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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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由法律工作者於2009年註冊成立的澳門社團,編號4355,擁有”法律學位”人士可申請成為會員。專頁提供網上法律諮詢及轉介服務,定期發佈有關法律的新聞及資訊,並組織一系列法律課程,至今已培訓超過三千人次。

線上課程網頁:待發佈

澳門回歸祖國第十一年,在經濟高速發展、社會急劇轉變的形勢下,法律體系如何發展及本地化、如何培育更多的法律人才及擴展其發展空間,以適應時代的演變及社會的需求,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極為關心的議題。因此,本著增進各法律專業人員之友誼及交流,為澳門的法律發展盡力的要旨,在一班志同道合的、法律專業出身的人員充分倡議商討後,決定成立澳門法律專業學會(2009年11月4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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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26

理工大學260(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十缺,
已出確定名單,如何從三千人中脫穎而出,線上備試課程是你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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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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氹仔托所涉虛構勞務關係呃公帑涉款390萬元氹仔托兒服務機構懷疑虛構勞務關係和銀行流水帳詐騙政府公帑,涉款 390萬元,司警拘捕包括負責人在內的 3名女子,另有 1名男子在逃。被捕 3人年齡介乎 39歲至 63歲,涉事的托兒服務機構已停運。司...
15/10/2026

氹仔托所涉虛構勞務關係呃公帑涉款390萬元

氹仔托兒服務機構懷疑虛構勞務關係和銀行流水帳詐騙政府公帑,涉款 390萬元,司警拘捕包括負責人在內的 3名女子,另有 1名男子在逃。
被捕 3人年齡介乎 39歲至 63歲,涉事的托兒服務機構已停運。司警稱,涉事機構於 2019年 8月與社工局簽署合作協議,在氹仔區開辦服務機構,由局方提供場地和財政資助,包括員工薪金在內的所有收支項目須向局方申報撥款,調查發現機構申報的部分職員,包括 2名被捕職員和 1名在逃男子並沒有在機構上班,局方懷疑涉及詐騙提出檢舉。司警至昨日 (14日) 採取行動,分別在 3人住所將她們拘捕,而 1名男子由於長期不在澳暫時未能截獲。被捕 3人涉嫌觸犯相當巨額詐騙罪、電腦偽造罪、清洗黑錢罪和犯罪集團罪,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終院裁定針對行政長官不例外給予居留許可的上訴敗訴      甲於1998年6月6日在澳門出生,出生紀錄顯示其父親為澳門居民乙。甲一直在中國內地居住,直至17歲後才來澳生活。2020年9月2日,身份證明局收到司法警察局轉來的乙與甲的親子鑑定報...
13/10/2026

終院裁定針對行政長官不例外給予居留許可的上訴敗訴

甲於1998年6月6日在澳門出生,出生紀錄顯示其父親為澳門居民乙。甲一直在中國內地居住,直至17歲後才來澳生活。2020年9月2日,身份證明局收到司法警察局轉來的乙與甲的親子鑑定報告,報告結果表明乙並非甲的生父。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於2021年6月3日作出判決,宣告甲非為乙的親生女兒,並命令註銷甲出生登記中乙為其親生父親的紀錄。2021年9月24日,身份證明局作出決定,宣告向甲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換發及更換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以及發出澳門特區護照的行為無效,同時註銷甲所持有的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澳門特區護照。甲針對該決定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出訴願,行政法務司司長於2021年11月25日駁回訴願,並維持身份證明局的決定。

甲不服,針對有關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訴的行政決定。甲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但被裁定為理由不成立。2023年6月23日,甲向行政長官提交申請,稱其在澳門出生,一直在澳門學習及生活,此前並不知曉乙非其生父,提供虛假父親身份資料的責任應由其生母及乙承擔,不應歸咎於甲,故請求例外許可其在澳門居留。行政長官於2024年2月16日作出決定,不批准其申請。甲針對上述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在2025年4月30日裁定上訴敗訴。甲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在上訴中,甲指被上訴裁判對第16/2021號法律第11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第1款、第7條和第8條作出了錯誤解釋和適用。對此,合議庭指出,甲的澳門居民身份是基於對其父親的虛假登記所作的有瑕疵評價而獲承認的,因此,甲所指稱的法律錯誤並不存在,被上訴的裁判完全符合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另外,本案涉及《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所述的無效,同法典第123條第3款所規定的可能對從無效行為中衍生之事實情況賦予某些法律效果屬於行政自由裁量權。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中,只有當行政決定以不可容忍的方式,違反了行政法規定的包括適度原則及善意原則的保護信賴層面在內的行政活動的一般原則時,法院才可以介入作出審查,本案並未出現有關情況。關於人道原則的問題,根據本案所載的事實,未見任何經證實的極端必要狀況,以致可根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11條及第38條第2款6項的規定例外地給予甲居留許可。

