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9/2026
【高速酒駕事故 ── 為什麼政府總是在做事後補救,而非事前防範?】
中秋節人團圓,但很遺憾的是雲林一位老翁再也無法回家與家人相見了。前幾日一名 27 歲男性酒駕撞上行駛電動代步車的老翁,對方因此身亡,肇事者目前依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可以想見對於「提高酒駕懲罰」的聲音會再次出現,但我們想問的是,政府除了用提高懲罰、加強臨檢來安撫民心之外,到底有沒有做出足夠的「事前防範」?我們呼籲 交通部 應正視交通系統中真正的漏洞:
☑️ 「行人」究竟是誰?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 條定義了「車輛」等各種名詞,卻沒有對「行人」本身作出一般性的明確定義。
使用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器或其他行人輔具的族群,在不同道路情境中的法律身分、路權與適用規範,應該被清楚界定。
#法律不應讓最需要保護的族群反而落在模糊地帶。我們需要明確將使用行人輔具者納入「行人」保障,守護高齡者、身心障礙者與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權。
☑️ 「 #實體人行道」覆蓋率遠遠不足
這次事件中老翁使用的「電動代步車」照理來說應該行駛於人行道,但當交通設計不利、人行道不存在,這些族群也只能被迫行駛於危機四伏的馬路上。
特別是大馬路上若只有標線型人行道,或是 #缺乏具實際防撞能力的車阻,這樣的悲劇仍只會一再發生。
☑️ 酒駕、毒駕之外,也需要正視其他「高度危險駕駛」
一昧嚴懲酒毒駕,讓人們忽略了道路上的危險行為並不只如此。
嚴重超速、惡意逼車等行為,同樣讓其他用路人暴露在高度死亡風險之中。即使駕駛「 #明知」自己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最後造成他人傷亡,多數案件仍只能依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處理,刑責與危害程度明顯不成比例。
我們主張政府應進一步研議「 #危險駕駛罪」,針對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駕駛行為建立更清楚的刑事規範與責任層級,讓法律真正反映不同行為所製造的風險與危害。
一場死亡車禍發生後,我們當然可以追究肇事者的責任。但重要的是,在下一個人失去生命以前,我們能不能先阻止悲劇發生?
(圖片來源: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