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交大醫學系系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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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2年3月修訂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修訂
中華民國99年6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修訂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及法源】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系學會」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輔導成立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組織及活動施行辦法」成立並制定本章程,為代表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
一、聯絡本系師生以及各年級間之感情,砥礪學行,培養互助合作的精神。
二、促進本系與本校各系以及與其他醫學院醫學

系之交流,提高本系之地位形象。
三、維護及爭取本系共同權益,服務本系同學及畢業校友。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會費】
凡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醫學系在學學生繳納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會費除醫師工程師組每人2500 元於入學後三個月內繳納;第二年以後繳納,每年減收500元。
醫師工程師組每人1500元於入學後三個月或於開始PBL整合醫學課程後繳納;開始PBL整合醫學課程之第二年後繳納,每年減收500元。
轉系生、轉學生、提高編級生之應繳金額按實際變化之修業年限每年500元增減後,多退少補。
申請退費應以退學或開除學籍為理由,退費金額按已繳金額減除按每年500元計算之已使用部分後無息退還。
收費制度變更時不得溯及既往。
第四條【權利及義務】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及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會長及副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醫聯會之系代表,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設副會長一至二名,輔助會長處理會務。
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務,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不克代理時,由其他理事互選產生並經監事會同意。
第六條【會長任期與選舉】
會長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任期由前一學年暑假開始至當學年暑假開始前一日止。
本會會員均得聯名登記參選會長及副會長,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依登記順序決定號次,並公告之。
各式宣傳無涉人身攻擊者,經候選人簽名及本會蓋章核可後均得張貼。惟於選舉前三日至選舉結束期間不得宣傳。
選舉投票數應逾會員人數四分之一始為有效。同額競選時,以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為當選;差額競選時,以票數最多者當選,驗票後票數仍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七條【理事會及部門】
理事應為本會會員。
本會設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理事在理事會中有提案、發言、表決之權利。
會長兼任理事長、副會長兼任副理事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席、各分會分會長為理事。
設下列單位,各首長由會長任命:
一、秘書部:處理會議通知與紀錄、會史保存及活動資料存檔整理,並負責文宣、美宣處理並負責本會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加強系上資訊資料的流通與整合。
二、學術部:負責教學評鑑、課程綱要傳達辦理PBL工作坊、國考說明會等協助同學了解課程及國考,並負責提升系內學術風氣之演講及相關活動。
三、財務部:負責辦公室及財產管理與出納、預算、決算。
四、活動部:負責辦理活動,促進系上同學人際關係。
五、體育部:負責承辦系內體育活動及大學醫學系盃相關事務,並輔助各系隊之成立與發展。
六、國際事務部:簡稱國事部,負責台灣醫學生聯合會國際事務部各項活動之推展以促進本系與國內外醫學生團體之交流。設置七個子部門,分別為:SCORA、SCOPH、SCORP、SCOME、SCORE、SCOPE、AMSA。
七、公關部:負責對外籌募資金,並向外宣傳本會,增加本會之曝光度。
八、新竹分會:負責協助本系醫師工程師組之會員及在台聯大他校全時選讀之同學。分會會址得視需要設於新竹;分會長得由會長或副會長兼任。
九、選務委員會:由監事於當年第二次監事會中選出,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結束一週且無疑義後解散。負責會長及副會長選舉罷免事宜,並得決定登記時應繳資料、當選公告格式、開票當場及二日內之疑義解釋。
會長可機動調整各部門工作內容,或得視實際需要,於任期之內增減其他部會,經監事會同意後成立。
會長應定期召集全體理事召開理事會,以利商討會務。
第八條【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最高之監督及立法機構,其決議應經監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對本會政策或重要方針為決議,應經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監事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年級一名代理,享有除被選舉權外相同之議事權利。
定期監事會由會長召開,召開時間與應決議事項如下:
一、第一次監事會需於上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召開,本次會議中應通過學期預算、企劃書、行事曆之審核。
二、第二次監事會需於下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召開。本次會議理事會應提出上學期企劃之成果報告書、通過選務委員會成員,並進行上學期之決算與下學期之預算審核。
三、第三次監事會需於下學期結束前二週召開,本次會議理事會應提出下學期企劃之成果報告書,並進行下學期之決算。
理事應出席定期監事會,報告其負責工作之計劃、進度,並備詢。
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監事會。
經理事長提議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本會重大情事。
第九條【監事】
監事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二、監察本會會務之進行。
三、審查預算及審核決算。
四、監督理事會之各項選舉與罷免。
五、對理事互選出之代理理事長行使同意權。
六、組織章程之修改及創制權。
七、審定各種會務推行細則。
八、聽取理事之會務報告,質詢理事相關之會務。
九、監事應該向其所代表之班級說明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
監事由一至五年級各班上學期班代擔任,一至四年級監事任期一年、五年級監事任期半年;新生代表於開學一個月內選出。
第十條【住宿委員會】
住宿委員會修改與創制住宿分配規則之任務機構。其決議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定期會議需於下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由會長召開;惟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不召開委員會,沿用前一年之住宿分配規則。
委員不克參加會議,得書面委託該年級一名代理,享有除被選舉權外相同之議事權利。
第十一條【住宿委員】
監事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委員不得兼任理事。
二、監察住宿分配之進行。
三、住宿分配規則之修改及創制權。
四、委員應該向其所代表之班級說明本會會務概況及重大決議案。
委員由一至五年級各班下學期班代擔任,任期半年。
第十二條【交接】
監事會、理事會之交接應在就任學期開始前完成。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各單位代表物。
二、帳冊及本會剩餘經費。
三、財產清冊及所列之本會財產。
四、存檔之各類資料。
五、其他本會之相關物件。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課外活動組補助。
三、外界贊助。
四、本會各項活動剩餘經費。
五、上列款項之孳息。
第十二條【預算調整】
理事會得提出預算調整案,經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惟有急迫性且出席監事難以足額時,得不召開監事會,以書面方式向監事說明調整內容,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而通過預算調整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案,應由理事會主席或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連署或監事提出,經理事會主席、副主席、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員之同意後修改之。
第十四條【效力】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單行法規,本會其他法規、規定、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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