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10/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行政長官批示撥逾百五億予退基會 特區政府表示不會影響民生開支特區政府對適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及撫卹金承擔法定支付責任,鑒於未來五年有關制度的資金缺口將達接近90億元,且未來十年資金缺口或將進一步擴大,亟需前瞻性規劃配置該制度的...
12/10/2026

行政長官批示撥逾百五億予退基會
特區政府表示不會影響民生開支

特區政府對適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公務人員的退休金及撫卹金承擔法定支付責任,鑒於未來五年有關制度的資金缺口將達接近90億元,且未來十年資金缺口或將進一步擴大,亟需前瞻性規劃配置該制度的財政資源。

基此,按特區2025年度的財政狀況,該年政府中央預算執行結餘為198.9億元。為提前作出安排以滿足退休及撫卹制度將來的巨大資金需求提供有利條件,特區政府遂按第13/2026號法律的規定,透過第257/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刊登於10月12日政府公報),訂定202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結餘撥予退休基金會的百分比為80%,即是向退休基金會撥款約159.1億元,以應對其法定支付需要,並藉此擴大基金的資產及投資規模,延長資金的投資周期,透過長期投資及複利累積提升潛在收益與財政韌性,為退休及撫卹制度建立更穩固的長遠財政基礎。

為保退休基金會財政來源
政府擬設非恆常撥款機制

鑒於退休基金會評估,未來5年迎來公務人員退休高峰期,制度收支缺口將急速擴大。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退休及撫卹制度不再接受新登記,而隨著在職會員陸續退休,令制度供款人數持續減少,領取定期金人數持續增加。儘管退休基金會秉持穩健投資的原則,積極管理其財務資產,並錄得合理的投資收益,然而,由於供款收入不斷減少,定期金開支持續增加,以及人口預期壽命上升,必然令定期金支付期延長,以致制度出現入不敷支的情況。

基於特區政府具有法定責任支付制度的定期金,因此,宜儘早著手解決制度的財政問題,以免相關財政負擔轉嫁至未來。有見及此,特區政府制定了《鞏固退休基金會的財政資源》法律草案,旨在建立非恆常性撥款機制,強化退休基金會的財政來源。

行政會已於早前完成討論《鞏固退休基金會的財政資源》法律草案,計劃建立非恆常性撥款機制,強化退休基金會的財政來源,以保障制度的可持續運作。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法案建議在不影響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相關規定適用的前提下,特區政府可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預算執行結餘中,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的百分比扣除所計算的金額,作為退休基金會本身預算的年度收入,以構建退休基金會財政資源的保障機制。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高舒婷引述數據指,截至上月底共有6,465名在職會員,平均年齡51.9歲,服務時間是26.4年,意味未來5年會迎來退休高峰期,至2031年退休人數達9,150人,獲發放定期金;在職會員供款則剩3,290人。

黃少澤補充提到,預計至2031年,政府支付的定期金支出合共64.02億元,年度財政撥款7.95億元,介入現有撥款後的缺口為 27.73億元,政府將視乎每年退休人士多寡評估撥款情況,因此法案訂立每5年檢討。

財政局局長何燕梅表示,會與退休基金會研判所需缺口金額,按法律有關規定撥款。

長期持續分攤盈虧推定隱名合夥人已出資 終院判出名營業人須提交帳目      2006年2月20日,甲、乙以及乙的配偶丙三人簽訂了一份《共同投資協議》(以下簡稱為“協議”)。根據該協議,三人共同投資一商業企業,總投資額為1,200,000.0...
12/10/2026

長期持續分攤盈虧推定隱名合夥人已出資 終院判出名營業人須提交帳目

2006年2月20日,甲、乙以及乙的配偶丙三人簽訂了一份《共同投資協議》(以下簡稱為“協議”)。根據該協議,三人共同投資一商業企業,總投資額為1,200,000.00澳門元,每人出資400,000.00澳門元,各占投資額的三分之一。商業企業由乙作為出名營業人負責進行管理及經營,而甲及丙則為隱名合夥人,分別負責擔任會計和財務。三人在協議內約定經營帳目按月結算,按照投資比例分攤盈虧。自簽訂協議之日起至2014年5月,乙以個人企業主身份經營該商業企業,丙在每月完成製作帳目後,將帳目連同商業企業的全部收據原件交由甲核實並簽字,三人一直按照協議中的投資比例定期以現金分攤盈虧並記錄在帳目內,且一直簽收共同投資盈利分紅的收據。2014年9月中旬,三人商定在同年11月30日租賃合同到期後終止共同經營的業務。

