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0/2025
【抱病出勤不是敬業,是制度的錯。】
勞工生病請假,卻要擔心被扣獎金、降考績,這不是健康職場,這是「被迫硬撐」的文化。
我們支持「尊嚴勞動修法聯盟」與「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的修法訴求:
• 明文保障病假權,禁止變相懲罰。
• 健全職場霸凌專章,讓防治機制不再只是紙上作業。
勞工的健康,不該用生命去證明。
#病假是權利不是人情
【抱病出勤不是義務!霸凌專章應更健全!《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聯署!】
📌連署發起單位: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尊嚴勞動修法聯盟
📌聯絡人:
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理事長 何政家0919-107-213
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秘書長 姚光祖0952-127-020
📌連署連結:https://reurl.cc/daKgeg
近日,國籍航空空服員抱病出勤後不幸離世,臺鐵員工申請病假遭到懲處,引發社會震驚。然而,這些並非偶發事件,而是台灣職場結構性問題的縮影,病假制度表面存在,實務卻充滿懲罰;勞工在「健康」與「飯碗」之間被迫選擇,最終釀成悲劇,顯見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缺乏促進勞工健康之具體規範及保障。
另外,去年勞動部所屬公務員因遭受職場霸凌輕生事件,亦引起社會對職場霸凌的關注,行政院院會於114年8月底通過勞動部所擬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其中增訂第22-1條、第22-2條及第22-3條,欲以「職場霸凌專章」強化雇主預防職場霸凌之落實及義務。
然而,即便《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在即,仍然有許多基層勞工期待的修法方向,沒有受到行政部門重視,甚至我們可以看到,這些案件的雇主仍然態度囂張傲慢,可見台灣勞工無法期待雇主自動改變,而仍然須需要修法保障,因此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及臺灣工人鬥陣總工會發動各級工會連署,並且提出三項訴求: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應明文保障「病假權」,禁止變相懲罰。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第22-1至第22-3條)應明文納入外部顧客或第三方民眾的不法侵害;調查程序必須具備「利益迴避」機制;若調查程序違反準則,結果應明訂為無效且開啟外部機制等三面向。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增訂之第22-2條,有關網站登錄部分,應至少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享查詢權限,以免雇主通報與實際情形不符。
連署內容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應明文保障「病假權」,禁止變相懲罰。
現行制度雖允許勞工申請病假,但多數企業透過考績降分、獎金減少、升遷受限、變相不利待遇等方式,形成「不敢請病假文化」。這種看似合法、實則壓迫的管理模式,使勞工因經濟壓力選擇硬撐上班,甚至付出生命代價。
因此,我們主張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增訂:
•為有效預防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疾病,受僱者因疾病或身體不適而需就醫、就診時,得依法申請病假,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影響其全勤獎金或類似之獎勵、考績或為任何變相之不利處分。
•違反本項規定應有相關罰則。
並建議比照公務人員增設的「身心調適假」精神,認為勞工不應因爲依法申請病假而遭受懲罰,應讓「健康台灣政策」的光,也能照進勞工所處的職場當中。
二、《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專章(第22-1至第22-3條)應明文納入外部顧客或第三方民眾的不法侵害;調查程序必須具備「利益迴避」機制;若調查程序違反準則,結果應明訂為無效且開啟外部機制等三面向。
行政院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草案雖將增設「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具有正面意義,但條文內容仍存三項重大缺口,一旦未補強,恐淪為「看似有法、實則無效」。
首先,防治對象不應侷限於企業內部人員,外部顧客或第三方民眾的不法侵害應明文納入:
在服務業、醫療、教育、運輸等行業,勞工面對的加害者往往不一定只有同事,在實務上,也有可能是顧客、病患、家屬或乘客。
如果修法僅規範「雇主、主管與同事」,卻將顧客騷擾繼續僅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籠統處理,實務上將導致雇主以「非內部人員」為由逃避責任,形成防治斷層。
真正有效的霸凌防治,應要求雇主一視同仁,將內、外部可能的加害來源皆納入調查義務範疇,並建立相同的申訴、調查與保護機制。
其次,調查程序必須具備「利益迴避」機制,確保公正性:
目前草案雖規定須成立調查小組,但多數「外部專業委員」仍由雇主自行指派,若受聘專家與企業存在長期合作關係,比方說長期擔任資方辯護律師等,調查結果勢必有傾向袒護資方或保護企業形象而作成不利結果之疑慮。
為避免調查流於形式,甚至形同資方主導,除由主管機關建立「公正第三方名冊」供雙方共同選任以外,更應明定外部專業委員不得與雇主有既有業務往來或財務利益關係,才能真正回應社會對霸凌調查「可信度」的期待。
最後,若調查程序違反準則,結果應明定為無效,並開啟「外部申訴通道」,避免受害勞工受困違法調查程序:
目前草案就事業單位調查程序細節,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準則」,卻未說明「若雇主違反準則,調查結果是否有效」。若不明訂無效,企業即可藉由「瑕疵程序」草草結案,再以「已處理」為由擋住後續追訴。
我們建議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直接明定:一旦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認定程序違法,原事業單位作成之調查結果即屬無效,當事人可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訴,才能防止企業利用程序漏洞掩蓋問題。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增訂之第22-2條,有關網站登錄部分,應至少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享查詢權限,以免雇主通報與實際情形不符。
若通報資料僅有中央主管機關內部存檔,卻無法向社會大眾公開,案件「利害關係人」如:工會、職業安全衛生委員、勞資會議代表,甚至「當事人」皆無法查詢,便等於讓企業「自己寫、自己存、自己蓋章」,毫無監督效果。
因此我們認為,行政院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增訂之第22-2條,有關網站登錄部分,應以可供民眾公開查詢方式辦理;或至少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應享查詢權限,以免雇主通報與實際情形不符,卻因中央主管機關之網站不公開而無人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