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8/2026
#恭喜魏律師當事人蔣小姐民事第二審勝訴, #對造當事人林先生全部敗訴!
本案是補習班合夥股分買賣糾紛,林先生想要將補習班合夥股分出賣給蔣小姐(魏律師當事人),雙方成立股分買賣契約,另有特別約定某期限前,林先生要將補習班財務報表交付給蔣小姐審核無誤,才能發生合夥股分轉讓效果,蔣小姐在雙方約定交付財報期限後,因為沒有看到財務報表就立刻找魏律師諮詢,魏律師認為交付財報期限是民法上期限利益之債,可以不用經過催告直接解除契約,所以便代蔣小姐發律師函給林先生解除契約,此動作是民事第一審勝訴關鍵。但林先生不服繼續上訴民事第二審,民事二審法官開庭時有闡明約定交付財報日期可能不是期限利益之債,魏律師立刻在二審再補發一次律師函催告林先生交付財務報告,並在林先生催告期限沒有交付的隔日,立刻再發第二封律師函解除合夥股分買賣契約,終於當事人蔣小姐再度獲得民事第二審勝訴!
#合夥股分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