無反省,只顧污名化抗爭者、囚禁行使和平集會權利的市民。如今讓7000名被捕者結束無限期的法律煎熬,本應是修補裂痕的契機,當局卻將之變成一場政治交易——以犧牲無罪推定、侵犯思想自由、剝奪個人尊嚴為代價。當權力不受制衡,沒有人能獨善其身。今天他們可以用政治效忠來交換7000人的免於起訴,明天又會用甚麼來勒索你我的基本權利?這值得每位香港人深思。

閱讀全文:https://hkchr.org/zh/archives/4260
插畫:

關於插圖:為更生動地呈現專欄文章內容,我們邀請了插畫家根據文章主題進行創作。這些插圖屬於藝術表達,並非針對具體事件的精確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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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人權在野 #人權

📰 一週人權新聞 (07 –  12  APRIL,2026)1) 鄧炳強稱不設煽動刊物黑名單 指政府責任只是說明法例獨立書店「一拳書館」負責人龐一鳴及三名職員疑因出售《黎智英傳》被警方國安處搜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知而出售煽...
13/04/2026

📰 一週人權新聞 (07 – 12 APRIL,2026)

1) 鄧炳強稱不設煽動刊物黑名單 指政府責任只是說明法例

獨立書店「一拳書館」負責人龐一鳴及三名職員疑因出售《黎智英傳》被警方國安處搜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知而出售煽動意圖刊物」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接受開電視節目訪問,表示不會設煽動刊物黑名單,以免影響執法效率,而政府的責任只是說明法例。

鄧炳強稱被問到是否容易令書商或市民誤墮法網,他稱「我諗就唔會嘅」,指法例好清楚亦已有好多案例。

2) 宏福苑火災 428人聯署促開特別業主大會 合安稱資料不符法定要求

宏福苑火災逾四個月,有居民在3月中發起聯署要求合安召開特別業主大會,議決多個事項,發起人指有428人聯署。有份發起聯署的業主日前獲合安回覆,指對方稱透過網上表格「收集到業主的關注,但並無其他資料」,其後所提供的資料未能符合相關的法定要求,「現階段不會安排業主會議」。

據了解,當時電郵予合安的資料已包括逾5%業主的全名、身分證以及住址資料。有份發起聯署的業主兼前法團委員江祥發,先後在3月15日和3月22日電郵合安,正式提交召開業主大會書面要求並附上聯署名單。不過合安日前電郵回覆指經詳細審視及諮詢法律意見後,其後提供的資料未能符合相關法定要求,故「現階段不會安排業主會議」。

3) 一拳書館辦西班牙文興趣班違《教育條例》 龐一鳴罪成罰款32,000元

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早前舉辦西班牙文興趣班,店長龐一鳴及相關公司被指違反《教育條例》,遭票控「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罪,日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罰款32,000元。

就龐一鳴供稱教育局曾指辦興趣班毋須註冊,裁判官林希維指該新聞公報表明沒提供教育活動的興趣班才毋須註冊,但案發時學員望向屏幕有人正授課,「明顯係提供教育活動」,加上宣傳貼文指龐會帶領溫習生字,反映非純粹教授「技巧」。

4) 9月起全港食肆牌照將納入國安條款 食肆店主批政府無視業界困境

環境及生態局長謝展寰近日向媒體表示,預計今年9月全港食肆牌照將全面納入國安條款,「以制度約束強化商戶及從業人員的國家安全意識」。有餐廳經營者憂慮當局日後無須以「有人投訴」為由便可隨時上門巡查,又批評政府未理會目前飲食業的經營困難,憂慮國安條款只會加重食肆經營成本,令本港餐飲業雪上加霜。

茶餐廳老闆L表示,他目前尚未收到有關續牌及國安條款文件,但他擔心當局訂立國安條款後會更「合理化」巡查的頻密程度,令餐廳的經營更難、為食客帶來滋擾。

5) 精進建築遭工程公司入稟追討逾2400萬元 涉雋東邨公屋項目欠薪

承建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捲入數宗致命工業事故後被政府拒絕續牌但上訴得直。房委會已收回東涌雋東邨等3個公屋地盤,而在雋東邨項目負責坭井及地渠工程的「龍興工程有限公司」日前入稟高院,向「精進」追討逾2,464萬元欠款。

入稟狀指「龍興」與「精進」的合約隨房委會終止「精進」的合約而中止,「龍興」按條款有權索取賠償,並指在合約期間「精進」亦涉延誤、扣減、停付工程費用,並且在無合約條款依據下施加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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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在野】黑箱造法:《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無限權力「編按:文章曾於2026年3月28日刊登於綠豆。」2026年3月23日早上,香港政府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
08/04/2026