其後,甲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提交帳目之特別程序,請求法庭判處乙須向其提交2014年6月至12月之每月帳目正本,並判處乙及丙向甲支付2014年12月帳目最終得出的結餘中的三分之一。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判處乙須在20天內提交帳目。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甲從未履行出資義務,並提交了其於2024年6月向甲發出的解除合同信函作為嗣後訴辯書狀。經審理,中級法院裁定中間上訴理由成立,接納乙所提交的嗣後訴辯書狀;同時裁定最終上訴理由部份成立,將案件發還重審。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就甲是否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根據案中已證事實已足以證明「隱名合夥關係」客觀存在並一直被履行。乙在長達8年的時間裡一直有向甲提交帳目,且各方一直按照協議中的投資比例定期以現金分攤盈虧,並記錄在帳目內。這些事實,特別是長期、持續和穩定的權利行使狀態,足以推定原告已履行了出資的義務。另一方面,《商法典》第554條第5款的行文中,立法者使用了“中止”(suspende)一詞,含有將原來享有的權利暫停的意思,申言之,未履行出資義務性質上屬於阻礙或暫停權利行使之事實,按照《民法典》第335條確立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相關舉證責任應由乙承擔。

就應否接納嗣後訴辯書狀的問題,合議庭指出,案中的三方合作合同已於2014年11月30日透過協議終止,故在2024年6月已不存在可單方解除的三方合作投資協議。乙於合作合同終止10年後及在本案作出答辯1年後才向甲作出單方解除,目的顯然是為了阻止甲行使要求乙提交帳目的權利。既然不存在單方解除的標的,那也沒有必要接納乙所提交的嗣後訴辯書狀,因為有關事實對本案而言並不重要。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成立,廢止被上訴裁判關於發還重審及接納嗣後訴辯書狀的決定,維持初級法院的判決。

參閱終審法院第37/202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今起公開諮詢32天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今日 (9日) 起公開諮詢,為期 32天,至下月(11月) 9日,諮詢期內分別設 2場公眾諮詢場及 2場專場諮詢會。修法方向主要循 3個方向,包括行政現代化,加強公共行政當局與利害關係人...
09/10/2026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今起公開諮詢32天

修改《行政程序法典》今日 (9日) 起公開諮詢,為期 32天,至下月(11月) 9日,諮詢期內分別設 2場公眾諮詢場及 2場專場諮詢會。

修法方向主要循 3個方向,包括行政現代化,加強公共行政當局與利害關係人的協作與聯繫,並建議新增電子行政原則,支持政務電子化,同時優化公共行政當局運作,加強公共行政人員的責任擔當;建議簡化程序包括訂明程序上的行為須以最簡單且最能符合擬達致目的的方式處理,以提升程序效率;簡化通知方式,使通知制度更清晰且更現代化;引入一套同時適用於書面及口頭聽證的通知規則,明晰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以及新增領導程序的負責人制度,使行政當局的運作更有效及公正;並建議縮短期間或明確期間,縮短行政程序中當局作出行為的一般期間,以及明確規定現時法典尚未明確的行為期間,使行政當局的運作更快捷高效。

法務局代局長吳子健強調,《行政程序法典》是本澳規範及指導公共行政活動的重要法律,生效至今已近 27年,有必要審視有關法律能否與時並進,配合澳門特區的發展。

因假結婚被裁定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 終院維持宣告母女居留許可無效的決定      乙透過借助丙的澳門居民身份,在內地與丙締結虛假婚姻,從而取得了與事實不符的結婚登記及證明,且持該證書瞞騙內地及澳門當局,以夫妻團聚及繼父女關係為由向內地及澳門相...
07/10/2026

