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新兩岸法律事務所

鑑新兩岸法律事務所 律師魏志勝,同時具台灣律師(智財組)及中國律師資格,國立法學碩士(公法組)

 #恭喜魏律師當事人蔣小姐民事第二審勝訴, #對造當事人林先生全部敗訴!本案是補習班合夥股分買賣糾紛,林先生想要將補習班合夥股分出賣給蔣小姐(魏律師當事人),雙方成立股分買賣契約,另有特別約定某期限前,林先生要將補習班財務報表交付給蔣小姐審...
18/08/2026

#恭喜魏律師當事人蔣小姐民事第二審勝訴, #對造當事人林先生全部敗訴!
本案是補習班合夥股分買賣糾紛,林先生想要將補習班合夥股分出賣給蔣小姐(魏律師當事人),雙方成立股分買賣契約,另有特別約定某期限前,林先生要將補習班財務報表交付給蔣小姐審核無誤,才能發生合夥股分轉讓效果,蔣小姐在雙方約定交付財報期限後,因為沒有看到財務報表就立刻找魏律師諮詢,魏律師認為交付財報期限是民法上期限利益之債,可以不用經過催告直接解除契約,所以便代蔣小姐發律師函給林先生解除契約,此動作是民事第一審勝訴關鍵。但林先生不服繼續上訴民事第二審,民事二審法官開庭時有闡明約定交付財報日期可能不是期限利益之債,魏律師立刻在二審再補發一次律師函催告林先生交付財務報告,並在林先生催告期限沒有交付的隔日,立刻再發第二封律師函解除合夥股分買賣契約,終於當事人蔣小姐再度獲得民事第二審勝訴!
#合夥股分糾紛

 #上市公司接獲重要專利遭舉發的限期答辯通知應公開說明相關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
19/06/2026

#上市公司接獲重要專利遭舉發的限期答辯通知應公開說明

相關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1條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市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公司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二、上市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上市公司重要專利遭舉發成立,依據專利法第82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法律效果等同上市公司自始從未拿到專利,此時專利遭舉發應符合「行政處分事件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影響」的文義。

設若某上市公司又基於該專利有正繫屬的民事訴訟(例如侵害專利訴訟),專利權一旦遭舉發成立,連帶影響專利侵害訴訟必然遭敗訴,此時專利遭舉發更應認定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影響,上市應該公開說明!

#實際案例討論: #汎銓專利遭舉發未公開是否妥當?
汎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830)的光損偵測設備專利在115年6月3日遭舉發,依據專利法規定,汎銓公司應於接獲智慧財產局副知「舉發案件申請書」繕本,一個月內進行答辯(參照專利法第74條),基於新聞報導汎銓公司以此專利提告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焱公司在公開觀測站有說明收到汎銓公司的起訴狀繕本,並委託律師進行答辯;另閎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日召開股東會,新聞報導汎銓公司正在研擬警告閎康公司不可採購光焱公司的設備。從諸多新聞報導顯而易見汎銓公司的光損偵測專利為該公司重要專利,然而重要專利遭舉發,經查詢公開資訊觀測站,汎銓公司未提出任何說明,似有給投資人刻意報喜不報憂的印象!設若此次專利舉發案成立,汎銓公司於新聞報導宣示專利佈局瞬間化為烏有,從投資人角度而言,汎銓公司應該公開收到專利舉發申請書,並說明已依法答辯才是,如此才不會有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4條,而有遭檢舉抽查及後續可能處罰的問題。

#矽光子檢測專利相關新聞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240/9574169

https://m.moneydj.com/f1a.aspx?a=d1b5ebf4-9b51-4433-b2b2-737bb7188c77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光焱回擊汎銓專利侵權指控-斥-光損檢測-詞註冊商標買斷市場-003806347.html

10/05/2026

#從智慧財產法院先前判決看目前的矽光子專利訴訟
#光焱科技
#汎銓科技

矽光子專利訴訟結果,可分析九禾光電和先進光的專利爭議實務見解來預測,目前實務對於光學參數及技術特徵的專利糾紛,傾向採取非常嚴格認定標準,目的在保護科技領域中公眾研發的空間!

此判決見解可預測汎銓科技和光焱科技的專利訴訟結果,首先汎銓專利要件很明顯包含「金相顯微鏡」,此為關鍵,假設光焱科技的產品沒有使用到「金相顯微鏡」,依照目前司法實務認定標準,極高概率不符合「全要件原則」,而不構成專利侵權。

而矽光子技術目前運用在半導體製程屬於相當新穎的應用,在複雜光學參數的計算,如何去檢測?如何判定有漏光?法院應會一貫傾向嚴格解讀專利文字,絕非如汎銓所稱只要使用到紅外線光譜就構成侵權這般簡單!若不如此解釋,恐侵害公眾對此矽光子技術運用於半導體的創新空間。

另外先進光告九禾光判決還有一個可以討論的標準,就是「先前技術阻卻原則」,也就是説假設兩家公司使用技術特徵類似,但只要被告可證明利用先前的公知技術,經提升後所作為目前所實施技術,縱然和專利技術特徵類似,高概率也不會判定為專利侵權。

結論:專利訴訟發起通常為大廠都後進者的防禦,而產業趨勢會歷經產能擴張到市占率保護,目前矽光子技術僅屬於產能擴充階段,預料類似的訴訟只會越來越多,無怪乎目前矽光子科技公司們都急著進行併購、策略連盟,殺戮味道只會越來越激烈,先進光告九禾光敗訴後,又透過大立光專利轉讓,再次興訟即為科技廠殺戮的證明。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LAW_Mobile_FJUD/FJUD/data.aspx?ty=JD&id=IPCV%2c111%2c民專訴%2c41%2c20241129%2c3&ot=in

抓漏律師登場!犀利抓住案件的證據、法律、事實的漏洞!
01/05/2026

抓漏律師登場!犀利抓住案件的證據、法律、事實的漏洞!