【人權在野】黑箱造法:《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無限權力

「編按:文章曾於2026年3月28日刊登於綠豆。」

2026年3月23日早上,香港政府突然刊憲並即日實施對《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的多項修訂(下稱《修訂》)。是次修訂大幅擴張執法部門在調查國安案件時的權力與程序規範。其核心目的之一,顯然是為了將當局過去在法庭或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阻礙」徹底移除。

具體的修訂條文影響深遠,包括:
* 強制解密與閹割保密權:容許警方強制「指明人士」交出電子設備密碼(違者屬犯罪),並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嚴苛的14天時限及「視為撤回」機制。
* 擴充扣押與轉移舉證責任:賦予海關在毋須拘捕下,扣押涉嫌具「煽動意圖」物品的權力;在嚴重國安案件中,將財產充公的舉證責任強行轉移至被告身上。
* 無限期限制離港:允許對受查人士無限次申請延長扣留旅遊證件,每次3個月。
* 剝奪刑事抗辯權:重塑「境外勢力代理人」定義並降低定性門檻,更明文褫奪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通知書合法性的權利。
* 擴大網絡審查:授權政府要求科技平台移除經篡改,或由不同帳戶發布的相同違規訊息。
面對這些嚴重限制個人自由、顛覆基本法律權利的修訂,我們除了關注其對社會各界的影響與憂慮外,更必須嚴肅質問:為什麼一部如此嚴苛的《修訂》,可以橫空而出,由行政長官與「國安委」閉門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正常審議、修訂及表決程序,在公布後直接成為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

必須指出,這種立法與實施法律的方式,縱使在現實中具有強制的法律效力,但其獲取效力的過程,與正常法治社會的立法原則背道而馳,更徹底違背了香港一直運行的立法慣例。

《實施細則》猶如沒有限制的「附屬法例」
在香港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行政機關在立法會訂立「主體條例」後,可以制定「附屬法例」(如規例、規則及附例等),但這通常僅限於處理技術性或行政操作的細節。即使當局獲授權在附屬法例內訂立罪行,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其罰則不可超過 5,000 港元的罰款及 6 個月的監禁。若要在法律中施加更重的刑罰,必須在主體法例中訂明賦權條文,並經過立法會三讀程序方可生效。

反觀這次當局竟以修訂《實施細則》為名,透過刊憲直接創設了全新的刑事罪行——個別罪行最高更可判監禁 3 年。《修訂》的條文大幅改變了既有的法律權利,如削弱免於自證入罪的權利、顛覆普通法下的法律專業保密權程序,更展示了當局在國安法的授權下,可以隨時在不經立法審議、缺乏公眾監督的情況下,無限擴張執法部門搜查、限制離境、扣押財產與審查資訊的權力,這樣的法律根本無法保障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褫奪立法程序,議會監督淪為裝飾
在正常的法治社會中,任何涉及實質剝奪公民自由、設立新刑罰的法律,都應交由立法機關進行嚴謹審議。當局直接「造法」,實質上已將立法機關架空。立法機關的存在價值,不僅僅在於最終的舉手表決,更在於首讀、二讀、法案委員會的逐條審議,以及召開公聽會讓各界持份者集思廣益。這些都是構成符合法治的立法程序的基石。

《修訂》由國安機關閉門制定並即日生效,令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公開辯論」、「民意授權」與「專業檢視」機制被徹底抽空。在「愛國者治港」的格局下,即便公眾對現今立法會的制衡能力及民意認受性不抱期望,但當局連走過場的審議程序也予以省免,無疑是連法治的表象也不願維持。

官方論述的矛盾與法治的暗夜
當局在解說《修訂》時,念茲在茲地強調政府沒有擴大權力,聲稱法例只為打擊「一小撮」危害國安的犯罪份子,並保證不影響一般市民與機構的正常運作。然而,從當局黑箱的立法過程,到極度寬泛、削減權利的實質條文,當局的行事正向世界宣告:香港的法治權力平衡已蕩然無存。在「國家安全」的宏大敘事下,社會各界只能毫無防備地落入新設的法律風險之中,香港法治環境的暗黑時光莫過於此。

現實或許令人感到黯淡無光,但當我們依然看到有人願意為了人權、法治與自由,勇敢面對牢獄之災的威脅時,我們縱使一時之間無法扭轉大局,亦必須銘記並堅持我們所相信的價值與信念。

閱讀全文:https://hkchr.org/zh/archives/4242
插畫:

關於插圖:為更生動地呈現專欄文章內容,我們邀請了插畫家根據文章主題進行創作。這些插圖屬於藝術表達,並非針對具體事件的精確重現。

【為香港人權行多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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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人權在野 #人權