因假結婚被裁定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 終院維持宣告母女居留許可無效的決定

乙透過借助丙的澳門居民身份,在內地與丙締結虛假婚姻,從而取得了與事實不符的結婚登記及證明,且持該證書瞞騙內地及澳門當局,以夫妻團聚及繼父女關係為由向內地及澳門相關部門提出來澳團聚及居留申請,企圖藉此替其本人及其女兒甲取得澳門居留及逗留所需的法定文件,最終在2009年3月成功讓其及甲取得澳門居留權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因上述行為被揭發,乙和丙在2023年6月被初級法院裁定偽造文件罪罪名成立,各被判處二年三個月徒刑,緩刑二年。因應上述情況,保安司司長在2024年2月宣告甲及乙的居留許可無效。甲針對上述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司法上訴理由不成立。甲仍不服,針對上述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首先,關於甲指責被上訴裁判沾有事實前提錯誤的問題,合議庭指出,基於經驗法則和事物的正常情況,沒有理由得出與中級法院不同的結論。甲不可能不知道乙與丙的婚姻為虛假,所以她不是這場婚姻的一個單純善意且無辜的第三人。有關結論建立在完全合法的事實推定之上,甲根本沒有主張並證明與之不同或相反的意思。其次,關於甲指責的法律錯誤,合議庭認為中級法院作出的裁決完全符合本案情況的法律制度,並不存在法律錯誤的情況。最後,關於甲指責被上訴裁判維持其居留許可無效屬違反人道主義原則的問題,合議庭指,基於人道理由可例外給予居留許可的情況規範在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11條和第38條第2款6項,根據有關規定,人道主義原則顯然不具備甲所主張的適用範圍,根據已認定的事實,甲的主張根本無法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99/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內地學生涉在澳非法僱傭旅拍被立案    一名內地女學生支付時薪四百元人民幣聘請一內地女子來澳旅拍,於路氹區拍攝後交收現金期間被巡經的治安警截獲。調查期間兩女子承認非法僱傭及工作,事件中警方檢獲一部相機及三部手提電話。    涉案僱主姓張,女...
07/10/2026

內地學生涉在澳非法僱傭旅拍被立案

一名內地女學生支付時薪四百元人民幣聘請一內地女子來澳旅拍,於路氹區拍攝後交收現金期間被巡經的治安警截獲。調查期間兩女子承認非法僱傭及工作,事件中警方檢獲一部相機及三部手提電話。

涉案僱主姓張,女性,年約二十歲,內地居民,報稱學生;涉案非法工作女子同樣姓張,廿一歲,內地居民,亦報稱學生,兩人均以旅客身份入境。

治安警員本月一日傍晚,途經路氹連貫公路巡查期間,發現有人拍攝並交收現金,懷疑涉及非法工作,遂上前截查。調查期間,首嫌表示之前在社交平台看到次嫌的帖文,以四百元人民幣聘請對方來澳為自己及另外兩名朋友拍攝。次嫌亦承認收取報酬提供拍攝服務,事前兩人並不相識。

行動中,警方檢獲一部相機及三部手提電話,將以“不合規範的僱用罪”對首嫌立案移送檢院;次嫌違反“聘用外地僱員法”已移交勞工局跟進。

警方近年揭發多宗同類案件,據治安警公佈,近期的一宗是在今年六月,一名三十多歲內地女子透過手機應用程式,支付一千○九十八元人民幣聘請內地男子充當私人攝影師,在香港拍攝後於六月十九日轉抵澳門,期間被巡經的警員截查並揭發事件。

於現行法律框架下,在公共場所提供即時拍攝、即時收費類流動有償服務,會被納入“小販法”規管。若不修改制度,旅拍流動經營模式與現有小販管理制度存在制度衝突。故此,當局計劃藉《特定業務及活動的規管制度》修訂的契機,引入此方面的規管,解決現有法律適配難題。之前的諮詢文本建議將現行程序較繁複的准照或預先通知制度,簡化為登記制度,其中,新增“在旅遊景點為他人提供有償拍攝服務”為規管項目,旨在填補現時法律空白,在滿足旅客旅拍需求同時,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亦打擊過界勞工(黑工)攝影師;申請登記資格僅限澳門居民,初步納入規管的景點主要為人流密集的旅遊熱點,如大三巴、議事亭前地等,具體地點會聽取居民意見決定。

行政會於本日(10月7日)完成討論《特定業務及活動的規管制度》法律草案,並將送交立法會進行審議。

行政公職局訊:公務人員統一招聘的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考期自本月8日起至20日止,為期八個工作日。是次開考,成績有效期為五年,取得“合格”成績的投考人,自開考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五年內,可投考公共部門開展的高級技術員、獸醫、氣象...
07/10/2026

行政公職局訊:公務人員統一招聘的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報考期自本月8日起至20日止,為期八個工作日。

是次開考,成績有效期為五年,取得“合格”成績的投考人,自開考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五年內,可投考公共部門開展的高級技術員、獸醫、氣象高級技術員、翻譯員及文案職程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亦能參加學歷要求低於學士學位程度的其他職程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如技術員及技術輔導員等職程。

通告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學士學位學歷程度的綜合能力評估開考 (綜合能力評估開考編號:015-2026-LIC-06) 按照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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