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2026
【關於立法委員吳宗憲國會辦公室來函邀請出席協調會一文,分會特此闡明】
一、復貴辦公室115年9月9日憲(蓉)字第1150909002號函。
二、本會感謝貴辦公室關心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長期延宕,以及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所面臨之土地利用、生活與財產權益問題。本會認同重要濕地具有公共利益,相關保育成本不應長期由少數土地所有權人獨自承擔,政府應依法建立合理、持續且具體可行之土地取得、補償、生態給付及友善農耕支持機制。
三、惟依來函所述,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濕地範圍內私有土地之取得方式、滯洪設施用地取得,以及地主受管制損失之補償等法制、財政與土地政策問題。前述事項涉及主管機關之法定權責、預算編列與行政決策,應由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宜蘭縣政府及相關權責機關直接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提出具體方案。本會為民間保育團體,並非本案主管機關、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代表,亦無土地徵收、價購、補償、換地、分區劃設及開發審議之權限,不宜被置於政府與地主土地權益協調之當事人位置。
四、本會長期參與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之生態調查、棲地營造、友善農耕及環境教育工作,相關意見係基於濕地生態、水文系統、農業地景及在地實務經驗所提出。本會支持政府正視地主權益,並不等同於同意陳情書所提出之全面徵收、將核心保育範圍縮減為約二十公頃、集村換地或區段整體開發等個別方案。各項方案仍應由權責機關依完整之生態、水文、防洪、國土規劃及財務資料進行評估,並依法定程序充分公開討論。
五、來函將本會過去所提休耕補助、生態補助及友善農耕等建議,與土地所有權人要求依法取得土地及給予補償之訴求,概括表述為「方向一致」。本會理解雙方在「地主不應無償承擔公共保育成本」方面確有共同關切;惟各項主張之政策內容、適用範圍及土地處理方式仍有差異,尚不宜將本會過去意見解讀為對本次陳情書全部訴求之同意或背書。
六、為避免民間保育團體因參與會議,而被誤解為土地管制、徵收補償或保育利用計畫延宕之責任主體,亦避免原應由政府回應之行政責任,轉化為土地所有權人與保育團體間之立場爭議,本會經審慎考量,本次不派員出席。
七、本會本次未派員出席,不代表本會漠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亦不代表反對政府建立合理補償及土地取得制度。敬請貴辦公室於會議中,優先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提出具體說明:
(一)五十二甲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延宕之原因、責任及後續審議期程。
(二)私有土地價購、徵收、租用、生態給付及農業支持措施之法源、預算與辦理期程。
(三)滯洪設施用地之範圍、取得方式及主管機關。
(四)土地所有權人所受實際限制與損失之認定及補償標準。
(五)保育分區之生態、水文、防洪與農業利用評估依據。
八、本會過去相關生態調查、棲地保育及友善農耕意見,如有助於主管機關後續政策研議,本會願於議題、用途及引用方式明確之前提下,以書面方式提供專業意見。未經本會書面確認,敬請勿將本會未出席、過去發言或相關保育行動,解讀為支持或反對任何特定陳情方案,亦不宜列入共同結論或對外發布之共同立場。
五十二甲既是水鳥棲息與蘭陽平原水文調節的重要空間,也是地主世代生活與耕作的土地。保育與地主權益不應被安排在彼此對立的位置。真正應承擔責任的,是依法提出制度、經費、時程與長期治理方案的主管機關。
#荒野五十二甲環境教育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