📰 一週人權新聞 (31 MAR  – 06  APRIL,2026)1) 黎智英案 政府向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財產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3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港府日前公布,引《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
07/04/2026

📰 一週人權新聞 (31 MAR – 06 APRIL,2026)

1) 黎智英案 政府向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財產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力、煽動3罪成,今年2月被判囚20年。港府日前公布,引《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向原訟庭「申請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財產」,暫未提及擬充公財產的明細或金額。

政府指申請充公黎的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又指充公令可防止同謀或代理人運用財產繼續危害國安,以切斷危害國安罪行的資金鏈,並削弱其干犯危害國安罪行的能力。

2) 支聯會案 法官指「六四屠城」字眼不正確 警告鄒幸彤或不准繼續提問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案件,上周審訊其間,鄒幸彤傳召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出庭作供。法官在鄒提問中使用「六四屠城」字眼時指「問題唔正確」,應改為「六四事件」。

法官又關注證人供詞相關性,劃線限制證人不能講2018年以前事情,若越界或不容鄒繼續發問。鄒續問「六四屠城之後,你有冇繼續參與相關活動?」即被法官李運騰打斷稱「呢個問題唔正確」,並向鄒明言「如果你用呢啲字眼,我會考慮係咪真係畀你繼續問落去」。所有證人之後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5月18日作結案陳詞。

3) 宏福苑居民聯署逾540戶 促放寬上樓執拾安排容許多次進出

政府日前公布七棟受災樓宇居民的上樓執拾安排,每戶逗留時間最多三小時,最多四人同時進入單位。有宏福苑居民發起網上聯署,截至3月30日有逾540戶參與,要求政府放寬上樓執拾安排,並容許居民多次進出單位。

政務司副司長、宏福苑火災「緊急支援及募捐工作組」組長卓永興提出了「四人上樓等同有12小時執拾論」,又認為居民告別單位不用花太多時間。聯署居民反駁,單位經歷火災後或許損毀嚴重、物品散亂,單次三小時的執拾時間難以妥善執回重要財物、文件及紀念品。居民又認為由於樓宇現時沒有升降機,「同進同出」規定令居民須一次過搬走所有物品,而一次搬運過重容易構成危險。

4) 立法會選舉2025 地區直選白票升17% 廢票增五成創新高

立法會選舉去年12月結束,約131.7萬人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選舉報告書,顯示地區直選中白票數目創完善選舉制度後新高,有逾1.7萬張選票未經填劃,佔整體投票人數1.29%,較2021年換屆選舉增加17%。整體廢票數目逾4.1萬、佔3.1%,較上屆增幅逾五成。

傳媒翻查資料,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後首屆立法會選舉中,地區直選的白票為14,561張,整體廢票為27,453張。比較兩屆選舉,白票增幅為17%、廢票更增加超過五成,兩者佔比亦較以往提升。

5) 關愛隊報告 五隊零協助突發事故卻申報開支 九隊零宣傳政策

全港452隊關愛隊早前提交第一期工作總結報告,兩年間總支出為4.44億元,當中4.11億元由政府資助承擔。民青局局長麥美娟指關愛隊在地區發生宏福苑大火、鰂魚涌發現戰時炸彈等突發和緊急事故時迅速動員協助及提供支援,成績「有目共睹」。

不過,包括宏福在內的5隊關愛隊在必須提供的「協助突發事故服務」申報為「零服務」但卻有開支,宏福關愛隊隊長未具體回應,只表示已交報告。另外有9隊關愛隊申報「零宣傳」政策,其中西貢區佔五隊。坑口西關愛隊隊長指日常工作已「滲透」政策宣傳,顯示為零只是「擺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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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 #充公財產 #支聯會案 #六四屠城 #宏福苑 #立法會選舉 #白票 #關愛隊

📰 一週人權新聞 (23  – 30 MAR,2026)1) 一拳書館龐一鳴等人涉售煽動書刊被捕 包括《黎智英傳》等已獲保釋正牽涉違反《教育條例》遭票控「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罪的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案件仍在審訊中,惟書店店長龐一鳴...
31/03/2026

📰 一週人權新聞 (23 – 30 MAR,2026)

1) 一拳書館龐一鳴等人涉售煽動書刊被捕 包括《黎智英傳》等已獲保釋

正牽涉違反《教育條例》遭票控「管理未經註冊學校」等5罪的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案件仍在審訊中,惟書店店長龐一鳴及3名職員早前被捕,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出售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並於現場檢取一批涉案的具煽動意圖的書籍包括《黎智英傳》等。