 #法律新聞魏志勝律師之前曾受當事人委託辯護失火罪,魏律師向檢察官主張當事人在火災前已更換洗車場電線,雖然消防局火調科認為電線「短路」造成火災,不能排除老鼠咬破電線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後來檢察官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新聞報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投...
13/04/2026

#法律新聞

魏志勝律師之前曾受當事人委託辯護失火罪,魏律師向檢察官主張當事人在火災前已更換洗車場電線,雖然消防局火調科認為電線「短路」造成火災,不能排除老鼠咬破電線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後來檢察官給予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新聞報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投保乙式車體險的BMW保戶,保險公司主張火災原因是頭燈電線短路造成,與消防局認定是煞車油洩漏造成不同,本案關鍵在於乙式車體險對於機械故障導致的火災是不理賠,但煞車油洩漏因摩擦高溫而燃燒,屬於外來火源,保險公司則必須理賠。

魏律師基於鑑識資歷及實際辯護火災案件的經驗,建議BMW車主可以起訴保險公司,訴訟中主張以消防局報告為準,至於保險公司提出來的鑑定報告,則主張送第二次鑑定,確認頭燈電線短路是否為「第二次短路」,簡單講就是外來火源造成的短路,如此保險公司還是必須賠償。

#火災理賠
#火災起火原因鑑定
#電線短路與起火點判斷

兩家公司進行專利戰,外行人看熱鬧,魏志勝律師教大家如何看門道——首先,真正具備核心技術的專利戰發起者,應該先以律師函警告對手供貨的大廠(未來的客戶),明確告知潛在客戶正在使用侵權商品,如果繼續使用、採購,未來不能再主張善意第三人免責,對手將...
26/03/2026

兩家公司進行專利戰,外行人看熱鬧,魏志勝律師教大家如何看門道——

首先,真正具備核心技術的專利戰發起者,應該先以律師函警告對手供貨的大廠(未來的客戶),明確告知潛在客戶正在使用侵權商品,如果繼續使用、採購,未來不能再主張善意第三人免責,對手將面臨掉單,潛在客戶進而採購專利戰發起者的商品,達到專利戰目的!

汎銓捨此不為,僅昭告天下要告專利侵權,不禁令人懷疑汎銓專利是否具寡佔市場優勢?

經查詢汎銓公司的專利,專利描述是「第一發射顯微鏡(EMMI)包含影像感測器及其連接之金相顯微鏡」,且功能定義為 「擷取散逸之漏光位置」。

若以「全要件原則 (All Elements Rule)」判定侵權基準來審查,光焱的產品只要缺少汎銓專利獨立項中的任何一個技術特徵(Element),就不構成文義侵權(Literal Infringement),就此光焱公司特別指出其設備採用「高光譜成像技術感測模組」,不是「金相顯微鏡」,因此單從形式上來看,汎銓專利顯不能指控光焱產品有侵權!

行文自此,相信聰明市場參與者,應可察覺汎銓公司不暗自發律師函警告未來客戶,選擇放起訴書封面、開記者會強調將推出「鋼琴烤漆」檢測機台等舉措,所圖為何?!

㊗️ 金🐴報喜,五福臨門        新年快樂🐎 # 春節放假:2/15~2/22
14/02/2026

㊗️ 金🐴報喜,五福臨門
新年快樂🐎

 # 春節放假:2/15~2/22

當事人遭羈押後,哥哥來所委任,哥哥向魏志勝律師拜託希望能讓弟弟早日交保,魏律師受委任隔天就前往律見,了解案情後立刻針對羈押原因寫狀,後續警察借訊2次,魏律師發現檢警根本沒有就羈押原因訊問,感覺羈押已淪為處罰而非保全偵查,後續再就警方詢問陳報...
17/01/2026

當事人遭羈押後,哥哥來所委任,哥哥向魏志勝律師拜託希望能讓弟弟早日交保,魏律師受委任隔天就前往律見,了解案情後立刻針對羈押原因寫狀,後續警察借訊2次,魏律師發現檢警根本沒有就羈押原因訊問,感覺羈押已淪為處罰而非保全偵查,後續再就警方詢問陳報相關羈押原因意見,抗議檢察官羈押2個月,卻沒有針對羈押原因有具體偵查作爲。再者,魏律師在偵訊中表達承辦警察偵查怠惰、疏漏,對比當事人主動揭露警方未掌握資訊等,本案實無必要羈押被告,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魏律師深感遺憾,幸獲法官裁定駁回檢察官聲請延押,恭喜當事人今年可回家過年🧨

今年開春第一天,魏志勝律師就收到當事人的第一件無罪判決!可喜可賀呀! #感謝法官明察秋毫 #感謝高雄地方法院
02/01/2026

今年開春第一天,魏志勝律師就收到當事人的第一件無罪判決!可喜可賀呀!
#感謝法官明察秋毫
#感謝高雄地方法院

Address

Kaohsiung

Opening Hours

Monday 09:00 - 17:00
Tuesday 09:00 - 17:00
Wednesday 09:00 - 17:00
Thursday 09:00 - 17:00
Friday 09:00 - 17:00

Telephone

+88675500905

Website

Alerts

Be the first to know and let us send you an email when 鑑新兩岸法律事務所 posts news and promotions.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used for any other purpose, and you can unsubscribe at any time.

Shortcuts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