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 CMC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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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資合作互助關係,促進生產管理民主,督促公司盈餘分配公平,以臻勞資生命共同體之境界,並發展工會合作事業、促進勞工政治力量之茁壯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林口二廠、林口三廠、中壢一廠、中壢二廠、大竹廠、楊梅二廠)、富陽光電(股)公司、富晶通科技(股)公司、得利影視(股)有限公司、尚陽光電(股)公司、本盟光電(股)公司、亞藝國際(股)公司(亞藝影音),或其他依公司法所定與前開企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龍潭鄉民生路141巷74弄12號3F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

任務如下:

ㄧ、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團結會員,互助合作,發展生產合作及消費合作等合作經濟事業。

     三、協助研究改進生產技術,提高品質。

     四、會員技能教育之舉辦。

     五、圖書館、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六、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

     七、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八、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九、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一、促進同業工會之聯合及全國勞工之團結。

十二、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在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服務,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員工,除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及人事主管人員、考工課(股)長等主管人員及警衛人員外,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ㄧ、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三、入會申請書填寫不實(包括未填寫)或不符入會申請程序者,本會入會程序授權理事會另訂之。

第 九 條 會員除解僱、離職、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退會,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應將退會情形提理事會報告之。

已繳納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檢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應加盟專業勞工事務協助組織,該組織並應設立專門委員會協助本會發展。

理事會應指派一人並秘書長參加該組織之專門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人數超過1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設立會員代表大會代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代表產生之辦法授權理事會訂定並於理事會議通過後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應依照規定劃分小組,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7人,候補理事2人,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滿二十歲以上者,且非擔任考核職務之管理者,以無記名全額連記法選舉之。前項理監事或候補理監事中工人當選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本會理監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會議之主席由理事會成員輪流擔任之。

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1人。

第十八條 大會下設秘書處。

秘書處置秘書長一名,祕書若干名。

秘書長、秘書(若干名)合組秘書處。

秘書長由專業勞工事務協助組織提名經大會通過。

秘書長之任期比照理監事之任期,其任免程序比照理監事之罷免程序。

秘書長之解任得由理事會之決議送交專業勞工事務協助組織委員會議決通過,送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退出專業勞工事務協助組織時,秘書長自然解任。

秘書之任用由秘書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組織發展(含總務及國內工會串連)、福利康樂、權益、外勞及企業社會責任(國際串連)4組,由理監事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前項秘書之解任亦應經由秘書長或經理事三名以上連署經理事會過半通過後解任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及秘書長均為無給職。

第廿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上述委員會及委員會委員、顧問由理事或秘書長籌設、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生效。

第廿二條 本會理、監事於任期內不得接受雇方升、調任至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主任、人事主管人員等主管人員之職務;一旦接任前項職位,該理、監事視同請辭本會職務,其理、監事資格自動喪失。

本會秘書長於任期內不得接受中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任何形式之賄賂,一經查證屬實,本會依第十八條第五項辦理,並得視情節輕重,請專業勞工事務協助組織委員會予以開除之處置。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秘書處職權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三)、秘書長之追認及免職。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五)、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      

      (六)、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之工作報告。

      (七)、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八)、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九)、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任及會員之除名。       

(十)、參加總工會及聯合會組織或專業勞工協助組織之決定。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二、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召開理事會議並執行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案。

      (四)、籌集經費、編訂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六)、代表本會簽訂團體協約。

(七)、處理勞資爭議事項。

(八)、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

(九)、印信、工會圖記、理事長條戳章、工會帳戶理事長私章及工會立案證書、工會存摺之保管。

(十)、訂定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選舉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勞資會議代表、簽訂團體協約代表及協商代表之提名、選舉與辦法。

     三、理事長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召開理事會議。

      (四)、籌集經費、編訂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籌設各委員會及提名委員、顧問等

     四、監事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審核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

      (四)、考查本會理事會、秘書處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代表)之言論行動。

(五)、工會存摺章之保管。

(六)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五、秘書處之職權

(一)、協助理事會決策之作成。

(二)、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三)、協助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四)、籌設各委員會及提名委員、顧問等。

(五)、於理事會中有提案權並可在場陳述但不得參與表決。

(六)、各種開會通知、呈送會議紀錄之例行性行政發文,例行性行政發文之範圍授權理事會決定之。

(七)、工會文件之保管。

第廿四條 本會與事業單位任何協商事項或對外重大事宜均須由理事會決議通過。

本會所有事務均須理事會決議通過,理事長僅法定對外行文代表,未經理事會同意不得擅自對外行文或簽訂任何協議、參加任何會議或遂行未經理事會同意之其他代表工會之行為。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長、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二)、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三)、小組會議:理事於本會年度工作計畫之任務分組會議,適時召開,由理事長、負責該組事務之理事、秘書長長及秘書參加之。

(四)、秘書處會議:每周召開,由理事長、秘書長、秘書參加之。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七條 本會理事會與秘書處無法達成協議之不同意見應呈交專業協助組織委員會協調之,理事會對於協調之決議應予以遵守。

經上述程序仍無法達成共識,則應即由理事會或秘書處呈請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議決之。

理事長對於理事會或秘書處呈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之請求不得拒絕,應於收到呈請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完成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