一拳書館其後在社交平台發文,透露館長龐一鳴、經理和兩名兼職員工已獲保釋。書店表示由於要重新購買手提電話、電腦等器材,書店將休息一會,原定的活動會延期。

2) 國安法細則修訂拒解密最高囚一年 鄧炳強稱需手令說法與條文有出入

政府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同日生效。新的《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及監禁一年。

鄧炳強聲稱警方必須基於國家安全理由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獲批後才能要求指明人士交出手機密碼。惟翻查《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第3(1)及(2)條提到,只要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認為有合理懷疑「在某地方有指明證據」,即能以「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為由,在無需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授權其他警務人員要求某人交出「接達電子設備」的方法。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新例令行政權力無限度擴張,嚴重損害核心人權保障,形容在「國家安全」的框架下民意被漠視、立法機關的角色已淪為裝飾。

3) 初選47人案10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包括鄒家成何桂藍梁國雄等

民主派初選47人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其中10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審法院網頁顯示,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何桂藍、余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吳政亨已申請上訴許可。

罪成被告當中,除了楊雪盈、黃子悅,其餘十名罪成被告申終極上訴。十人當中,被判囚七年的何桂藍僅就定罪上訴;黃碧雲、鄒家成、林卓廷、余慧明、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吳政亨九人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他們被判監六年半至七年九個月。

4) 職工會登記局刊憲公布 教協於3月24日正式解散

職工會登記局刊憲,依據《職工會條例》第66(e)條,公布「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教協)已在2026年3月24日解散。教協在1973年創立,多年來一直為教師爭取合理權益,高峰時期會員人數一度達96,670人。

教協在2021年7月遭內地《人民日報》及新華社批評為「毒瘤」必須剷除,並且長期從事反中亂港活動。教協在2021年8月宣布解散,在同年9月11日舉行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自2021年8月宣布解散後,教協花逾4年半時間處理手續後,該成立超過半世紀的工會正式解散。

5) 懲教署電腦系統遭入侵 涉約6800名人員資料未有證據外洩

懲教署日前表示,其中一個存有懲教署人員個人資料的電腦系統被黑客非法進入,涉及約6,800名懲教署現職及離職人員,相關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歷、在懲教署的任職經歷信息與電郵地址,署方強調未有證據顯示相關資料外洩或被公開。

經初步調查後,署方相信事件涉及有黑客非法進入內部知識管理系統,繼而透過該系統非法進入另一個儲存有懲教署人員個人資料的電腦系統。署方已即時採取行動,包括封鎖該內部知識管理系統、通知用戶更改密碼、對署方轄下所有系統作全面檢視及啟動後備程序,以及要求外判服務供應商就事件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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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書館 #龐一鳴 #國安法細則修訂 #初選47人案 #教協解散 #懲教署

【獨立書店「一拳書館」負責人及職員遭國安處逮捕】2026年3月24日,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店主龐一鳴及三名職員,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出售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名逮捕,警方同時檢走一批書籍,當中包括《...
25/03/2026

【獨立書店「一拳書館」負責人及職員遭國安處逮捕】

2026年3月24日,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店主龐一鳴及三名職員,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明知而出售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名逮捕,警方同時檢走一批書籍,當中包括《黎智英傳》。

然而,此次逮捕並非單一事件,而是一拳書館多年來持續遭受系統性打壓的最新發展。

【司法檢控】
▸ 2023年 — 被控無牌售賣酒類及違反防疫規例,罰款12,000元

▸ 2026年
— 舉辦棟篤笑活動被控無牌經營公眾娛樂場所,5月5日開審
— 舉辦西班牙文興趣班被指違反《教育條例》遭票控,將於4月10日裁決

【政府巡查】
▸ 2023年 — 15天內遭六個政府部門共10次上門巡查,包括公司註冊處、稅務局及消防處等

▸ 2025年 — 食環署多次以收到匿名投訴為由上門,質疑私人活動屬「公眾娛樂」,並要求在場「觀察」

【活動及合作被迫取消】
▸ 2024年 — 原定於學校舉辦推理小說書展,因匿名投訴被迫取消

▸ 2025年 — 《文匯報》點名批評後再出現匿名投訴信,要求教育局將一拳列入黑名單,引致多名受資助機構人員、大學教職員、獲獎人士因承受各方壓力而相繼退出活動

我們認為,上述一系列行動是政府當局對公民社會的蓄意騷擾,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第19條)、和平集會自由(第21條),以及結社自由(第22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對「煽動意圖」的定義寬泛,缺乏清晰執法標準,以售賣書籍作為拘捕依據,對香港言論自由及資訊流通構成深遠的寒蟬效應。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將持續追蹤事件發展,並促請社會各界繼續關注。

我們亦呼籲公眾以實際行動支持香港獨立書店,包括購書、送書或到訪支持,共同守護香港獨立書店空間。

回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2026 年修訂:行政權力無度擴張,核心人權保障嚴重受損(2026 年 3 月 24 日,香港)對於香港政府於 2026 年 3 月 23 日刊憲及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重大修訂(下稱《...
24/03/2026

回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2026 年修訂:行政權力無度擴張,核心人權保障嚴重受損

(2026 年 3 月 24 日,香港)對於香港政府於 2026 年 3 月 23 日刊憲及實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的重大修訂(下稱《修訂》),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的回應如下:

一、 繞過立法監督,國安機關獨攬立法權
是次修訂涉及新增刑事罪行、調整罰則及修改涉及被告核心法律權利的程序。然而,所有修訂均由國安機構(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直接制定,完全繞過立法會的正常審議、修訂及表決程序,更無公眾諮詢,修訂橫空而出。在「國家安全」的框架下,民意被漠視、立法機關的角色淪為裝飾,香港的法治權力平衡已蕩然無存。

二、 汲取執法「教訓」,以修改規則掃除法律阻礙
本中心觀察到,是次《修訂》針對「法律專業保密權」(LPP)、「限制受調查人離開香港」及「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交資料」等範疇作出的變動,顯然是當局從過去的執法經驗中「汲取教訓」。當局的做法並非為了平衡人權與安全,而是透過修改規則,使其行事能完全滿足執法便利,甚至將過去可能導致執法受阻的法律爭議點,透過程序修訂強行消除。

三、 強制解密權力,徹底瓦解私隱與免使自己入罪的權利
《修訂》明確賦權警務人員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指明人士不得以「免使自己入罪」為由拒絕配合,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我們提醒 Apple、Google、Meta 等科技公司及電子產品製造商,法例中的「指明人士」可涵蓋服務及硬體供應商。企業應主動交代如何遵守《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在威權擴張的環境下保護香港及全球用戶的權益。
事實上,任何正使用或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有關密碼或解密方法,均屬「指明人士」,可被強制要求協助解鎖。涉案人士的同住家人、配偶很可能因此而被迫協助當局解鎖裝置或提供密碼。

四、 設立程序路障,削弱法律專業保密權(LPP)
《修訂》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引入極其嚴苛的14 天限期與「視為撤回」機制。法庭被允許在無須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裁定 ,且任何程序上的延誤都可能導致聲請被視為「撤回」 。這種以「辦案效率」為名、剝奪實質權利為實的修訂,嚴重損害了市民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也削弱了律師執行職務的專業保障。

五、 擴大財產充公與行政沒收,衝擊私有財產權
本中心對《修訂》大幅擴張財產充公機制深表擔憂。對於嚴重案件,當局將舉證責任轉嫁予被定罪者,要求其證明充公財產「明顯不相稱」 。此外,海關被賦權以簡易程序充公「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品 ,進一步擴大執法部門打壓表達自由與限制個人財產的空間。

六、限制離港:國安考量成為絕對阻礙
在處理發還旅遊證件申請時,當局新加入「必須信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作為條件。這意味著「國家安全」成為法庭拒絕發還證件的絕對理由。此修訂更將違反限制令列為刑事罪行,進一步在未有檢控或定罪前,長期限制公民的行動和遷徙自由。

七、 操弄「外國代理人」程序,剝奪被告刑事抗辯權
針對過去在法庭上的法律爭議,《修訂》顯著擴闊了「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並引入全新的覆核機制。本中心強調,這項修訂的核心目的是將「通知書的合法性」與「刑事審訊」脫鉤——受通知者若要挑戰警方要求的合法性,必須另行於原訟法庭進行覆核程序,當中可能涉及高昂的法律費用。此修訂更杜絕了被告人在刑事審訊中以「程序不合法」作為辯護的空間。同時,《修訂》限制警方資料在法律程序中披露,進一步加劇了權力不對等,令被告難以獲得公平審訊。

八、 違背聯合國人權建議,背離國際標準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22 年已明確要求廢除現行《香港國安法》。是次修訂不但沒有處理國際機制對人權受損的關注,反而變本加厲,將更多執法便利置於基本人權保障之上。本中心促請當局停止以「國家安全」為名蠶食法治與人權,並呼籲國際社會持續關注香港人權狀況的急劇惡化,以及《香港國安法》效力不斷擴張對國際企業與公民社會的深遠影響。

新聞稿全文: https://hkchr.org/zh/archives/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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