第廿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三十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七百元,於入會時繳納。如遇會員有特殊困難時,得報請理事會通過減免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二百元,其中五十元為權益基金,權益基金使用辦法授權理事會另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與年度工作計畫書訂定日期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日夜辛勞付出精力、辛苦你啦委員
11/03/2026

日夜辛勞付出精力、辛苦你啦委員

美國對台軍售需經過雙邊、多邊磋商與談判;若在野黨以國內法律要求美國政府,或介入原屬行政權的談判事項,恐讓軍購更加困難。

國民黨不要讓政治因素或政黨鬥爭干擾專業軍購,更不要為了阻擋台美軍事採購或國防戰力提升而提出不合理條件,希望軍購條例能理性討論,並尊重行政單位與美方多方磋商後形成的版本。

台灣對外採購軍事裝備,大家都希望能如期、如質交貨;然而,在中國持續杯葛的情況下,願意出售先進裝備給台灣的國家屈指可數,大概只有美國,對於國民黨訂定美方延遲交貨罰則是否實際,國民黨內有許多熟悉軍購事務的專業人士可以請教,而且對美合約本來就已有相關交貨條件。

台美軍購行之有年,已有既定規範,這與黨派無關,而是關乎國家安全。他呼籲,任何政治操作都不要傷害國家安全與國防戰力的提升,這才是台灣人民的期盼。

19/02/2026
23/01/2025
福委會購買的禮券應無使用期限,但是公司加碼贈送的有期限(盡快於期限內用完)
11/0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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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中運船員爭取工作權
12/08/2024

聲援中運船員爭取工作權

27/03/2024

【優離退襲來—工會能做的比想像還多】

疫情後,全球科技業景氣不如預期,各家公司頻爆裁員潮,許多公司開啟人事凍結,不知道下一批裁員何時會到來搞的大家人心惶惶。面對公司的優離、優退,即使認為公司措施不合理,身為員工難道只能摸摸鼻子,默默接受嗎?

本講座以去年華碩電腦員工面對公司「組織調整」,決定組織工會的案例為契機,或許可作為一個對照組,當遇到優離退時,並非只有接受一條路走。本講座亦邀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黃健泰秘書與大家分享、一起來討論,工會面對職場上的種種不合理,能做些什麼。

報名連結:https://reurl.cc/kr6Kb9

時間:113年4月28日(日)13:00-15:00(12:00開放報到、用餐)
地點:中興里民集會所(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南路一段11號)
高鐵新竹站、台鐵六家站走路十分鐘
講師:
華碩電腦企業工會理事 Archer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 黃健泰
對象:凡本會會員及對此題目有興趣之社會大眾,皆可報名並免費參與。
備註:本講座備有便當,熱茶及咖啡,請填寫報名表單以利統計人數,未填寫報名表恕不提供。亦歡迎旁聽本會15:00-17:00的會員大會。
主辦單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01/12/2023

屏東明揚大火造成民眾及消防人員重大傷亡,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工廠管理輔導法」,提高危險物品申報...

13/11/2023

【明揚大火》危險物品運輸資訊 官方也難掌握】

文:王子豪;圖:「化學雲」涵蓋的資訊(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9月22日明揚大火後,才被發現有過量的未申報「危險物品」。工廠應申報、卻未申報,是一個問題;但危險物品的載運,依法也需要先申請。明揚的危險物品進料,有沒有依法申請?危險物品運送進工廠的資訊,沒有橫向串聯給工廠、消防主管機關?屏東縣政以「偵察不公開」為由,不回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則要求,危險物品從源頭、到末端,都應該被要求申報,才能掌握危險物品流向、並在事故後要求中間的缺失者負起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若車輛要運送危險物品,應先寫一份「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給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的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取得「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後才能上路。

交通部公路總局回應本社記者,確認了明揚目前已被點名的「二叔丁基過氧環己烷」,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所稱的「危險物品」。但至於明揚有沒有依法申請的問題,公路總局則表示,需要知道貨運業者、或出貨廠商,才有辦法查詢確認。

屏東縣政府則回應表示,本案檢調偵察中,不回應是否有在追查貨料來源、及運送是否有依申請的問題。

如果明揚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請危險物品的進料,相關資訊會被系統抛轉到「化學雲」(跨部會化學物質資訊平台)。理論上,經濟部工業局、屏東城鄉處、屏東消防局等機關,應該能事先看出,有危險物品運送到工廠、工廠卻沒申報的跡象。

如果明揚沒有依法申請危險物品運輸,公路總局表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30條開罰。但這兩條條文的開罰,透過的是「路上舉發」;換句話說,只有在路上現場被抓到了、才會被開張3,000到18,000元的罰單。

明揚大火後,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的訴求中,包含了要求危險物品從源頭、到末端,「製造、販賣、儲存、輸入、運送」都需被申報。

消促會秘書長陳彥凱表示,透過什麼單位、什麼法規來做到掌握危險物品,是其次的問題;重點是要讓危險物品的流向被掌握。消促會會員代表楊適瑋說,現況文化下,難以期待企業有效自主防災、負起責任;既然企業無法自律,只能透過更嚴格的法規來管理。如果因為危險物品的缺失,導致有人死傷的事故,所有中間沒有申報的人都有責任,都應負起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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